哈密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哈密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人民政府
哈密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哈密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2024年11月26日哈密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公布 自2024年12月27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綠化管理工作,全面保護和持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推動城市綠化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城市綠化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城市建成區內綠地、綠化設施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活動。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城市綠化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全民參與、共建共享的理念,堅持生態優先、以水定綠、科學規劃、因地制宜、建管并重、存量提質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工作的組織指導,把城市綠化作為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建立協調機制,安排專項資金用于綠化建設和養護,統籌協調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建成區城市綠化的監督指導工作,區(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在地建成區的城市綠化建設管理工作。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公園、林地、公路綠地等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園林單位、園林小區、優質園林工程等園林創建活動,推動城市綠化事業發展。園林創建工作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鼓勵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積極發揮引導作用,通過制定居民公約、業主公約,組織開展義務植樹等方式協助做好城市綠化保護工作。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城市綠化科學技術的基礎研究和轉化應用。城市綠化優先采用噴灌、微灌等高效技術對城市綠化進行灌溉。城市園林綠化要充分利用符合標準的再生水、雨雪水,以及餐廚垃圾、園林綠化廢棄物和污泥處理處置后的產品等,推動園林綠化資源化再利用。
積極發展哈密特色鄉土植物資源,推廣應用先進綠化技術和綠化設施,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編制本級城市綠化規劃,規劃要公開征求社會公眾和專家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并向社會公布,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綠化規劃確定各類城市綠地范圍的控制線(以下稱“城市綠線”)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條 經批準的城市綠化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修改的,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批。
經確定的城市綠線不得擅自更改。因城市綠地布局調整或者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確需調整的,應當按前款規定報請批準和公布。
調整城市綠線不得減少規劃綠地總量。因調整城市綠線減少規劃綠地的,應當在同一或者相鄰地塊補足不少于原有面積的綠地。
第十一條 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應當堅持適地適樹的原則,優化植物配置,鄉土適生植物應用占比80%以上,注重珍稀、瀕危植物的保護和繁衍。選育、引進適應本市自然條件且節水耐旱、兼顧綠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種。
第十二條 城市綠化應當符合國家園林城市創建標準,城市道路綠地率應當符合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范。
自然資源部門辦理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時,要堅持“以水定綠”的原則,嚴格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等標準對各類綠地單項指標進行審批。
第十三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自治區有關標準和規范,并委托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
新建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應當由具備專業資格的審圖部門或者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林草等部門參加審查。
項目法人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審批。
鼓勵城市綠化用水優先使用再生水,城市綠化供水管網與城市生活用水管網獨立設計建設。持續健全完善現有綠化管網計量設施,鼓勵新建綠化管網同步設計建設遠程用水監測設施,監測數據上傳至市級用水監測平臺,確保準確計量綠化用水。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竣工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不遲于主體工程建成后的第二個綠化季節完成。
第十五條 城市綠化工程竣工后,按規定開展綜合驗收工作,綜合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鼓勵和推行以建筑物、構筑物為載體的立體綠化。符合安全條件的市政交通設施應當進行立體空間綠化。鼓勵對符合安全條件的房屋墻體、屋面、陽臺進行立體空間綠化,鼓勵城市主要道路兩側沿線單位建成通透式圍墻并做好綠化。
實施立體綠化應當確保其所附建(構)筑物及相鄰區域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影響建(構)筑物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綠化保護和管理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城市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區域綠地、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附屬綠地、公用設施用地附屬綠地,由區(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街道門前三包的綠化,由臨街單位和居民住戶負責;
(三)苗圃、草圃、花圃、果園等生產綠地,由經營單位負責;
(四)單位附屬綠地及其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五)居住區的綠化,由業主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負責;
(六)居民私有房屋庭院或者宅基地的綠化,由居民負責;
(七)國家濕地公園內的綠地,由林草部門負責;
(八)建設工程范圍內保留的綠地,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九)經許可臨時占用的綠地,占用期間由占用人負責。
養護管理責任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綠地,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確定養護管理責任人。
第十八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綠化資源調查、監測,健全投訴舉報受理機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制止破壞城市綠化以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林草部門應當健全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防控制體系,指導城市綠植管護單位責任人做好林業有害生物監測和重大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的應急處置工作。
引進、調運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應當按規定檢疫。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不得引進、調運、種植。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綠化灌溉的日常管理,科學制定灌溉制度,嚴格落實灌溉定額,加強灌溉設備的日常維護,避免水資源的浪費。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因建設需要臨時占用的,應當經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按照行政許可事項辦理臨時占用手續,并按規定補償綠地所有者。
臨時占用綠地需要砍伐樹木的,占用單位應當在申請臨時占用綠地時一并提出砍伐申請。
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長的,應按上述要求提前7個工作日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占用人應當在臨時占用期滿之日起開展綠地恢復工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明確恢復時限。
消防、市政、通信、供電等部門在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下,可先行占用綠地,但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補辦臨時占用綠地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砍伐、移植、重剪樹木。確需砍伐的,必須辦理審批手續,并按照“伐一補三”原則進行補種。因故不能履行“伐一補三”義務的,應當繳納綠化補償費。確需移植樹木和重剪樹木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移植和修剪,移植存活率要確保不低于95%。
第二十一條 綠化補償費由區(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按程序召開聽證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二十二條 林草部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符合國家規定的古樹名木開展調查建檔,并設立保護標志、公示相關信息,加強監督管理。
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的,應當經林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根據古樹名木保護等級,依法按程序報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十三條 負責審批占用綠地、砍伐樹木、移植古樹名木等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到現場調查核實,并根據需要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或者聽證會,公示原因,接受公眾監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且依法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應當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城市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城市綠化應當考慮綠植對交通、管線安全的影響,道路口不宜種植大型喬木,綠化物不遮擋路牌、信號燈等交通標識。
為保證管線安全需要修剪樹木的,應當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
因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致使城市綠化樹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和管線等公共設施安全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先行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并立即向區(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在緊急情況消除后3個工作日內補辦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綠化以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一)采摘折損花果枝葉,損壞植被、盆栽;
(二)在樹木上刻字、打釘、搭棚、架設電線、廣告牌、標語牌;
(三)在綠地內拋撒、堆放、晾曬、焚燒物品,傾倒廢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質,飼養和放養家畜、家禽;
(四)在城市綠地內種菜、養花、挖沙取土、搭建建(構)筑物、停放車輛、露營(開放綠地區域除外)和設置廣告;
(五)損壞樹木支架和綠地內欄桿、花壇、園燈、建筑小品、供排水等綠化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損壞城市綠化以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工程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或者未按照批準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異地綠化等補救措施。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臨時占用綠地期滿后不退還綠地恢復原狀的,由城市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照占用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樹木的,由城市執法部門處以綠化補償費三倍至五倍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不服從城市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業主,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拒不整改的,由城市執法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未停止侵害行為和恢復原狀的,由城市執法部門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樹木死亡的,處以綠化補償費三至五倍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相關政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