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翼龍雅丹大海道景區管理辦法
哈密翼龍雅丹大海道景區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人民政府
哈密翼龍雅丹大海道景區管理辦法
哈密翼龍雅丹大海道景區管理辦法
(2024年3月19日哈密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公布 自2024年4月19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哈密翼龍雅丹大海道景區(以下簡稱“景區”)的管理,有效保護、開發和利用景區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景區地處哈密盆地西部,位于哈密市伊州區五堡鎮南部,是一處以雅丹地貌和翼龍化石為主要景觀,融合地貌景觀遺跡、古生物化石遺跡、古人類活動遺跡、歷史文化遺跡、自然景觀遺跡及民俗風情等資源為一體的綜合旅游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景區內的各項工作遵循嚴格保護、科學規劃、統一管理、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景區毗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景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景區資源、設施和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制止、檢舉破壞景區資源、設施和環境的行為。
第二章 規 劃
第六條 景區規劃應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市文旅部門會同有關管理部門組織編制。
第七條 編制景區規劃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據國家有關保護和開發景區資源的法律法規,正確處理保護與利用、遠期與近期、整體與局部的關系;
(二)保護自然、人文景觀的原始風貌,維護景區生態平衡,各項建設設施與景區環境協調;
(三)景區的開發和建設必須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充分發揮景區的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八條 景區規劃分總體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經批準的景區規劃是景區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景區規劃。確需調整和修改的,必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章 建 設
第十條 景區內的各項建設,應從嚴控制,符合規劃要求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景區內各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景區內修建臨時建筑物,必須經相關職能部門批準,臨時建筑物使用期滿必須拆除。
第十三條 在景區進行建設、施工作業須經依法批準。不得對周圍的地貌、水體、林草等造成污染或破壞。施工結束后,必須及時清理場地,恢復環境原貌。
第四章 保 護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使用景區的土地。對景區范圍劃入生態保護紅線部分按照生態保護管理要求做好保護工作。
第十五條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制定保護措施、落實工作責任。景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在景區入口處和主要景點應當公示有關制度和保護標牌。
第十六條 景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對景區內的文物遺跡、地質景觀遺跡、古生物化石遺跡等進行登記、建立檔案、設立標志、加強保護。
第十七條 景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地貌保護,預防各種自然災害,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景區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開山取石、挖沙掘土、破壞植被等;
(二)擅自采集標本和化石等;
(三)捕獵、驚擾野生動物等;
(四)建造墳墓;
(五)攀爬、刻畫、涂寫、損壞文物等;
(六)在非指定區域露營、燒烤等;
(七)隨意丟棄生產、生活垃圾等;
(八)其他可能危害景區資源的活動。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九條 景區管理機構應做好文明游覽的宣傳教育工作,按規定組織游覽活動,加強旅游安全管理,維護游覽秩序。旅游者進入景區自覺接受工作人員安全檢查和各項安全警示提醒及調度。
第二十條 凡進入景區旅游者(含交通工具),應按照景區管理規定,實名購票入園并服從景區管理,遵守有關規定,保護景區資源,維護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十一條 景區管理機構應在未開發、未開放區域設置明顯警示標識,禁止旅游者進入。旅游者應當遵守安全警示、游覽秩序,不攀爬、不進入未開發、未開放區域進行游覽活動,禁止擅自進行探險、攀巖等影響景區資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進入景區,禁止在景區非指定區域內進行燃點篝火、燃放煙花爆竹等使用明火行為。在景區燃點篝火或燃放煙花爆竹、鞭炮等活動需提前向景區報備,同意后在指定區域內進行。
第二十三條 交通工具須按規定路線和指定區域行駛和停放,未經允許不得隨意穿越,嚴禁進入未開放區域游覽。景區內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嚴格按照限速安全行駛,不得超速行駛、隨意下路基。
第二十四條 在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經相關職能部門批準,依法辦理營業執照等相關手續,并在指定地點和劃定范圍內進行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凡進入景區的旅行社導游等需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六條 在景區游覽過程中,遇突發情況應及時向景區救援機構求助。
第二十七條 景區的門票等經營性服務收費標準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對在景區的建設管理及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予以獎勵。
第二十九條 景區區域內探險活動實行事先報備制,獲得批準后方可進行探險活動。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條 戶外探險活動應配有擁有證書認證的專業探險領隊進行帶隊,編制《戶外探險線路方案》《戶外探險活動保障方案》和《戶外探險活動應急救援方案》,并向景區管理機構申報備案。
第三十一條 探險者應當制定針對探險突發性事件的應急預案,應包括但不限于:應急組織系統及其職責、應急預案啟動程序、緊急處置措施方案、應急組織訓練和演練、應急設備和器材儲備、履行預案規定的崗位職責。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相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拒絕、阻礙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以暴力、威脅阻礙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相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使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