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哈密市城市供熱用熱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
關于修改《哈密市城市供熱用熱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人民政府
關于修改《哈密市城市供熱用熱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
關于修改《哈密市城市供熱用熱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
(2023年6月7日哈密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公布 自2023年6月7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哈密市城市供熱用熱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當年建成并出售的居住建筑(含商住一體建筑),第一個供熱期可以由建設單位或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熱費,代收方式按照供熱企業與建設單位或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的協議執行。已建成但未出售的居住建筑由建設單位或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熱費。自第二個供熱期起,供熱用熱雙方按照供熱用熱合同履行相應義務。”
二、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非居住建筑自第一個供熱期起,由供熱用熱雙方按照供熱用熱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
三、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后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獨棟別墅及平房住宅的供熱面積按不動產登記證證載面積計算。”
四、第十條第一款中刪除“新建建筑的熱用戶在第一個供熱期內不予辦理停熱”的內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密市城市供熱用熱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