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志愿服務管理辦法
哈密市志愿服務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人民政府
哈密市志愿服務管理辦法
哈密市志愿服務管理辦法
(2023年1月4日哈密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公布 自2023年2月5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哈密市志愿服務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維護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推動志愿服務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志愿服務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志愿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志愿服務、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志愿服務,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愿、無償向社會和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
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力等從事志愿服務的自然人。
志愿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以開展志愿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 堅持黨對志愿服務工作的領導, 開展志愿服務,應當遵循自愿、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四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建立健全志愿服務工作協調聯系機制,加強對志愿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和經驗推廣。市民政部門負責全市志愿服務行政管理工作。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單位)、各鄉鎮(街道)、人民團體、群眾團體及社會組織等,應當積極培育志愿服務者、發展志愿服務團隊、組建各級各類志愿服務組織,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應的志愿服務工作。
第二章 志愿服務組織
第五條 志愿服務組織可以采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通過民政部全國志愿服務信息系統“志愿云”(https://www.zhiyuanyun.com)自行注冊,志愿者服務組織提供的基本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第六條 志愿服務組織的職責:
(一)建立志愿服務活動相關制度;
(二)開展志愿者招募、培訓、指導、管理、監督和表彰;
(三)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四)開展志愿服務工作宣傳與交流;
(五)建立、健全志愿者和志愿服務活動檔案;
(六)對志愿服務提供必要保障;
(七)維護志愿者的合法權益;
(八)協助政府提供公共服務;
(九)履行志愿者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志愿服務組織可以自行或者聯合招募志愿者。招募志愿者時,應當公告志愿服務計劃,并依照志愿服務計劃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第八條 志愿服務組織可以定期或在重大活動時組織新注冊志愿者進行宣誓。志愿者宣誓誓詞為:“我是哈密志愿者,為使我們的國家和城市更美好、人民更幸福、環境更安全,我要團結身邊的人,投身其間。面對需求,我要行動。我承諾,我將竭盡所能,弘揚哈密精神,參加公益活動,幫助困難人群,真誠關懷有需要的人士,為他們帶來溫暖。”
第九條 志愿服務組織的經費包括政府扶持、社會捐贈和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志愿服務組織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捐贈、資助者及志愿者的監督。經費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應當與志愿者的年齡、知識、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對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愿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志愿者本人意愿,在志愿者同意參加活動的情況下,應當為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一條 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尊重志愿者、志愿服務對象的人格尊嚴,未經志愿者、志愿服務對象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者泄露其有關信息,不得侵害個人隱私,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二條 志愿者通過民政部全國志愿服務信息系統“志愿云”自行注冊,也可以通過志愿服務組織進行注冊。志愿者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第十三條 志愿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備參加志愿服務相應的基本能力和身體素質;
(三)熱心社會公益和志愿服務事業;
(四)未滿18周歲的志愿者必須經其監護人同意或者由其監護人陪同,可以參加與其年齡、知識、技能和身體狀況等相適應的志愿服務。
(五)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志愿服務組織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志愿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真實、準確、完整的志愿服務信息;
(二)獲得志愿服務活動所需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三)監督志愿者組織的工作,對志愿者組織的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
(四)請求志愿者組織幫助解決在志愿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五)有獲得志愿者組織幫助和服務的優先權;
(六)獲得從事志愿服務工作所需要的條件和安全保障;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五條 志愿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志愿服務承諾或者協議約定的義務,完成志愿者組織安排的志愿服務工作;
(二)遵守志愿者組織的章程和制度,維護志愿者組織的聲譽和形象;
(三)尊重志愿服務對象的意愿,不得損害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四)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務證及志愿者標識。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不含中小學)、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鼓勵和支持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個人成為志愿者,發揮專長,服務社會。
第四章 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七條 志愿服務活動包括理論宣講、文化服務、助學支教、醫療健康、科學普及、法律服務、衛生環保、扶弱幫困等關愛他人、關愛社會、關愛自然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八條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公益活動舉辦單位和公共服務機構開展公益活動,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務的,可以與志愿服務組織合作,由志愿服務組織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
第十九條 需要志愿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向志愿服務組織提出申請,并提供與志愿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說明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對有關信息進行核實,并及時予以答復。
第二十條 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對象應當就志愿服務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服務對象需與志愿服務組織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較高的人身安全風險的;
(二)志愿服務活動或者志愿服務項目時間持續三個月以上的;
(三)為大型社會活動提供志愿服務的;
(四)組織境外人員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書面志愿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志愿服務的時間、地點、內容和方式;
(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三)志愿服務的基本保障條件和風險防范措施;
(四)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五)法律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每年3月為全市“學雷鋒志愿服務月”,每月20日為“全民公益日”。
第二十三條 各鄉鎮(街道)、村(社區)應當根據群眾需求設計發布適合家庭參與的志愿服務項目,鼓勵市民以家庭為單位參與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十四條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帶頭參加志愿服務,廣泛參與鄉鎮(街道)、村(社區)各類志愿服務活動。
第五章 志愿服務記錄
第二十五條 志愿者應在民政部全國志愿服務信息系統“志愿云”平臺進行實名注冊,各級志愿服務組織應通過“志愿云”平臺記錄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的信息。
第二十六條 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安排專門人員對志愿服務記錄進行確認、錄入、儲存、更新和保護,并接受相關部門對志愿服務記錄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志愿服務記錄主要包括志愿者個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務信息、培訓信息、表彰獎勵信息、被投訴信息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志愿服務活動記錄需在志愿服務活動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志愿者服務時間指志愿者實際提供志愿服務的時間,不包括往返交通時間,但是包括志愿服務間歇用餐休息、提前參與籌備策劃服務項目、服務活動結束后參與收尾事項等時間。
志愿者通過遠程網絡、信息等提供智力服務、技術服務,包括策劃、設計、咨詢、輔導等,采取本人申報、組織核實的形式記錄志愿服務時間。
第二十九條 志愿服務活動結束后,志愿者組織應當對志愿者所提供的志愿服務時間進行核實和累計,并對志愿者所承擔工作的完成狀況和服務對象的滿意程度進行綜合評價。
第三十條 志愿者需要查詢本人志愿服務記錄或者因升學、戶口遷入(出)、就業等原因需要出具本人參加志愿服務證明的,志愿服務組織應當依據志愿服務記錄無償、如實出具。
第六章 志愿服務培訓
第三十一條 全市各級志愿服務組織開展的培訓工作包括:志愿者初任培訓、志愿者骨干培訓、專業服務志愿者培訓、專項服務志愿者培訓、志愿團隊負責人培訓、志愿者講師培訓等。
第三十二條 市志愿服務組織應通過市內選聘、外聘等形式建立志愿者培訓師資庫,根據全市志愿服務發展需要定期舉辦各類培訓班,提升全市志愿服務組織規范化水平,不斷培育壯大全市志愿者隊伍。
第三十三條 全市各級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制定志愿者培訓計劃,根據志愿者成長需求和志愿服務活動開展需要,常態化開展培訓工作,促進志愿者綜合素質不斷提升。
第三十四條 各級志愿者組織開展培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志愿培訓過程中開展商業宣傳;
(二)在志愿培訓過程中收取任何費用;
(三)開展志愿培訓違反相關財務紀律;
(四)未對本組織志愿者建立完整的培訓臺賬;
(五)在志愿培訓過程中出現與法律法規相違背相沖突的言論和內容。
第三十五條 志愿者個人應當有完整的接受培訓記錄,各級志愿服務組織應通過全市志愿服務信息系統錄入志愿者參加培訓的相關情況。
第七章 保障與激勵
第三十六條 各級相關部門承擔的志愿服務等活動,按照隸屬關系,由各級政府自行承擔支出責任。各級政府根據地方財力,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合理安排志愿服務所需資金,用于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等支出。
第三十七條 志愿服務工作是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重要內容。各鄉鎮(街道)、部門(單位)、人民團體、群眾團體、社會組織及其他組織應當鼓勵志愿服務活動,宣傳志愿服務精神,為開展志愿服務提供經費保障、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三十八條 學校、家庭和社會應當培養青少年的志愿服務意識和能力,教育、引導和鼓勵學生積極參與志愿服務活動,參與志愿服務活動的學生在評先選優方面,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教育部門應當制訂各級各類學校學生志愿服務工作綜合考評辦法,并納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評估體系,大中專院校應將學生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情況納入實踐學分管理。
第三十九條 相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務運營管理,并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的項目目錄、服務標準、資金預算等相關情況。
第四十條 建立以志愿服務時長為基礎、服務評價為補充的志愿服務評價體系,給予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星級”評定等榮譽。各相關部門、各級志愿服務組織應制定相關制度,在職權范圍內對志愿者給予激勵。
第四十一條 公共服務機構結合實際對“星級”志愿者給予禮遇和優待;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對“星級”志愿者給予禮遇和優待,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
第四十二條 建立志愿服務統計和發布制度。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志愿服務宣傳活動,傳播志愿服務文化,弘揚志愿服務精神。
第四十三條 各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和民政部門負責對志愿服務組織的工作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將志愿服務管理工作納入文明單位創建內容。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涉及到志愿服務的有關法律責任,依照國務院《志愿服務條例》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志愿服務條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