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哈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人民政府
哈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哈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2022年9月5日哈密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改善城市人居環境,保障哈密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綠色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縣城)建成區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或半固體廢棄物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或半固體廢棄物。
第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紙、廢塑料、廢玻璃制品、廢金屬、廢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和電池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第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屬地負責、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水平。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是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負責擬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方案、標準,統籌指導區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并對垃圾分類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垃圾分類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任務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可根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際,提出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調整方案,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會同商務、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目錄,編制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并向社會公布。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垃圾分類的具體實施,應當明確垃圾分類牽頭單位(以下簡稱區縣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區縣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工作,統籌協調屬地生活垃圾分類實施工作。
第七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綜合領導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區縣人民政府結合垃圾分類工作實際,明確各部門(單位)、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的職責任務。
第八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規定,履行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公共機構應當帶頭開展城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管理工作,發揮示范作用。
第九條 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培養全社會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第十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垃圾分類成員單位開展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運用信息網絡等科技手段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全程分類覆蓋率和智能化水平。
第十一條 對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二條 市、區(縣)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人口規模、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目標,結合生活垃圾產生和處理情況,編制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相關內容應當依法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與其他有關規劃相銜接。
第十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建設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產生量預測和成分特點,統籌生活垃圾分類處置流量、流向,確定設施總體布局。
第十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統籌組織建設生活垃圾收集站、轉運站,設置大件垃圾、建筑垃圾等中轉、分揀、拆解和處置場所,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效率。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選址堅持科學布局、合理規劃的原則,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及國家相關標準、規范等要求,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生活垃圾末端處理設施。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和場所選址應當科學論證,聽取公眾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公共建筑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和哈密市標準規范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
凡不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的既有住宅小區、公共建筑等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應當予以更換。
第十六條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設施、場所依法受到保護,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拆(撤)除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關閉、閑置或者拆(撤)除的,應當按照行政許可程序辦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章 源頭減量與分類投放
第十七條 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的要求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城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垃圾分類財政資金保障機制。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生活垃圾分類及處理收費制度,稅務部門依法向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用,確保垃圾全過程日常運行資金保障。垃圾分類收費及日常運行維護管理經費由區縣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商務、文體廣旅、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符合行業實際的生活垃圾減量政策和工作推進措施。
第二十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優惠政策和激勵措施,鼓勵企業參與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二十一條 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制造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商品生產、銷售、貯存、運輸等經營者應當優先選擇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材料,簡化包裝結構,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量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加強產品包裝回收處置。
第二十二條 餐飲、娛樂、洗浴、洗車等經營者,應當采取環境保護提示和費用優惠等措施,禁止、限制一次性用品的銷售和使用。引導消費者減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量。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服務場所設置節儉消費標識,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倡導“光盤行動”。有固定門店的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旅游、住宿等單位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日用品。
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銷售場所不得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袋。
第二十三條 區縣人民政府,市商務、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超市的管理,積極推行凈菜上市,有效減少居民家庭廚余垃圾的產生。
第二十四條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推廣無紙化綠色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內部辦公場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二十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居民家庭生活垃圾處理需要,制定并公布分地域、場所、單位和居民家庭的生活垃圾具體分類目錄和配套投放規范,提供查詢服務,指導單位和個人準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情況,確需對生活垃圾進行特殊分類、消毒處理的,由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會同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制定相關規定并指導實施。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要單獨設立從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專門機構,依法依規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擬訂市、區縣生活垃圾分類發展規劃、工作計劃,研究擬訂生活垃圾分類目錄、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參與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監督、考核、評價相關工作;
(三)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業務培訓;
(四)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宣傳教育資料,開展宣傳推廣活動,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
(五)推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技術研究和應用工作,探索使用專用垃圾袋投放生活垃圾;
(六)組織、指導生活垃圾減量分類試點、示范點建設、達標創建和推廣實施工作;
(七)承辦各級政府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區等單位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由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為管理責任人。
(二)住宅小區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部門或者管理部門委托的服務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機場、客運站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確定并在責任區域進行公示;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確定并在責任區域進行公示。
各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情況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八條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依法依規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告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等;
(二)開展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普及;
(三)按照分類標準和實際需要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位,配備分類收集容器、設施,并保持容器、設施完好、整潔、美觀,容器、設施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引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糾正不按照分類標準投放的行為,制止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六)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記錄責任范圍內產生的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接受所在地城市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 單位及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投放城市生活垃圾:
(一)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公示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二)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別投入標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
(三)廚余垃圾不得混入廢餐具、塑料、飲料瓶罐、廢紙、廢金屬等不利于后續處理的雜質;
(四)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廢棄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單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三十條 分類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不得混合收集、運輸、處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在分類投放后及時收集轉運,日產日清。
鼓勵采用“互聯網+回收”、智能回收等方式,增強可回收垃圾投放、交售的便捷性。
第三十一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統籌組織建設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適應的集中轉運、處理設施。
第三十二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特許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生活垃圾經營性活動。
區縣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與從事生活垃圾運輸的單位簽訂運輸經營協議,約定經營服務期限、服務范圍、服務標準、價格、分類運輸要求以及退出機制、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三十三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不得將分類投放的垃圾混合收集、運輸和處置。發現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限時改正;拒不改正的,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同時應當向所在地城市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報告,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協調處理。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發現運輸單位違反分類收集、分類運輸要求的,應當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處置生活垃圾:
(一)按照規定的分類標準接收生活垃圾,不得將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理;
(二)按照規定及時治理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噪聲、粉塵等,防止次生污染;
(三)按照要求配備生活垃圾處理設備、設施,保證設備、設施正常運行;
(四)按照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標準處理生活垃圾;
(五)建立臺賬記錄所處理生活垃圾的種類、時間、數量、運輸單位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區縣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備案;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五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標準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資源化和無害化分類處理。
第五章 社會參與
第三十六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社會監督員制度。
區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開選聘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義務監督員,監督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廣泛開展社會動員,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設立生活垃圾分類科普教育基地,面向社會開放,宣傳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大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設立公眾開放日,接待社會公眾參觀。
區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培訓,定期組織學習培訓活動。
各街道辦事處可以在住宅小區設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監督員。監督員經培訓后,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現場指導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社會團體和社會公益組織志愿者應當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活動,共同營造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氛圍。
第三十八條 區縣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列入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內容,組織開展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教育實踐活動。
第三十九條 各區縣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商務、文體廣旅、工會、婦聯、共青團等應當利用傳統媒體和新媒體等宣傳渠道,加強對城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宣傳,普及分類相關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
機場、車站、公園、廣場、商場等公眾場所和公交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通過設置宣傳欄、播放宣傳片等方式,開展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宣傳。
第四十條 建立健全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轄區單位、業主共同參與工作機制,推進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 鼓勵物業服務、家政服務、快遞物流、文化旅游、環境衛生、餐飲服務、商業零售、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行業協會、商會加強行業自律規范,組織學習培訓,依法開展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四十二條 市、區縣應當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納入各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內容。
第四十三條 確定每年3月為垃圾分類宣傳月,宣傳月期間市、區縣各垃圾分類成員單位結合實際,開展垃圾分類宣傳,引導單位和個人參與垃圾分類實踐活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轄區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綜合考核制度,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作為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綜合考核結果應當列入區縣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街道、社區的績效考核內容。
第四十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應急機制。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理單位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處置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區縣城市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備案。
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無法正常收集、運輸或者處理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或者處理單位應當立即向城市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報告,城市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組織處理。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發現不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等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布聯系方式,依法受理和查處有關投訴舉報,為投訴舉報人保密,并向投訴舉報人反饋查處結果。
第四十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采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等信息,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責任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包括垃圾收集站、轉運站、可回收垃圾房等。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廢物箱、垃圾桶、垃圾箱等。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