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魯番市民宿管理暫行辦法
吐魯番市民宿管理暫行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市人民政府
吐魯番市民宿管理暫行辦法
吐魯番市民宿管理暫行辦法
(2024年11月15日吐魯番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發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民宿經營管理,提升管理和服務水平,保障旅游者與民宿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民宿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旅游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吐魯番市行政區域內民宿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民宿是指經營者利用當地民居等閑置資源開辦的,為游客提供體驗當地自然、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設施,包括客棧、莊園、宅院、驛站、山莊等。
第三條 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導、便利準入、加強監管、行業自律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宿發展的統籌協調工作機制,負責民宿發展重大問題決策以及協調處理。
第五條 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民宿發展統籌協調日常工作。各級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民宿經營的相關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民宿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民宿行業協會應當強化行業組織在研究發展、聯絡推廣、宣傳營銷、行業自律、人員培訓、會員維權等方面的作用,促進民宿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章 開辦要求和程序
第八條 民宿選址應當符合空間規劃的相關規定,并應當避開易發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高風險區域。
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重要的自然與文化遺產等核心禁建區域,禁止新建、擴建民宿項目。
民宿項目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依照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九條 民宿建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房屋質量和結構安全的標準和要求。
新建民宿建筑實行報批制度,要有資質設計、有資質施工,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300㎡以上或投資30萬以上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改擴建的民宿建筑,不得破壞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必要時還應采取加固措施并進行安全鑒定,確保建筑使用安全。
民宿建筑風貌應當與當地景觀環境相協調。
第十條 規模不超過14個標準間(或單間),最高4層且建筑面積不超過800㎡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國家關于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規定執行。建筑面積超過800㎡的民宿,其消防安全應當符合相應規范和標準。
第十一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按照公安部門相關要求落實旅客住宿實名登記、訪客管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須”要求等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按照消防部門相關要求,配置消防設施,落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民宿應當保持環境衛生整潔,加強衛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換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換。
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應當持有效健康證明。
第十四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村規民約,尊重當地民俗,維護環境衛生,創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諧的旅游環境。
第十五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商事登記,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將其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登記為“民宿服務”。
兼營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的,還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備案。
第十六條 開辦民宿旅游經營實行登記制度。民宿登記應當遵循便民原則。
民宿登記由各區縣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民宿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旅游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辦理民宿登記工作。辦理民宿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民宿登記信息應當與有關監管部門共享。
第十七條 民宿登記事項包括:
(一)民宿名稱、地址、經營者姓名及聯系方式;
(二)民宿建筑面積、建筑層數、客房數量;
(三)民宿建筑權屬及類別;
(四)營業執照。
民宿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登記事項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
第十八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民宿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登記,提交民宿登記事項相關信息和材料,并承諾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民宿開辦要求以及相關規范開展經營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民宿登記申請后,對登記事項相關信息、材料齊全的,當場予以登記,并提供登記回執;對信息、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
民宿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民宿經營者應當在20工作日內辦理登記事項變更手續。
第三章 經營規范
第十九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合法經營,將營業執照及相關證照置于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開服務項目和服務收費標準,明碼標價,嚴格遵守價格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承擔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的主體責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依法規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義務。
對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民宿經營者應當向住客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大風、暴雨、洪水等預警信號有效期間,可能受影響地區的民宿,應當適時采取停止營業、關閉相關區域、組織人員避險等防災避險措施。
第二十一條 民宿經營者提供汽車租賃、婚紗攝影、垂釣、采摘、旅游商品銷售及其他娛樂休閑服務的,應當遵守相關行業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服務安全規范。
第二十二條 民宿經營者提供的民宿服務信息應當客觀、真實,廣告宣傳必須真實、合法,不得做虛假宣傳,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鼓勵民宿經營者公開承諾經營規范和服務標準。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開展民宿服務質量與信用評價,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監督。
第四章 服務與監管
第二十三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民宿發展需要,統籌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民宿經營者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范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及時、準確、完整、真實地上報旅游統計報表和其他信息,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員會、農民合作組織、農家樂(民宿)行業協會應加強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制定防火公約,組織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日常巡查中,發現轄區內民宿未依法登記的,應當督促民宿經營者及時登記;發現民宿經營者無照經營或者存在其他違法經營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加強對民宿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建立民宿綜合執法機制,及時查處民宿經營違法行為,對民宿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等相關監督檢查信息予以通報,必要時可在各級政府網站或者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 鼓勵民宿經營者積極申報等級評定,提供優質服務,樹立行業標桿。對于達到高等級的民宿,可給予獎勵政策、宣傳推廣等支持,幫助提升其市場競爭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民宿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