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魯番市城鄉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吐魯番市城鄉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市人大常委會
吐魯番市城鄉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吐魯番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2號)
《吐魯番市城鄉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已于2021年9月13日經吐魯番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過,2021年11月27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審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吐魯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2月20日
吐魯番市城鄉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21年9月13日吐魯番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1年11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章農村環境衛生管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吐魯番市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吐魯番市行政區域內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負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衛生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城鄉環境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區(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鄉村振興、水利、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財政、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環境衛生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本條例規定組織落實本轄區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并動員、組織村(居)民開展環境衛生治理活動。
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城鄉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環境衛生責任意識。
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的愛國衛生教育,培養學生養成愛護環境衛生的良好習慣。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城鄉環境衛生公益性宣傳,加強對城鄉環境衛生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環衛工作人員的勞動。
環境衛生企事業單位應當積極改善環衛工作人員勞動條件,依法保障環衛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鼓勵單位和個人為環衛工作人員免費提供臨時休息、飲用茶水、加熱飯菜、遮風避雨等便利服務。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
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參加城鄉環境衛生志愿服務和公益活動。
第二章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九條城市環境衛生責任區和責任人由區(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并向社會公示:
(一)城市主要道路、地下通道、公園、廣場、綠地、公共廁所等公共區域,由區(縣)環境衛生管理和園林綠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二)居民住宅區、街巷,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三)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館、賓館、飯店、娛樂等場所以及各種攤點,由經營者負責;
(四)機場、車站、停車場、公交站點及區域內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城市道路、橋梁的附屬設施及電力、電信、郵政、供水、供氣、供暖、路燈、交通信號燈等公共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河流、水庫等水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七)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建設工地由建設單位負責,施工期間由施工單位負責;
(八)景區、文化、體育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經營者、管理單位之間對環境衛生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條環境衛生責任區或者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區跨行政區域導致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確定并予書面告知。區(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環境衛生責任區衛生情況進行日常檢查。
第十一條城市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承擔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及時制止、舉報損害環境衛生的行為,并履行下列責任: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懸掛物件;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裸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
(三)保持責任區內設施和綠地整潔。
第十二條收購廢舊物品的經營者應當保持收購場所整潔,不得亂堆亂放、焚燒廢舊物品。廢舊物品存儲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所收購廢舊物品采取圍擋、遮蓋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圍環境。
第十三條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任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四條生活垃圾實行定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制度。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和要求投放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裝飾、裝修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指定的地點堆放建筑垃圾。
施工工地建筑垃圾,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堆放在指定的地點并及時清運處置。
第十六條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處置。
第十七條城區公共廁所應當設置明顯、規范、統一的標識,免費對外開放,確定專人負責保潔、管理。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壞、擅自遷移環境衛生設施。
第十九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規劃建設建筑垃圾、廢舊大家電等大件垃圾和生活垃圾的中轉、消納場所。
第三章農村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環境衛生整治責任制,與農村網格化管理和聯戶長制度相銜接。
第二十一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環境衛生整治負責,通過召集村(居)民代表會議,依法將環境衛生整治納入村規民約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村民開展清潔家園、清潔水源、清潔田園、綠化美化等鄉村清潔活動。劃定保潔責任區,充分發揮聯戶長在農村環境衛生整治工作中的帶頭示范、監督管理作用。
鄉村集貿市場、車站等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保潔工作,由經營者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村民庭院內部、房前屋后環境衛生清潔由村民自行負責。
第二十三條區(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科學確定農村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模式,逐步實現農村垃圾分類減量和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四條距縣城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較近的鄉村,應當采取城鄉一體化模式處理垃圾;距縣城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較遠的鄉村,應當采用鄉鎮集中處理模式處理垃圾。
第二十五條與中心城區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相鄰的鄉村,應當將生活污水納入城鎮管網集中處理;人口比較集中、經濟條件較好的鄉村,應當建設集中污水處理設施;居住分散、地形條件復雜、人口較少或者不具備管網建設條件的鄉村,應當以戶、聯戶為單位建設小型污水處理設施。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將城市建筑垃圾、醫療垃圾、生活垃圾、工業廢物等向農村轉移、傾倒、填埋;
(二)在公共設施上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懸掛物件;
(三)在公共場所、鄉村道路、農田草場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雜物,丟棄農藥、化肥包裝袋和農業廢棄物、畜禽尸體;
(四)在公共場所、鄉村道路打場曬糧,堆放糞便、秸稈、建筑材料等;
(五)向溝渠、河流、池塘、水庫、湖泊等水體直接排放生活污水、糞便;
(六)在鄉村飲用水源保護區修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七)沿街亂放牲畜;
(八)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和田間雜草;
(九)其他影響鄉村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維護水生態安全和經濟適用、村民接受、方便維護的原則普及衛生廁所,實施廁所糞污治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將城市建筑垃圾、醫療垃圾、生活垃圾、工業廢物等向農村轉移、傾倒、填埋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公共設施上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懸掛物件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