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
關于加強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中央社會工作部 全國工商聯
關于加強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中央社會工作部 全國工商聯關于加強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
民發〔2024〕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黨委社會工作部、工商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黨委社會工作部、工商聯: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深化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健全社會組織管理制度”等決策部署,進一步促進異地商會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異地商會積極作用,根據社會組織相關法規政策,現就加強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服務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異地商會登記體系
(一)嚴格依法登記。成立異地商會,嚴格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進行登記,堅持成熟一個、登記一個,不得一次大批量、成建制成立登記。要同步落實社會組織黨建相關政策要求,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等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實現黨的組織和工作有效覆蓋。直接登記和脫鉤的異地商會可由工商聯作為其行業管理部門,并應當在章程中予以載明。
(二)健全登記體系。各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會同同級社會工作部門、工商聯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異地商會登記工作的統籌指導,充分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工作實際,按照“一地一會”、“地域相適”原則,明確異地商會登記層級和原籍地行政區域層級,建立健全層級清晰、結構合理、定位準確、功能互補的異地商會登記體系,為形成本地區異地商會登記管理和作用發揮的合力打好基礎。
二、嚴格異地商會登記審查
(三)落實審查職責。民政部門要會同社會工作、工商聯等部門完善審查條件和程序,明確審查職責,加強審查協同,嚴格異地商會名稱、宗旨、業務范圍、發起人、擬任負責人資格等審查,加強成立必要性和運作可行性把關;對異地商會初始會員數量、結構和經濟規模占比、現有工作基礎、預期功能作用等方面要進行充分論證,同時征求原籍地工商聯等單位及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四)嚴格要件審查。異地商會的發起企業應當經營狀況、信用記錄良好,在活動地域、行業領域具有相應影響力和代表性。選任負責人應當堅持把政治標準擺在首位,按照講政治、守信念、講奉獻、有本領、重品行的標準推薦負責人人選。異地商會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名稱、原籍地行政區劃專名和“商會”字樣依次構成,且不違反《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異地商會不得吸收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個人會員。
三、健全異地商會內部治理
(五)完善治理機制。異地商會應依照法規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完善內部治理體系。按照社會組織黨的建設規定要求,完善黨組織參與重大決策機制,推進黨員管理層人員與黨組織班子成員“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充分發揮黨組織政治功能和組織功能,促進異地商會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相融合。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管理制度,完善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制度,落實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合理設置會員代表、理事人數規模和負責人數量,明確理事和負責人任職條件和退出機制。異地商會章程規定由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策的事項,不得由個人或由會長(理事長)辦公會等代為決策。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監事長(監事)根據章程規定選舉產生,秘書長可實行聘任制。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會長(理事長)擔任。負責人、監事長(監事)不得來自同一單位,且相互之間不得具有近親屬關系。
(六)健全內部制度。異地商會應當圍繞人、財、物、事等方面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積極推行負責人任職前公示制度和法定代表人述職制度,落實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制度,加強負責人履職監督。完善重大業務活動、投資活動等決策制度,結合自身實際建立權責清晰、約束有力的內部財會監督機制和內部控制體系,明確內部監督的主體、范圍、程序、權責等,加強財務風險管理。完善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會員和社會監督。健全異地商會調解工作機制,預防化解會員矛盾糾紛。完善從業人員聘用制度,提升服務職業化專業化水平。加強廉潔和誠信建設,建設清廉商會,打造信用商會。
四、加強異地商會管理服務
(七)落實管理職責。對于工商聯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異地商會,工商聯要積極履行管理、指導、引導和服務職責,按照政治引領好、隊伍建設好、服務發展好、自律規范好的標準推動異地商會建設,加強重大事項管理,指導督促及時換屆,推進失序異地商會整治和失能異地商會清理。對于直接登記和已脫鉤且由工商聯作為行業管理部門的異地商會,工商聯要按照行業管理有關職責,切實加強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對于作為團體會員加入工商聯的異地商會,工商聯要按照有關工作要求,加強聯系、指導和服務。民政部門要履行好登記審查、抽查檢查、等級評估、執法監督等職責,完善異地商會退出機制。民政部門與社會工作部門、工商聯應建立工作會商和信息共享機制,積極協同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做好對異地商會的綜合監管工作。
(八)加強服務引導。民政部門、社會工作部門、工商聯等要根據部門職責,加強對異地商會法治意識、合規意識和治理意識的引導教育,定期組織法規政策培訓,不斷提高其依法辦會、依規管會、依章治會能力。引導異地商會加強能力建設,打造品牌商會和品牌項目,塑造中國特色商會文化。支持異地商會配合相關部門制定法規政策、產業規劃、標準技術等,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運用數智化技術提升服務水平。引導異地商會妥善處理好會長支持辦會與異地商會獨立運作的關系,促進異地商會自主運行、規范運營。異地商會相互間不存在隸屬關系或者管理與被管理關系。
五、發揮異地商會特色優勢
(九)發揮功能作用。各級民政部門、社會工作部門、工商聯要引導異地商會充分發揮政治引導、政策宣傳、經濟服務、訴求反映、權益維護、誠信自律、社會治理等作用,更好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指導異地商會加強和改進會員管理服務,提升商會吸引力、凝聚力和代表性,在會員中培育和弘揚企業家精神,引導會員依法經營、依法治企、依法維權,推動構建親清政商關系。支持異地商會積極參與和服務國家和區域發展戰略實施,在登記地與原籍地交流合作中發揮作用,提升兩地經貿交流、人員交往、信息交互質量,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推動異地商會有序參與社會治理,積極參與兩地光彩事業和“萬企興萬村”等行動,帶領會員履行先富帶后富、促進共同富裕的社會責任。
(十)選樹推廣典型。各級民政部門、社會工作部門、工商聯要注重選樹異地商會中的先進典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表彰獎勵工作。要總結有益經驗,宣傳可推廣、可復制的好做法,發揮示范帶動作用,推動形成異地商會高質量發展的良好氛圍。
省級民政部門可會同同級社會工作部門、工商聯、相關部門依法制定本地區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服務工作的具體辦法。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民政部 中央社會工作部 全國工商聯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