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城市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管理條例
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城市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管理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城市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管理條例
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城市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管理條例
(2024年6月28日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24年7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規范停車秩序,提升城市宜居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等活動。城市公共汽車、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等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路內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獨立建設、建筑物配套建設以及臨時設置的停車場。
專用停車場,是指為特定對象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區停車場等。
路內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道路紅線范圍內施劃設置的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車行道停車泊位和其他臨時停車泊位。
第三條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法治化、市場化、智能化、便民化原則,建立以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為主、獨立建設公共停車場為輔、道路停車泊位為補充的停車供給體系,有效保障基本停車需求,合理滿足出行停車需求。
第四條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停車場建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轄區內停車場管理工作。
第五條州、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公共停車場、向社會提供停車服務的專用停車場、居民住宅區內停車場管理的統籌、協調、監督、指導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機動車停車場。
第七條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發展和改革、公安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需要編制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機動車停車場建設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按照差別化供給和需求調控的基本原則,結合舊城改造和新城建設,科學確定停車場總體發展策略、供給體系、引導政策、區域布局、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時序等內容,并將停車設施與城市交通樞紐、城市公共交通換乘站緊密銜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應當按照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的原則,同步配建、增建機動車停車場。
新建、改建、擴建交通客運換乘站、中小學校、醫院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應當在項目用地范圍內設置落客區,用于機動車臨時?可舷鲁丝停▎T),并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
第九條鼓勵在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的區域、居民住宅區和有條件的單位安裝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機械式停車設備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檢驗。
鼓勵利用廣場、綠地、道路等地下空間開發建設機動車停車場。推行地下停車場與地下交通設施、相鄰地下活動設施之間的互聯互通。
第十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停車場設計方案進行施工,配套建設照明、通訊、排水、通風、消防、監控等設施,并按照停車場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設置標志、標線及交通安全設施。
停車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鼓勵既有停車場通過技術改造,安裝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第十一條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推進停車資源共享的具體措施,推行錯時共享停車。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居民住宅區等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提供錯時停車便利。
第十二條縣(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城市道路交通狀況和居民停車需求等情況,科學設置路內停車泊位,確定停放時段及收費標準,向社會公布后實施。適時對路內臨時停車泊位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并作出優化調整。
第十三條社會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其所有權人可以自行經營管理,也可以委托專業停車場管理單位進行經營管理。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路內停車泊位應當納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通過招投標等方式確定經營主體。
第十四條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根據不同停車場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縣(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根據定價權限,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差別化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停車場經營者依照價格相關法律、法規,根據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確定收費標準,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公共停車場、向社會提供停車服務的專用停車場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公示牌,明示收費標準、泊位信息、計費方式、24小時服務電話和監督電話等,按照公示標準收取費用,并提供合法有效票據;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備管理人員,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停車場揚塵、噪聲污染;
(三)保證標志、標線及交通安全設施正常使用;
(四)安裝視頻監控設施設備,記錄車輛停放、出入信息,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30日;
(五)按照核定的停車泊位停放車輛,不得超額停車,燃油車輛不得隨意占用充電停車泊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供車輛停放服務;
(六)保持停車場內通道暢通,維護停車秩序,定期清點場內車輛,發現長期停放或者可疑車輛,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不得擅自改變機動車停車場用途;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鼓勵公共停車場、向社會提供停車服務的專用停車場經營者購買停車場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收費服務的機動車停車場應當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
(一)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災搶險車、醫療救護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和殯葬車;
(二)殘疾人專用車輛;
(三)肢體殘疾人使用無障礙停車泊位的;
(四)國家和自治區、自治州規定應當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機動車停放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停車場管理制度,服從管理人員引導,在規定的停車泊位停放車輛;
(二)合理使用場內設施、設備,不得故意破壞停車場相關設施、設備;
(三)按照公示的收費標準繳納停車服務費;
(四)不得停放載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及違禁物的車輛;
(五)不得擅自在停車泊位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
(六)不得擅自占用、設置路內臨時停車泊位;
(七)因交通管制、突發事件處置、應急搶險等需要車輛立即駛離的,應當按照要求駛離;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停車、違法經營停車場、違規設置障礙物等行為,有權投訴和舉報。
第十八條州、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設統一的城市智慧停車服務管理平臺,實時無償向社會公眾公布停車場分布位置、泊位數量、使用狀況和收費標準等信息,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州、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機動車停車場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