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領域知識產權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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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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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商標印制類
4.1(印刷企業)違反管理規定印刷注冊商標標識案
法條:《印刷業管理條例》第25條、第26條、第41條第2款。
示例:某某企業違反管理規定印刷注冊商標標識案。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25條:“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的企業不得印刷假冒、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不得印刷容易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的廣告宣傳品和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第26條:“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應當驗證商標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冊商標圖樣;接受注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印刷企業還應當驗證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印刷企業應當保存其驗證、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圖樣、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2年,以備查驗。國家對注冊商標標識的印刷另有規定的,印刷企業還應當遵守其規定。”第41條第2款:“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違反國家有關注冊商標、廣告印刷管理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4.2(商標印制單位)承接商標印制業務未盡核查義務案
法條:《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7條、第11條。
示例:某某企業承接“AA”商標印制業務未盡核查義務案。
【《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7條第1款:“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對商標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證明文件和商標圖樣進行核查。”第7條第2款:“商標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規定的證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標標識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商標印制單位不得承接印制。”第11條:“商標印制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的,由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非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4.3(商標印制單位)承接印制業務未遵守檔案管理規定案
法條:《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
示例:某某企業承接印制業務未遵守檔案管理規定案。
【《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8條第1款:“商標印制單位承印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商標印制業務的,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填寫《商標印制業務登記表》,載明商標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證明文件的主要內容,《商標印制業務登記表》中的圖樣應當由商標印制單位業務主管人員加蓋騎縫章。”第8條第2款:“商標標識印制完畢,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在15天內提取標識樣品,連同《商標印制業務登記表》、《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商標印制授權書復印件等一并造冊存檔。”第9條:“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建立商標標識出入庫制度,商標標識出入庫應當登記臺帳。廢次標識應當集中進行銷毀,不得流入社會。”第10條:“商標印制檔案及商標標識出入庫臺帳應當存檔備查,存查期為兩年。”第11條(略)】
4.3.1(商標印制單位)承接商標印制業務未盡登記歸檔義務案
法條:《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8條、第11條。
示例:某某企業承接“AA”商標印制業務未盡登記歸檔義務案。
4.3.2(商標印制單位)承接商標印制業務未履行商標標識出入庫管理義務案
法條:《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9條、第11條。
示例:某某企業承接商標印制業務未盡商標標識出入庫管理義務案。
4.3.3(商標印制單位)承接商標印制業務未履行檔案管理義務案
法條:《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10條、第11條。
示例:某某企業承接商標印制業務未履行檔案管理義務案。
4.4非法印制煙草制品商標標識案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20條、第34條。
示例:某某企業非法印制煙草制品商標標識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20條:“煙草制品商標標識必須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非指定的企業不得印制煙草制品商標標識。”第34條:“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非法印制煙草制品商標標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銷毀印制的商標標識,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4.5擅自從事商標印刷經營活動案
法條:《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12條,《印刷業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
示例:某某企業擅自從事商標印刷經營活動案。
【《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12條:“擅自設立商標印刷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商標印刷經營活動的,由所在地或者行為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由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類(含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
5.1未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有效管理/控制造成消費者損害案
法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21條。
示例:某某單位未對“AA”證明商標有效管理造成消費者損害案。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21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該商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5.2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證明商標案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條第2款,《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18條第1款、第22條。
示例:某某單位禁止他人正當使用“AA”證明商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條第2款:“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18條第1款:“凡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在履行該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后,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拒絕辦理手續。”第22條:“違反實施條例第六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5.3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集體商標案
法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17條第2款、第22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規定》第15條第2款。
示例:某某單位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AA”集體商標案。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17條第2款:“集體商標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第22條(略)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規定》第15條第2款:“集體商標注冊人不得將該集體商標許可給非集體成員使用。”】
5.4未按規定申請變更集體成員注冊事項案
法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14條、第22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規定》第13條第1款。
示例:某某單位未按時申請變更集體成員注冊事項案。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14條:“集體商標注冊人的成員發生變化的,注冊人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變更注冊事項,由商標局公告。”第22條(略)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規定》第13條第1款:“集體商標注冊人的成員發生變化的,注冊人應當在3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變更注冊事項,并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
5.5未按時履行證明商標使用備案義務案
法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15條、第22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規定》第13條第2款。
示例:某某單位未按時履行證明商標使用備案義務案。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15條:“證明商標注冊人準許他人使用其商標的,注冊人應當在一年內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第22條(略)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規定》第13條第2款:“證明商標注冊人準許他人使用其商標的,注冊人應當在許可后3個月內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并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
5.6(證明商標注冊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其證明商標案
法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20條、第22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規定》第16條第2款。
示例:某某單位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其證明商標案。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20條:“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該證明商標。”第22條(略)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規定》第16條第2款:“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6. 地理標志類
6.1侵犯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7條、第60條第2款。
示例:某某企業侵犯“AA”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7條、第60條第2款(略)】
6.2擅自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案
法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21條、第24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30條第1項、第3項、第4項。
示例:某某企業擅自使用“AA”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案。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21條:“各地質檢機構依法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實施保護。對于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的;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和管理規范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志產品的名稱的;或者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行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可監督、舉報。”第24條:“違反本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有關法律予以行政處罰。”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30條第1項、第3項、第4項:“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一)在產地范圍外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上使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的……(三)將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用于產地范圍外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上,即使已標明真實產地,或者使用翻譯名稱,或者伴有如“種”“型”“式”“類”“風格”等之類表述的;(四)在產地范圍內的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和管理規范要求的產品上使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的……”第32條:“地理標志產品生產者違反有關產品質量、標準方面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予以行政處罰。”第33條:“將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名稱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6.3仿冒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案
法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21條、第24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30條第2項。
示例:某某企業仿冒“AA”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案。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21條、第24條(略)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30條第2項:“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二)在產地范圍外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上使用與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相似的名稱,誤導公眾的……”】
6.4擅自使用/冒用/偽造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案
法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21條、第24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第8項。
示例:某某企業擅自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案。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21條、第24條(略)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第8項:“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五)在產品上冒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六)在產品上使用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近似或者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案標志,誤導公眾的……(八)偽造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
6.5銷售擅自使用/仿冒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的產品案
法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21條、第24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30條第7項。
示例:某某企業銷售擅自使用“AA”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的產品案。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21條、第24條(略)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30條第7項:“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七)銷售上述產品的……”】
6.6銷售擅自使用/冒用/偽造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產品案
法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21條、第24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30第7項,《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第10條。
示例:某某企業銷售冒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XX產品案。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21條、第24條(略)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30第7項(略)
《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第10條:“對于未經公告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或者使用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的行為,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及相關執法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7. 特殊標志、奧林匹克標志等標志類
7.1擅自改變特殊標志文字/圖形案
法條:《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
示例:某某企業擅自改變“AA”特殊標志圖形案。
【《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特殊標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該特殊標志,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所有人的特殊標志登記:(一)擅自改變特殊標志文字、圖形的……”】
7.2對許可他人使用特殊標志未盡管理義務案
法條:《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15條第2項。
示例:某某單位對許可他人使用特殊標志未盡管理義務案。
【《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15條第2項:“特殊標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該特殊標志,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所有人的特殊標志登記:……(二)許可他人使用特殊標志,未簽訂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的……”】
7.3超出核準登記的商品/服務范圍使用特殊標志案
法條:《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15條第3項。
示例:某某企業超出核準登記范圍使用“AA”特殊標志案。
【《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15條第3項:“特殊標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該特殊標志,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所有人的特殊標志登記:……(三)超出核準登記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使用的。”】
7.4侵犯特殊標志專有權案
法條:《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16條。
示例:某某企業侵犯“AA”特殊標志專有權案。
【《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16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擅自使用與所有人的特殊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二)未經特殊標志所有人許可,擅自制造、銷售其特殊標志或者將其特殊標志用于商業活動的;(三)有給特殊標志所有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其他行為的。”】
7.5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案
法條:《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12條第1款。
示例:某某企業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案。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12條第1款:“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誤認的近似標志,即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或者為商業目的擅自制造奧林匹克標志的工具。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并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6擅自利用奧林匹克有關元素開展活動案
法條:《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6條。
示例:某某企業擅自利用奧林匹克有關元素開展活動案。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6條:“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外,利用與奧林匹克運動有關的元素開展活動,足以引人誤認為與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系,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7.7侵犯世界博覽會標志專有權案
法條:《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第11條第1款。
示例:某某企業侵犯世界博覽會標志專有權案。
【《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第11條第1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侵犯世界博覽會標志專有權行為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或者為商業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覽會標志的工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8. 專利使用類
8.1假冒專利案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01條第1款。
示例:某某企業假冒專利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8條:“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下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01條第1款:“下列行為屬于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五)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8.1.1在產品/產品包裝上假冒專利案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01條第1款第1項。
示例:某某企業在XX產品上假冒專利案。
8.1.2銷售假冒專利的產品案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01條第1款第2項。
示例:某某企業銷售假冒專利的XX產品案。
8.1.3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假冒專利案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01條第1款第3項。
示例:某某企業在XX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假冒專利案。
8.1.4偽造/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專利申請文件案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01條第1款第4項。
示例:某某企業偽造專利證書案。
8.2不規范標注專利標識案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99條。
示例:某某企業不規范標注專利標識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99條第1款:“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方式予以標明。”第99條第2款:“專利標識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責令改正。”】
8.3濫用專利權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案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0條。
示例:某某企業濫用專利權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0條第1款:“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第20條第2款:“濫用專利權,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構成壟斷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處理。”】
8.4弄虛作假作出開放許可聲明/獲得專利年費減免案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8條、第100條。
示例:某某企業弄虛作假作出開放許可聲明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8條:“專利權人不得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等手段,作出開放許可聲明或者在開放許可實施期間獲得專利年費減免。”第100條:“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違反本細則第十一條、第八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9. 專利申請代理類
9.1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案
法條:《專利代理條例》第27條,《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52條。
示例:某某企業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案。
【《專利代理條例》第27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一)通過租用、借用等方式利用他人資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二)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不符合專利代理師執業條件,擅自代理專利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等相關業務,或者以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的名義招攬業務;(三)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專利代理師資格證被撤銷或者吊銷后,擅自代理專利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等相關業務,或者以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的名義招攬業務。”】
9.2非正常申請專利案
法條:《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第3條、第8條第1款。
示例:某某企業非正常申請專利案。
【《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第3條:“本規定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包括:(一)所提出的多件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內容明顯相同,或者實質上由不同發明創造特征、要素簡單組合形成的;(二)所提出專利申請存在編造、偽造、變造發明創造內容、實驗數據或者技術效果,或者抄襲、簡單替換、拼湊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等類似情況的;(三)所提出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內容主要為利用計算機技術等隨機生成的;(四)所提出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為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設計常理,或者變劣、堆砌、非必要縮限保護范圍的;(五)申請人無實際研發活動提交多件專利申請,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六)將實質上與特定單位、個人或者地址關聯的多件專利申請惡意分散、先后或者異地提出的;(七)出于不正當目的轉讓、受讓專利申請權,或者虛假變更發明人、設計人的;(八)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專利工作正常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第8條第1款:“對實施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實施行政處罰。”】
9.2.1弄虛作假申請專利案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0條第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條、第100條。
示例:某某企業弄虛作假申請專利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0條第1款:“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條:“申請專利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提出各類專利申請應當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不得弄虛作假。”第100條:“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違反本細則第十一條、第八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9.3(專利代理機構)合伙人/股東/法定代表人事項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手續案
法條:《專利代理條例》第25條第1款第1項。
示例:某某企業合伙人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手續案。
【《專利代理條例》第25條第1款第1項:“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一)合伙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手續……”】
9.4(專利代理機構)損害專利事務委托人利益案
法條:《專利代理條例》第25條第1款第2項、第3項、第4項。
示例:某某企業損害專利申請委托人利益案。
【《專利代理條例》第25條第1款第2項、第3項、第4項:“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二)就同一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事務接受有利益沖突的其他當事人的委托;(三)指派專利代理師承辦與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專利代理業務;(四)泄露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9.5(專利代理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案
法條:《專利代理條例》第25條第1款第5項,《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51條。
示例:某某企業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案。
【《專利代理條例》第25條第1款第5項:”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五)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51條:“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一)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損失,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二)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三)詆毀其他專利代理師、專利代理機構,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存在弄虛作假行為,嚴重擾亂行業秩序,受到有關行政機關處罰;(四)嚴重干擾專利審查工作或者專利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五)專利代理師從專利代理機構離職未妥善辦理業務移交手續,造成嚴重后果;(六)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信息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司法行政部門的登記信息或者實際情況不一致,未按照要求整改,給社會公眾造成重大誤解;(七)分支機構設立、變更、注銷不符合規定的條件或者沒有按照規定備案,嚴重損害當事人利益;(八)默許、指派專利代理師在未經其本人撰寫或者審核的專利申請等法律文件上簽名,嚴重損害當事人利益;(九)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嚴重擾亂行業秩序。”】
9.5.1(專利代理機構)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案
法條:《專利代理條例》第25條第1款第5項,《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51條第2項,《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第3條。
示例:某某企業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案。
【《專利代理條例》第25條第1款第5項(略)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51條第2項(略)
《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第3條:“本規定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包括:(一)所提出的多件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內容明顯相同,或者實質上由不同發明創造特征、要素簡單組合形成的;(二)所提出專利申請存在編造、偽造、變造發明創造內容、實驗數據或者技術效果,或者抄襲、簡單替換、拼湊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等類似情況的;(三)所提出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內容主要為利用計算機技術等隨機生成的;(四)所提出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為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設計常理,或者變劣、堆砌、非必要縮限保護范圍的;(五)申請人無實際研發活動提交多件專利申請,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六)將實質上與特定單位、個人或者地址關聯的多件專利申請惡意分散、先后或者異地提出的;(七)出于不正當目的轉讓、受讓專利申請權,或者虛假變更發明人、設計人的;(八)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專利工作正常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9.6(專利代理師)未依照規定進行專利代理執業備案案
法條:《專利代理條例》第12條第1款、第26條第1款第1項。
示例:某某未依照規定進行專利代理執業備案案。
【《專利代理條例》第12條第1款:“專利代理師首次執業,應當自執業之日起30日內向專利代理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備案。”
《專利代理條例》第26條第1款第1項:“專利代理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辦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師資格證:(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備案……”】
9.7(專利代理師)違反專利代理執業規范案
法條:《專利代理條例》第26條第1款第2項、第3項、第4項。
示例:某某違反專利代理執業規范案。
【《專利代理條例》第26條第1款第2項、第3項、第4項:“專利代理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辦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師資格證:……(二)自行接受委托辦理專利代理業務;(三)同時在兩個以上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四)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其審查、審理或者處理過的專利申請或專利案件進行代理……”】
9.8(專利代理師)損害專利事務委托人利益案
法條:《專利代理條例》第26條第1款第5項。
示例:某某損害專利申請委托人利益案。
【《專利代理條例》第26條第1款第5項:“專利代理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辦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師資格證:……(五)泄露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9.9(專利代理師)代理專利事務造成損害案
法條:《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53條第2款。
示例:某某代理專利事務造成損害案。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53條第2款:“專利代理師因專利代理質量等原因給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損失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對簽名的專利代理師予以警告。”】
9.10(專利代理機構/師)在執業過程中泄密/行賄案
法條:《專利代理條例》第25條第2款、第26條第2款。
示例:某某企業在執業過程中泄密案。
【《專利代理條例》第25條第2款:“專利代理機構在執業過程中泄露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涉及泄露國家秘密、侵犯商業秘密的,或者向有關行政、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行賄,提供虛假證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專利代理條例》第26條第2款:“專利代理師在執業過程中泄露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涉及泄露國家秘密、侵犯商業秘密的,或者向有關行政、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行賄,提供虛假證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吊銷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10. 其他類
10.1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采取必要措施案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42條第2款、第45條、第84條。
示例:某某平臺經營者未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采取必要措施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42條第2款:“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第45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第84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10.2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未對存在商標違法/專利違法的商品采取必要措施案
法條:《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29條、第49條。
示例:某某平臺經營者未對存在商標違法的商品采取必要措施案。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29條:“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發現平臺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有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平臺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49條:“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領域知識產權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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