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則市洗車場管理辦法
日喀則市洗車場管理辦法
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市人民政府
日喀則市洗車場管理辦法
日喀則市洗車場管理辦法
(2022年3月23日日喀則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公布 自2022年4月23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洗車場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秩序和環境衛生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集中建設區內洗車場的建設、經營、監管和服務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洗車場,是指具備固定經營場地、配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車身清潔美容、洗車保潔設備及洗車用水循環過濾、排水、污水處理等設施設備,從事機動車輛清洗保潔有償服務活動的場所。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合理布局、協調發展的原則,加強對洗車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保障經費投入。
鼓勵洗車場經營者建設具有科技創新、節能環保和節水功能的洗車場。
第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是洗車場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洗車場的日常監督管理。
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行政審批和便民服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履行洗車場的管理職責。
第六條 開設洗車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場地、設施設備;
(二)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作業操作規程;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清洗服務從業人員;
(四)安裝符合行業標準的用水計量設備;
(五)具有城市管理部門核發的《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六)符合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利、公安交管等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
第七條 開設洗車場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一)作業區應當劃分洗車區和擦車區,洗車區應當設置在室內或者封閉場地內,應當設置截水溝、沉砂池及污泥暫儲設施;
(二)作業區地面、車輛進出口通道應當采用混凝土硬化,作業區墻體及清水池立面應當采用防滲漏硬化;
(三)室內洗車區和擦車區總使用面積不得小于80平方米;
(四)《機動車清洗站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條 開設洗車場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洗車場經營之日起15日內向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洗車場備案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
(二)場地使用或者租賃證明資料;
(三)建設設計方案或者設計圖紙;
(四)營業執照、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供水合同;
(五)設備設施配備清單;
(六)內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作業技術規范和經營項目價格目表。
第十條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城市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開設洗車場:
(一)城區快速路、主干道兩側紅線控制區域、交通擁擠地段和車流量較大的區域范圍內;
(二)風景名勝和文物保護核心區、水源地保護區、濕地保護區;
(三)城鎮道路、廣場、消防通道、公園綠地、高壓走廊、河道河堤保護區等區域;
(四)其他依法禁止的區域。
第十二條 設有300個以上停車泊位的公共停車場,鼓勵配套設置面積不小于80平方米的洗車場。
洗車場給水、排水、污水處理和電力系統等,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鼓勵在城市出入口、居民小區開設一體化自助式洗車站。
第十四條 新建、改(擴)建的加油(氣)站、充電站、公交中心站、客運汽車站和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基礎設施的,在不影響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鼓勵配套規劃、建設洗車場。
第十五條 洗車場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洗車、擦車及其他車輛美容服務活動應當在室內或者封閉場地內進行;
(二)保持門前三包責任區范圍內道路、市政設施、環衛設施、綠化設施完好;
(三)使用無磷、無毒、無腐,不傷漆膜,安全環保的洗滌劑;
(四)防止洗車廢水外溢到洗車場外;
(五)定期清疏、維護污水收集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
(六)禁止從公共綠地取水樁、消火栓等供水管道取水或取用地下水。
第十六條 洗車產生的污泥及其他廢棄物,應當無害化處置,不得隨意排放、堆放和傾倒。
第十七條 洗車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提倡優質優價。洗車場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懸掛收費公示牌,公示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舉報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部門對洗車場監督管理時,發現屬于其他部門管理職責問題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回復城市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牽頭組織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行政審批和便民服務等部門建立洗車場管理部門聯席會議機制,通報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研究解決辦法。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在洗車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糾正;情節嚴重的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開設洗車場未取得《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規定在洗車區設置截水溝、沉砂池及污泥暫儲設施,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強制拆除,并處以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禁止開設洗車場區域內開設洗車場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水利、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場地原狀。拒不執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公共排水管道堵塞,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行為的,對單位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分別由城市管理、公安、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利、市場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縣區(口岸)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