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紅松保護條例
伊春市紅松保護條例
黑龍江省伊春市人大常委會
伊春市紅松保護條例
伊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三號)
《伊春市紅松保護條例》已由伊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22年8月29日表決通過,經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于2022年11月3日審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1月7日
伊春市紅松保護條例
(2022年8月29日伊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 2022年11月3日黑龍江省第
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查批
準)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紅松的保護,恢復和培育紅松資源,突出“紅松故鄉”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含城鎮規劃區)的紅松保護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紅松保護應遵循政府主導、全員參與、生態優先、強化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紅松保護工作。
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文化旅游、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水務、公安、財政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松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國有森工企業、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地方國有林場、村集體組織及其他經營管理紅松的單位(以下統稱森林經營單位)負有保護紅松的責任。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紅松保護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紅松保護專項規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紅松保護所需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七條紅松為伊春市市樹。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紅松保護的宣傳和教育,普及保護知識,并可以建立以紅松為主要樹種的紀念林。
第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獻資金、認領等方式參與紅松保護活動。
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紅松認領制度,對可供認領和已被認領的紅松建立檔案、設立標志、建設認領信息平臺和識別系統。
森林經營單位負責對認領的紅松進行管護。
捐獻的資金應當專款用于紅松保護,定期向社會公開使用情況。
第九條停止天然紅松商業性采伐。
第十條森林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紅松分布及地理環境特點,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一)在交通不便、人為活動少的遠山區以及相對封閉獨立且具有一定規模的近山區,設立管護站管護;
(二)在交通便利、人為活動頻繁的近山區,實行專業管護;
(三)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景區景點、主要公路兩側等易造成人為損害的區域,應當設置明顯標志,實行重點管護。
第十一條森林經營單位應當推廣先進紅松種植技術,采取天然更新和人工促進相結合的方式,恢復小興安嶺紅松頂極群落。
森林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紅松種子園和苗圃建設,選育優良品種,培育優良種苗,開展紅松中幼齡林撫育,提高林分質量,優化紅松中幼齡林生長環境。
第十二條市紅松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年度紅松種子采集期。
森林經營單位依法組織年度紅松種子的采集工作,科學確定采集強度和采集方式,防止過度采集和掠青行為。
紅松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紅松種子采集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紅松的義務。發現紅松遭受危害、損害的,應當向紅松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森林經營單位報告;發現損害紅松資源行為的,應當制止和檢舉控告。
第十四條紅松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紅松病蟲害監測與防治職責,指導和支持森林經營單位進行紅松病蟲害的防治工作。
第十五條紅松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森林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監測轄區內紅松資源消長變化情況,并可以采用數字化、衛星遙感等先進技術,開展紅松資源智能化管理,創新紅松保護管理方式。
第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經營單位未盡到管護責任的,由紅松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紅松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