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水產苗種管理辦法
廣東省水產苗種管理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水產苗種管理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314號
《廣東省水產苗種管理辦法》已經2024年12月9日十四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王偉中
2024年12月26日
廣東省水產苗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產苗種生產經營管理,提高水產苗種質量,促進水產養殖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廣東省漁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水產苗種的生產經營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水產苗種的進出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產苗種,是指用于繁育、增養殖(栽培)生產和科研試驗、觀賞的水生動植物的親本、稚體、幼體、受精卵、孢子及其遺傳育種材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產苗種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堅持保護與發展并重,保持種質資源遺傳多樣性,保障種業種源安全,強化人才、技術、資金、土地等相關要素保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產苗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市場監管和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水產苗種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水產苗種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動水產種業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建設水產原種場、水產良種場和無規定水生動物疫病苗種場,推動水產苗種生產標準化、產業化和智能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護水產種質資源,支持水產苗種的科學研究和優良品種選育、培育和推廣,加強水產苗種繁育體系建設,推動發展水產苗種產業。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化現代化海洋牧場良種繁育體系布局,構建現代化海洋牧場育種創新平臺,建設現代化海洋牧場種質資源信息化共享服務系統,促進現代化海洋牧場建設。
支持培育適合深遠海養殖的優良新品種,開展現代化海洋牧場育種、養殖等自主可控全鏈條裝備研制和技術轉化應用。
支持培育適合淡水養殖的優良新品種,促進其產業化應用。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產學研結合,支持提升水產苗種科研創新能力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新品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產業急需為導向,支持建立以龍頭企業為主體、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共同參與的聯合攻關機制,推進水產苗種相關關鍵核心技術、共性技術攻關。
第九條 鼓勵水產苗種科研人員創新創業,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科研人員與水產苗種生產經營者開展交流合作,推動科研成果轉化。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支持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水產種業,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為水產苗種生產經營等活動提供信貸支持。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安排水產苗種科研、生產經營用地、用海。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產苗種病害監測和預報工作,支持水產苗種病害防控技術研究、試驗和推廣。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水產種質資源調查,收集水產種質資源,制定水產養殖種質資源名錄,建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庫,并開展保存和鑒定評價等工作。
第十四條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水產增養殖生產發展的需要和自然條件及種質資源特點,分別統籌規劃和合理布局省級水產原種場、水產良種場和市級水產良種場。
前款規定的水產原種場、水產良種場的管理辦法,由同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生產水產苗種,應當依法取得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但是,漁業生產者自育、自用水產苗種的除外。
水產苗種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規定的范圍、種類等進行生產,并遵守生產技術操作規程、標準和執行相關環境保護要求。
第十六條 水產原種場的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十七條 水產苗種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生產記錄,如實記錄親本來源、苗種繁育生產、疫病防控、用藥和產品銷售等信息。
水產苗種生產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第十八條 出售、運輸水產苗種,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產地檢疫;經檢疫合格后,方可離開產地。
第十九條 產地檢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明確的水產苗種產地檢疫機構實施。
水產苗種產地檢疫機構根據檢疫工作需要,可以向鄉鎮、街道派駐官方獸醫實施檢疫相關工作,或者委托有官方獸醫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檢疫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按照規定聘用具備水生動物疾病診療專業知識和技術的人員作為協檢人員,協助官方獸醫實施檢疫。
水產苗種生產經營者的水生動物類執業獸醫或者水生動物防疫技術人員經培訓合格后,可以協助官方獸醫實施檢疫。
第二十一條 水產苗種生產經營者可以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疫病檢測。檢測機構、檢測項目和檢測方法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檢測結果可以作為實驗室疫病檢測結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鼓勵和支持第三方檢測機構開展水產苗種疫病檢測,提升水產苗種產地檢疫服務水平。
第二十二條 水產苗種行業協會、漁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機制,提供水產苗種生產經營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水產苗種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原種,是指取自模式種采集水域或者取自其他天然水域的野生水生動植物種,以及用于選育的原始親體。
(二)良種,是指生長快、品質好、抗逆性強、性狀穩定和適應一定地區自然條件,并適用于增養殖(栽培)生產的水產動植物種。
(三)品種,是指經人工選育成的,遺傳性狀穩定,并具有不同于原種或者同種內其他群體的優良經濟性狀的水生動植物。
(四)親本,是指已達性成熟年齡的個體。
(五)稚體、幼體,指從孵出后至性成熟之前這一階段的個體。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