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廣州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廣東省廣州市人大常委會
廣州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2號)
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24年9月27日修訂通過的《廣州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業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24年11月28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2月10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廣州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的決定
(2024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查了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廣州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該辦法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決定予以批準,由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廣州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2007年12月7日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08年3月27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5年5月20日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并經2015年12月3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因行政區劃調整修改〈廣州市建筑條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19年3月27日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19年5月21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2024年9月27日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2024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工會適應企業組織形式、職工隊伍結構、勞動關系、就業形態等方面的發展變化,依法維護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第三條 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改革開放,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改革工作協調機制和改革目標考核評估機制。
發展和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推動改革任務落實。
工會應當適應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需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聯合相關部門推動產業工人隊伍建設規劃制定;
(二)根據產業工人隊伍發展規模、內部結構、利益訴求,健全工會組織體制、運行機制、活動方式、工作方法;
(三)聯合相關部門推進產業工人地位保障制度的落實;
(四)支持和督促企業落實產業工人培養的主體責任,引導企業制定本單位產業工人培養規劃和培訓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企業應當強化和落實培養產業工人的主體責任,提升產業工人技能素質,暢通產業工人發展通道,保障產業工人待遇。
第五條 具備建立工會組織條件的用人單位在開業或者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區和鎮、街道總工會可以督促并派員幫助、指導。
社區、產業園區、商業街區、商務樓宇等企業、社會組織較為集中的區域可以建立區域性工會聯合會。規模較大的開發區、產業園區可以建立總工會。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建立地方產業工會或者行業性工會聯合會。
第六條 地方總工會應當推動平臺企業、平臺合作用工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積極吸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入會。
無固定用人單位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和靈活就業勞動者,可以申請加入其工作的平臺企業或者平臺合作用工企業的工會,也可以申請加入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申請加入工會。
未建立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其職工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鎮、街道總工會,也可以向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申請加入工會。
第七條 任何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拒絕為上級工會派員到本單位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等方式,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組建工會。
任何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編造虛假情況誤導職工,不續簽勞動合同、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工資福利待遇威脅職工等手段,阻撓、限制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與同級工會的聯席會議,通報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涉及職工利益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涉及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工會工作中需要政府支持幫助的問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等企業代表組織,健全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爭議預防、勞動政策和措施制定、勞動標準確定、集體協商與集體合同實施、集體勞動爭議和勞動關系突發事件處理等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社區、產業園區、商業街區、商務樓宇等同一區域內的企業可以聯合建立區域性職工代表大會。生產經營業務相同或者相近的企業可以聯合建立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條 下列事項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一)涉及勞動報酬、工資調整機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女職工勞動保護等事項的集體合同草案,為解決因勞動關系變更方案引發群體性勞動糾紛形成的集體合同草案;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福利制度,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產實施方案中職工的裁減、分流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之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聽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和建議。涉及女職工權益的事項,應當聽取女職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職工大會應當有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方可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有全體職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方可召開,其中女職工代表的比例應當與本單位女職工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相適應。
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審議通過重大事項,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全體職工或者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規模較大、人數眾多、工作地點分散、工作時間不一致、職工代表難以集中的用人單位,不涉及無記名投票的事項,可以通過電視電話會議、網絡視頻會議等方式召開會議,可以通過網絡進行表決。
第十二條 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工會,應當配備工會專職工作人員。職工不足二百人的,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工會工作人員。
企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一般按不低于企業職工人數的千分之三配備,具體人數由上級工會、企業工會與企業協商確定。
地方總工會可以采取兼職、聘用、購買服務等方式,充實區和鎮、街道總工會的工作力量。
女職工十人以上的用人單位,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不足十人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
第十三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應當完成換屆選舉。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選舉的,應當報上級工會批準。延期換屆選舉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
企業改制、轉制的,企業工會應當自企業改制、轉制完成之日起六個月內選舉產生新的工會委員會。
工會委員會成員、經費審查委員會成員缺位時應當自缺位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
第十四條 工會會同用人單位加強對職工的思想政治引領,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單位的財產,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傳承英雄城市紅色工運基因;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進行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參加職業教育和文化體育活動,推進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和勞動保護工作。
第十五條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和福利、女職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措施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進行集體協商。用人單位收到工會書面協商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與工會進行協商,不得拒絕或者無正當理由故意拖延。協商內容以及協商結果應當及時對職工公開。協商一致后,由用人單位制作集體合同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后簽訂。
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代表職工與相應的企業代表組織或者企業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簽訂集體合同。新就業形態行業工會聯合會應當與行業協會、平臺企業、平臺合作用工企業等建立健全集體協商機制,推動用人單位與職工就計件單價、抽成比例、報酬構成、支付辦法、勞動量與勞動強度、勞動工具、補充保險等涉及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的事項開展行業集體協商。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簽訂的集體合同中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的標準。
第十六條 工會對用人單位侵犯職工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等權利的行為,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改正。用人單位不予改正的,用人單位工會應當向上級工會報告,通過市、區總工會提請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作出處理。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符合法定情形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理由。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法裁減人員的,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改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不予改正的,用人單位工會應當向上級工會報告,通過市、區總工會提請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處理。
第十八條 工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維護職工在勞動安全保護方面的合法權益:
(一)聽取并及時反映職工關于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權益的意見和建議;
(二)參與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
(三)監督用人單位落實勞動安全和職業病防治措施;
(四)督促、協助用人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
(五)組織職工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
(六)發動職工參與安全生產隱患排查;
(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監督安全生產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區級以上總工會、產業工會設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企業工會設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或者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小組,依法對企業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十九條 工會對用人單位執行法定的工資支付、工作時間、特殊工時、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福利、勞動合同以及女職工、殘疾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等規定實施監督。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改正,可以通過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等形式予以督促整改;用人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在接到工會意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工會。用人單位逾期不答復或者不予改正的,工會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提請其依法查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條 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權查閱、復制與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有關的資料,詢問相關人員,有關用人單位及相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總工會與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部門、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等加強協作,建立健全有機銜接、聯動聯調機制,共同開展勞動爭議多元化解工作。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時,工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履行下列職責:
(一)代表職工向用人單位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參與或者協助職工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
(二)依法參加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做好調解與仲裁、訴訟銜接;
(三)職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依法為職工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 工會應當通過12351工會服務職工熱線電話、網絡、信箱等多種形式暢通職工訴求表達渠道,及時受理、處理職工訴求。
工會應當自覺接受職工的監督。職工有權對工會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要求上級工會對所在單位工會不履行職責情況予以調查和處理。上級工會可以糾正下級工會不符合法律、法規的決議和決定,及時將處理情況向職工反饋。
第二十三條 工會建立健全聯系廣泛、服務職工的工會工作體系,聚焦職工急難愁盼問題,積極為職工提供職工互助保障、勞動爭議調處、困難幫扶、療養休養、文化體育等服務,推進工人文化宮、工人療養院、職工服務站點、工會驛站、職工之家等職工服務陣地建設。
市、區總工會建立健全工會法律援助工作機制,推進工會法律援助隊伍建設,開設法律服務窗口,依法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宣傳、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
市、區總工會推動心理健康服務隊伍建設,積極開展心理健康知識宣傳和心理咨詢,為職工提供心理輔導、心理援助等服務。
第二十四條 各級工會應當按照規定比例留成和上繳工會經費,加大工會經費向基層工會傾斜的保障力度。
建立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逾期未撥繳或者少撥繳工會經費的,應當及時補繳。對未撥繳或者少撥繳工會經費的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工會應當及時催繳。
第二十五條 破產企業在清算、處理破產財產時,企業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對其欠繳的工會經費提出清償要求。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工會主席、副主席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征求用人單位工會的上一級工會的意見。上一級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研究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答復上一級工會。未征求上一級工會意見或者未將處理結果書面答復上一級工會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拒絕或者無正當理由故意拖延集體協商的,由區級以上總工會提請同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處理。相關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市、區總工會提請同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作出處理的,相關部門應當在法定查處期限內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組建工會,或者阻撓、限制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工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法處理職工訴求的,由上級工會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置。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