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
涉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涉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及典型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王丹出席發布會。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及典型案例的基本情況。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姬忠彪主持。
涉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
案例一:一方在結婚后將其婚前房產為另一方“加名”,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等因素合理補償對方——崔某某與陳某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將其房產轉移登記至夫妻雙方名下,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房屋歸出資方子女所有,并綜合考慮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情況等因素合理補償對方——范某某與許某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三: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顏某某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案
案例四: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違反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的行為無效,另一方請求第三人全部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崔某某與葉某某及高某某贈與合同糾紛案
案例一:一方在結婚后將其婚前房產為另一方“加名”,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等因素合理補償對方——崔某某與陳某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
崔某某與陳某某(男)于2009年1月登記結婚。2009年2月,陳某某將其婚前購買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崔某某、陳某某雙方名下。陳某某為再婚,與前妻育有一女陳某。崔某某與陳某某結婚時,陳某15歲,平時住校,周末及假期回家居住。崔某某與陳某某未生育子女。2020年,雙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崔某某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決其與陳某某離婚,并由陳某某向其支付房屋折價款250萬元。陳某某辯稱,因崔某某與其女兒陳某關系緊張,超出其可忍受范圍,雙方感情已破裂,同意離婚。崔某某對房屋產權的取得沒有貢獻,而且,婚后陳某某的銀行卡一直由崔某某保管,家庭開銷均由陳某某負擔,故只同意支付100萬元補償款。訴訟中,雙方均認可案涉房屋市場價值600萬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崔某某與陳某某因生活瑣事及與對方家人矛盾較深,以致感情破裂,雙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關系,與法不悖,予以準許。案涉房屋系陳某某婚前財產,陳某某于婚后為崔某某“加名”系對個人財產的處分,該房屋現登記為共同共有,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至于雙方爭議的房屋分割比例,該房屋原為陳某某婚前個人財產,崔某某對房屋產權的取得無貢獻,但考慮到雙方婚姻已存續十余年,結合雙方對家庭的貢獻以及雙方之間的資金往來情況,酌定崔某某可分得房屋折價款120萬元。該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將其個人所有的婚前財產變更為夫妻共同所有,該種給予行為一般是以建立、維持婚姻關系的長久穩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產利益為基礎。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妥善平衡雙方利益。本案中,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但婚后給予方負擔了較多的家庭開銷,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雙方對家庭的貢獻、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酌定給予方補償對方120萬元,既保護了給予方的財產權益,也肯定了接受方對家庭付出的價值,較為合理。
案例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將其房產轉移登記至夫妻雙方名下,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房屋歸出資方子女所有,并綜合考慮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情況等因素合理補償對方——范某某與許某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許某某(男)父母全款購買案涉房屋。2020年5月,范某某與許某某登記結婚。2021年8月,許某某父母將案涉房屋轉移登記至范某某、許某某雙方名下。范某某與許某某婚后未生育子女。2024年,因家庭矛盾較大,范某某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決其與許某某離婚,并平均分割案涉房屋。許某某辯稱,同意離婚,但該房屋是其父母全款購買,范某某無權分割。訴訟中,雙方均認可案涉房屋市場價值為30萬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范某某起訴離婚,許某某同意離婚,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依法準予離婚。關于案涉房屋的分割,雖然該房屋所有權已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轉移登記至范某某和許某某雙方名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考慮到該房屋系許某某父母基于范某某與許某某長期共同生活的目的進行贈與,而范某某與許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無婚生子女,為妥善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故結合贈與目的、出資來源等事實,判決案涉房屋歸許某某所有,同時參考房屋市場價格,酌定許某某補償范某某7萬元。
【典型意義】
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購置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夫妻雙方名下,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根據該財產的出資來源情況,判決該房屋歸出資方子女所有,但需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本案中,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未孕育共同子女、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出資方子女所有,并酌定出資方子女補償對方7萬元,既保護了父母的合理預期和財產權益,也肯定和鼓勵了對家庭的投入和付出,較好地平衡了雙方利益。
案例三: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顏某某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案
【基本案情】
2015年,顏某某與羅某某(男)登記結婚。2022年7月,顏某某生育雙胞胎子女羅大某(男)、羅小某(女)。羅大某、羅小某出生后,與顏某某、羅某某共同生活居住在A省。因家庭矛盾未能得到有效調和,2024年3月,羅某某及其父母、妹妹等人將羅大某強行帶離上述住所并帶至B省。此后,羅大某與羅某某的父母在B省共同生活居住。經多次溝通,羅某某均拒絕將羅大某送回。顏某某遂提起本案申請,請求法院裁定羅某某將羅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羅某某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權,搶奪行為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權益和父母另一方因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顏某某以其對兒子羅大某的監護權受到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申請禁令,人民法院依法應予受理并可以參照民法典第997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因搶奪子女形成的撫養狀態,是一種非法的事實狀態,不因時間的持續而合法化。該搶奪子女的行為強行改變未成年子女慣常的生活環境和親人陪伴,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嚴重傷害父母子女之間的親子關系。人民法院裁定羅某某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羅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羅某某實施搶奪、藏匿子女或擅自將子女帶離住所等侵害顏某某監護權的行為。本案裁定發出后,人民法院組織對雙方當事人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并現場督促羅某某購買車票將羅大某從B省接回A省。
【典型意義】
解決分居狀態下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問題的前提是及時快速制止不法行為,盡量減少對未成年人的傷害。簽發人格權侵害禁令,可以進行事先預防性保護,避免權利主體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民法典第1001條規定,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在相關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權,人民法院針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為參照適用民法典第997條規定簽發禁令,能夠快速讓未成年子女恢復到原來的生活狀態,是人格權保護事先預防大于事后賠償基本理念的具體體現,對不法行為形成有力的法律震懾。
案例四: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違反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的行為無效,另一方請求第三人全部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崔某某與葉某某及高某某贈與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崔某某與高某某(男)于2010年2月登記結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高某某與葉某某存在不正當關系,并于2019年3月至2023年9月向葉某某共轉賬73萬元。同期,葉某某向高某某回轉17萬元,實際收取56萬元。崔某某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葉某某返還崔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73萬元。葉某某辯稱,高某某轉給其的部分款項已消費,不應返還。高某某認可葉某某的主張。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況下,對夫妻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本案中,高某某未經另一方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多次轉給與其保持不正當關系的葉某某,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故該行為無效,葉某某應當返還實際收取的款項。對葉某某關于部分款項已消費的主張,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根據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不僅侵害了夫妻共同財產平等處理權,更是一種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法律對此堅決予以否定。權益受到侵害的夫妻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并請求返還全部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能因已消費而免除其返還責任。該判決對于貫徹落實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的憲法和民法典基本原則,踐行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示范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