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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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關于印發《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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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行〔2024〕437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會議定點管理,推動黨政機關更好落實過緊日子要求,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財行〔2016〕214號)等有關規定,現修訂印發《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請各地財政部門抓緊制定本地區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細則,組織做好本地區會議定點管理和監督工作,做好本地區會議定點場所管理信息系統(http://meeting.mof.gov.cn)管理工作。
附件: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辦法
財 政 部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落實黨政機關過緊日子要求,節約會議費支出,降低行政運行成本,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財行〔2016〕214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是指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委托的機構通過政府采購方式確定一定數量的賓館、飯店或者專業會議場所作為黨政機關舉辦會議場所(以下簡稱會議定點場所)的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各級黨政機關舉辦的會議,除在黨政機關及其系統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會議)中心等舉辦的外,應當在會議定點場所召開。
第四條 省級(含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各級財政部門在會議定點管理中的具體職責分工。
第五條 各地區確定的會議定點場所在全國范圍內實行資源共享,各級黨政機關舉辦會議共同使用,執行會議定點場所目錄和政府采購協議價格。
第二章 會議定點場所及協議價格的確定
第六條 會議定點場所應當具備會議所需要的會議室等相關設施。除專業會議場所外的會議定點場所還應當具備會議所需要的住宿、餐飲條件以及相關設施。
第七條 確定會議定點場所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數量適當,布局合理。會議定點場所數量以能滿足黨政機關會議需要為宜,場所位置分布合理、交通便利。
(二)檔次適中,價格優惠。會議定點場所檔次、類型應當兼顧不同地區和不同級別黨政機關會議的需要,價格按照協議給予優惠。
(三)依法依規,公開公平。會議定點場所的確定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有關規定。
第八條 會議定點場所應當通過公開招標、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等方式確定。省級財政部門指導本地區各級財政部門結合實際選擇適當的采購方式。
第九條 會議定點場所的政府采購內容包括會議室租金、住宿房間價格、伙食費和線上會議服務費用。會議定點場所的政府采購最高限價不得高于本地區會議費相關管理辦法規定的開支標準。
(一)會議室租金根據會議室規格明確每半天收費標準,并明確單獨使用會議室情形下的收費標準。會議室規格可按照大、中、小三種類型進行區分,其中,大型會議室可容納200(含)人以上;中型會議室可容納100(含)—200人;小型會議室可容納100人以下。會議室應當提供會議所需的基本設備和服務,單獨收費的特定設備及服務項目,需明確其收費標準。
(二)住宿房間價格按照標準間、單人間和普通套房三種類型確定。
(三)伙食費按照每人每天確定標準并明細到單餐。
(四)線上會議服務費用按照單次會議或者單位時間確定具體收費內容和標準。
第十條 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賓館、飯店、專業會議場所等可以參加會議定點場所采購。
黨政機關及其系統內部賓館、招待所、培訓(會議)中心等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可以參加所在地的會議定點場所采購。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及財政部門委托的機構通過政府采購確定會議定點場所后,應當與會議定點場所簽訂協議書,督促會議定點場所在規定時間內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信息系統注冊并上傳相關資料。
采取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確定會議定點場所的,應當在征集公告中申明是否另行簽訂書面框架協議,申明不再簽訂書面框架協議的,發布入圍結果公告,視為簽訂框架協議。
第三章 會議定點場所的變動調整
第十二條 會議定點場所實行動態管理。會議定點場所采購協議有效期為兩年,每兩年集中調整一次。
采用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確定的會議定點場所,可以在框架協議期內進行動態調整。申請加入框架協議的賓館、飯店、專業會議場所等,在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委托的機構確定的動態調整時間內提交申請。申請退出框架協議的會議定點場所,不得在同一個框架協議期內再次加入。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應當在收到退出申請2個工作日內,以適當方式發布退出公告。
第十三條 采用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方式采購的,協議期滿后,對符合續約條件的,經協議雙方協商一致,本輪次的會議定點場所可以續簽下一輪次的協議,繼續保留會議定點場所資格;也可自愿退出,會議定點場所資格自動取消。
采用其他政府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協議有效期滿后應當重新履行政府采購程序。
第十四條 會議定點場所在協議期內不得提高協議價格。
第十五條 會議定點場所在協議期內,由于名稱、法人代表等信息發生變動的,由會議定點場所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重新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信息系統注冊。
第十六條 協議期內會議定點場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會議定點場所提出書面申請,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信息系統辦理注銷:
(一)會議定點場所申請退出開放式框架協議的。
(二)會議定點場所服務功能發生變化,不能滿足協議要求的。
(三)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會議定點場所無法正常經營的。
(四)其他情況導致會議定點場所無法正常經營的。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辦法,統籌推進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國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會議定點管理的實施細則,指導、協調和實施本地區會議定點場所政府采購工作;負責管理本地區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信息系統,指導、協調本地區會議定點場所注冊、日常管理、咨詢問答等工作;負責本地區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監督工作。
對于因行政區劃變更需要相應調整系統信息的,省級財政部門需在變更發生后2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事項(包括變更類別、變更前行政區劃、變更后行政區劃、對應區號等)報送財政部。
第十九條 省級以下財政部門根據省級財政部門規定的職責,實施本地區會議定點場所的政府采購工作,設立咨詢電話,受理對會議定點場所的咨詢并及時答復。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督促本級黨政機關執行會議定點管理規定。各地財政部門負責督促本地區會議定點場所履行協議規定并做好有關保密工作,探索建立會議定點場所服務評價機制,加強評價結果運用。
第二十一條 黨政機關在會議定點場所舉辦會議應當嚴格執行采購協議,不得要求會議定點場所虛報會議天數、人數、開具虛假發票等。
第二十二條 會議定點場所應當通過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信息系統打印電子結算單,如實開具發票,并提供費用原始明細單據,作為黨政機關舉辦會議的報銷憑證。
會議定點場所有權拒絕黨政機關提出的超出采購協議的服務項目和要求。
第二十三條 會議定點場所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經調查屬實,取消會議定點場所資格: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待黨政機關會議的。
(二)不履行采購協議義務或者履行采購協議義務不符合約定,經協商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約定履行的。
(三)超過采購協議價格收取費用或者采取減少服務項目等降低服務質量的。
(四)提供虛假憑證或者未按規定提供發票、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擾阻撓財政部門正常管理監督工作的。
(六)未經批準單方面終止履行協議的。
(七)在采購協議期內,因違法行為被禁止或者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
(八)采購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
采用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方式采購的,被取消資格后不得在同一框架協議期內再次加入。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會議定點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辦法》(財行〔2015〕1號)同時廢止。其他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