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江門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廣東省江門市人民政府
江門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江門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2023年6月5日江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公布 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規范城鄉建設檔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充分發揮城鄉建設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管、利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檔案,是指在城鄉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模型、聲像、電子文件、實物等各種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四條 城鄉建設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標準、信息共享、集中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確保城鄉建設檔案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建設檔案工作,將城鄉建設檔案事業列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城鄉建設檔案信息化納入信息化發展相關規劃,城鄉建設檔案事業發展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保障城鄉建設檔案事業與經濟社會、城鄉發展相協調。
第六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同級檔案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鄉建設檔案相關工作。
第七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城鄉建設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設置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的,由城鄉建設檔案主管部門指定或者委托相關機構負責城鄉建設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檔案館受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指導、協調全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制定城鄉建設檔案業務技術規范和驗收歸檔指南。
第八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實施有關城鄉建設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檔案管理制度;
(二)負責征集、接收、保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建設檔案資料;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工作指導和業務培訓,按規定對接收范圍的建設工程檔案進行驗收,參與重大(重點)建設項目工程檔案專項驗收;
(四)負責做好城鄉建設檔案的編纂研究、信息公開、開發利用和咨詢服務;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對在城鄉建設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城鄉建設檔案的移交和接收
第十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接收和管理下列城鄉建設檔案資料:
(一)各類城鄉建設工程檔案。
1. 工業、民用建筑工程檔案;
2.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3. 城鄉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4. 城鄉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5. 城鄉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工程檔案;
6. 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
7. 水利、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檔案;
8. 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各類管線(包括城鄉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訊、工業等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以及普查和補測、補繪檔案。
(三)城鄉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園林、風景名勝、環衛、市政、公用、房地產管理、人防等專業主管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四)有關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五)其他有保存價值的城鄉建設檔案。
前款第三項中房地產管理涉及的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由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
第十一條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相關許可證件或辦理相關備案時,,應當告知建設單位有關建設工程檔案的歸檔要求、移交時限等。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檔案歸檔的責任主體,應當從建設工程立項之日起,按照城鄉建設檔案管理的技術規范、標準和驗收歸檔指南,進行城鄉建設工程檔案資料收集、編制和移交。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測、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指定專人收集、編制建設工程檔案資料,確保建設工程檔案資料的收集、編制與建設工程進度同步。
第十三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建設工程實際情況,在職責范圍內對建設工程檔案工作開展提前服務,指導建設單位做好建設工程檔案工作和驗收準備工作。
第十四條 城鄉建設檔案形成單位和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委托檔案整理、寄存、開發利用和數字化服務的,應當與符合條件的檔案服務企業簽訂委托協議,約定服務的范圍、質量和技術標準等內容,并對受托方進行監督。受托方應當建立檔案服務管理制度,遵守有關安全保密規定,確保城鄉建設檔案的安全。
第十五條 列入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接收范圍的工程檔案,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按照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規定對工程檔案進行驗收。工程檔案不符合歸檔要求的,應當按照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的要求進行修改、補充。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包括紙質檔案、聲像檔案、電子檔案及其電子目錄數據等。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工程檔案資料不齊全的,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要求其限期補充。
第十七條 對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維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建設工程檔案。凡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建設工程檔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個月內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八條 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待竣工驗收后按規定移交。
建設單位發生變動或者撤銷、合并等情形時,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單位或者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第十九條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位于本市轄區內的建設工程部分所形成的建設工程檔案,建設單位應當向辦理工程許可或者備案所在行政區域的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二十條 屬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理的公路建設、水運建設工程,其檔案在移交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前的收集、歸檔、整理等工作,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實施監督管理。
屬于水利主管部門管理的水利建設工程,其檔案在移交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前的收集、歸檔、整理等工作,由水利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實施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水利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對本部門管理的建設工程檔案進行驗收后,建設單位直接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檔案。
第二十一條 重大(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檔案驗收,應當按照國家、省、市關于重大(重點)建設項目工程檔案驗收有關規定執行。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和配合檔案主管部門加強重大(重點)建設項目工程檔案監管工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將年度重大(重點)建設項目計劃抄送檔案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所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應當在普查和補測、補繪工作結束后三個月內移交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
城鄉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訊等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將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及時修改補充到地下管線專業圖上,并每年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地下管線專業圖及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城鄉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園林、風景名勝、環衛、市政、公用、房地產管理、人防等各專業主管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在本單位保管使用1年至5年后,按本辦法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具有長期保存價值的,由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根據城鄉建設的需要選擇接收。
第二十四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有計劃地征集和接收城市古舊地圖、歷史建筑構件等珍貴實物檔案,以及具有反映城鄉發展進程和歷史文化等重要保存價值的聲像檔案資料。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捐贈城鄉建設歷史檔案。
第三章 城鄉建設檔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五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對征集或者接收的城鄉建設檔案資料應當及時登記、整理,編制檢索工具;做好城鄉建設檔案的保管、鑒定、統計、編研、保護和利用工作,對破損或者變質的城鄉建設檔案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實現館藏檔案資料數字化、檔案資料接收數字化,并做好異地備份,確保城鄉建設檔案的安全、高效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檔案館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城鄉建設檔案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利用政務網絡平臺,實現城鄉建設檔案信息資源的整合、互聯互通與共享。
第二十七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配置適宜城鄉建設檔案保存的庫房,庫房的建設應當符合檔案館建設標準和建筑設計規范要求,配備防盜、防火、防水、防強光、防磁、防潮、防塵、防污染、防有害氣體和有害生物等必要設施,并具有相應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災害的能力。
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館藏檔案在庫房存儲空間不足影響檔案完整和安全保管情況時,應當向市住房城鄉建設檔案館移交。
第二十八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檔案用品和裝具,配備溫濕度自動控制、監控、計算機、聲像等設備,實現城鄉建設檔案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和現代化。
第二十九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城鄉建設檔案信息資源編研工作,編制必要的檢索資料和參考資料,并按照有關規定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利用提供信息咨詢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 我國公民和組織,持有介紹信或者工作證、身份證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開放的城鄉建設檔案。
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利用已開放的城鄉建設檔案,須經中國有關主管部門介紹以及保存該檔案的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同意。
利用未開放的城鄉建設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利用重要、珍貴城鄉建設檔案的,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以復制件或者電子檔案代替原件。經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確認的檔案復制件或者電子文件與檔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條 利用城鄉建設檔案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
(二)擅自提供、抄錄、復制、公布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
(三)買賣或者非法轉讓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
(四)篡改、損毀、偽造檔案或者擅自銷毀檔案;
(五)將檔案出賣、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第三十三條 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捐贈、寄存城鄉建設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并可以對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維護其合法利益。
第三十四條 對涉密城鄉建設檔案的保管和利用、密級變更和解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不得泄露城鄉建設檔案中涉及的保密內容。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檔案主管部門、城鄉建設檔案主管部門、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