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5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
一、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的“零至六周歲”修改為“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
(二)刪去第三十二條中的“福利企業”。
(三)將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稅務部門負責征收!
(四)將第四十三條第三款中的“對貧困殘疾人家庭住宅無障礙改造提供資助”修改為“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家庭住宅無障礙改造提供適當補貼”。
(五)將第四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置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停車位優先供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使用。在無障礙停車位充足的情況下,其他行動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孕婦、嬰幼兒等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也可以使用。”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九條,其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八)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條,其中的“非財政撥款的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修改為“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
(九)將第五十條改為第五十一條,刪去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
(十)將實施辦法中的“工商行政、統計、地稅等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統計、稅務等部門”。
二、對《湖北省林地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之前,除因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國家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需要外,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或者改變林地現狀!
(二)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臨時使用林地不得超過兩年,并不得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三)將第十九條中的“鄉鎮林業工作站”修改為“鄉鎮林業管理機構”。
(四)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的“和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三、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二)將第七條修改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相應資料,申請設立登記。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向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登記類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
“登記機關應當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信息與同級農業農村(經管)部門共享!
(三)將第八條修改為:“財政部門應當統籌各類資金,用于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交流、培訓、農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活動;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脫貧地區以及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優先扶持!
(四)刪去第十四條中的“無公害農產品”“無公害食品”。
(五)將實施辦法中的“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農業(經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經管)部門”,“國土資源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
四、對《湖北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人體器官捐獻,是指自愿、無償提供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胰腺或者小腸等人體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用于移植的活動!
(二)將第九條修改為:“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人體器官捐獻工作,開展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動員、意愿登記、捐獻見證、緬懷紀念、人道關懷等工作,加強人體器官捐獻組織網絡、協調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三)刪去第十條。
(四)刪去第十五條。
(五)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登記機構應當主動告知志愿登記的公民有關人體器官捐獻的程序與事項,并向志愿登記者出具人體器官捐獻志愿登記憑證。”
(六)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公民對已經表示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意愿,有權予以撤銷。人體器官捐獻志愿登記者可以通過登記信息系統查閱或者修改本人登記信息,隨時有權變更或者撤銷本人捐獻意愿。”
(七)刪去第十八條。
(八)刪去第二十一條。
(九)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患者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其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曾經捐獻遺體器官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排序!
(十)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獲取、移植人體器官,應當對人體器官捐獻人和獲取的人體器官進行醫學檢查,對接受人接受人體器官移植的風險進行評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風險!
(十一)刪去第三十六條。
(十二)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二條,其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十三)刪去第三十八條。
(十四)將條例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五、廢止《湖北省農業投資條例》
六、廢止《湖北省城市建設監察條例》
七、廢止《湖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
八、廢止《湖北省體育市場管理條例》
九、廢止《湖北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
相關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并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