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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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湖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湖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2024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備 案
第三章 審 查
第一節 審查重點
第二節 審查方式
第三節 審查程序
第四章 處 理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保障憲法和法律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以下簡稱制定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的文件。
第四條 開展備案審查工作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保證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保障憲法和法律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備案審查統籌協調、銜接聯動等工作機制,依法開展備案審查工作,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提高備案審查工作質量。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和協調處理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其他工作機構(以下簡稱有關專工委)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負責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第七條 開展備案審查工作應當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暢通人民群眾訴求表達渠道,聽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學者、利益相關方和公民等的意見。堅持備案審查工作與代表工作相結合,發揮基層立法聯系點、備案審查聯系點作用,引導社會各方面有序參與備案審查工作。
第二章 備案
第八條 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確負責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
第九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以及對規章作出的解釋;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室)制定的決定、命令、規定、辦法、細則、意見、通告等行政規范性文件,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和機構冠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三)縣級以上監察委員會制定或者由其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指導監察工作的規定、辦法、細則、意見等監察規范性文件;
(四)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或者由其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指導審判、檢察工作的規定、辦法、細則、意見、會議紀要、指引等司法規范性文件;
(五)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授權制定的配套性規范性文件;
(六)其他依法應當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范性文件。
第十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
(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以及對規章作出的解釋;
(三)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
(四)其他依法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范性文件。
第十一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規范性文件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格式、數量報送紙質備案材料及其電子文本。電子文本應當通過省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報送。
制定機關報送的規范性文件備案材料包括: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有關修改或者廢止的決定、規范性文件起草和修改情況的說明、制定或者修改規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據以及其他參考資料等。有公布該規范性文件公告的,還應當報送公告。
兩個以上的制定機關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牽頭制定機關負責報送備案;涉及其他機關的,由各制定機關分別向相關機關報送備案。
制定機關應當于每年一月底前將其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接受備案的機關。
第十二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報備文件之日起五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備案范圍和要求的,應當接收、登記備案。
對不屬于備案范圍的,應當通知制定機關,同時通過省備案審查信息平臺退回并說明理由。對報送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應當通知制定機關;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按照要求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
制定機關報送的實施內部管理,決定人事任免和獎懲,處理具體事項,請示報告工作等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不予登記備案。
第三章 審查
第一節 審查重點
第十三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與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不相符或者與國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問題的,應當提出意見。
第十四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下列不合法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不符合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或者憲法精神的;
(二)超越法定權限的;
(三)違反上位法規定的;
(四)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
(五)與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原則明顯相違背,抵消、改變或者規避法律、法規規定的;
(六)違反法定程序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五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明顯不適當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的;
(二)采取的措施與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則的;
(三)因現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宜繼續施行的;
(四)同一層級的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嚴重影響規范性文件適用的;
(五)其他明顯不適當的情形。
第二節 審查方式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綜合運用主動審查、依申請審查、移送審查、專項審查和聯合審查等方式,依法對規范性文件開展審查。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的主動審查工作,健全主動審查的工作機制和方式,提高主動審查質量和效率。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接受該規范性文件備案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提出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的名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提出審查建議,還應當注明審查建議提出人的基本信息。
第十九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收到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及時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移送時,可以提出研究處理的意見和建議。
其他機關移送應當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處理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的,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審查處理。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相關規范性文件進行專項審查:
(一)涉及黨中央決策部署、國家重大改革和政策調整的;
(二)涉及法律、法規實施的;
(三)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的;
(四)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要求開展專項審查的;
(五)發現特定領域或者相關類別的規范性文件存在共性問題的;
(六)其他需要進行專項審查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有關專工委應當加強溝通協作,遇有重要問題和重要情況的,可以共同研究和協調;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規范性文件進行聯合審查。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有關專工委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機關備案審查工作職責范圍的共性問題的,可以與其他機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開展聯合調研或者聯合審查,共同研究提出審查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 制定機關應當根據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原則和改革發展的需要,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組織開展集中清理或者向有關制定機關提出集中清理工作的建議,督促有關方面及時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法律規定、中央精神的內容。
第三節 審查程序
第二十三條 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接收登記之日起五日內,按照程序分送有關專工委進行審查,并開展同步審查。
開展依申請審查、移送審查、專項審查、聯合審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將規范性文件分送有關專工委審查。
第二十四條 有關專工委對分送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確需延長審查期限的,應當說明理由。有關專工委審查結束后,應當將書面審查意見反饋備案審查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 對收到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范圍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接收、登記,并及時研究處理。
對不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范圍的審查建議,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內移送其他機關,或者告知審查建議提出人向其他機關提出。其他機關收到移送的審查建議后,應當按照規定處理、回復,并及時書面反饋移送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 經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研究,審查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啟動審查程序,并告知審查建議提出人:
(一)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已經修改、廢止或者失效的;
(二)此前已就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與其制定機關作過溝通,制定機關明確表示同意修改或者廢止并提出書面處理意見的;
(三)此前對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的同一規定以相同或者相似理由提出,已有審查結論的;
(四)建議審查的理由不明確或者明顯不成立的;
(五)其他不宜啟動審查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有關專工委應當加強調查研究,可以通過走訪調研、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委托研究等方式,提高審查質效。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有關專工委可以要求制定機關書面說明有關情況,派員參加審查會議、回答詢問,制定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 處理
第二十八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有關專工委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審查意見一致的,按照本條例規定程序處理;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應當進行溝通研究。經溝通研究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 經審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有關專工委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與制定機關進行溝通,或者采取召開座談會、情況通報會等方式與制定機關交換意見。
第三十條 經審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有關專工委認為規范性文件需要予以糾正的,應當要求制定機關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制定機關同意對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并在三十日內書面提出明確處理意見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審查中止。書面處理意見包括處置方式、完成時限、責任單位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制定機關不同意修改、廢止或者未提出書面處理意見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有關專工委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報送是否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并說明理由。
制定機關逾期未書面報送是否修改或者廢止意見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有關專工委可以向制定機關發函督促或者約談其有關負責人,要求制定機關限期報送。
制定機關按照書面審查意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審查終止。
第三十二條 制定機關未按照書面審查意見或者處理意見對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有關專工委可以依法提出下列議案、建議,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一)確認有關規范性文件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制定機關限期修改或者廢止;
(二)要求制定機關自行修改完善有關規范性文件,或者要求制定機關進行清理;
(三)依法予以撤銷。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對撤銷規范性文件的議案、建議進行審議時,制定機關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經過審議,認為應予撤銷的,應當依法作出撤銷該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要求修改、廢止、清理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在處理后三十日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處理情況。
第三十三條 制定機關一般應當在六個月內完成規范性文件處置工作。確需延長的,應當說明理由,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對修改或者廢止的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報送備案。
第三十四條 經審查,認為規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條例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建議制定機關在實施和修改規范性文件時予以處理:
(一)引用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二)規定的事項不明確;
(三)可能造成理解歧義、執行不當等問題;
(四)其他可能影響規范性文件適用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辦理結束后,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將辦理結果向提出審查要求的國家機關或者審查建議提出人進行反饋。對通過信息平臺提出的審查建議,可以在線進行反饋。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配備專職、專業人員,加強人員培訓和工作交流,提高備案審查能力和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立專家咨詢機制,邀請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等參與備案審查咨詢論證工作,可以委托具備專業能力和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對規范性文件進行研究,為備案審查工作提供參考意見。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納入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立法工作計劃、監督工作計劃,每年的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應當報告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接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將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納入其年度工作報告。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上一年度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應當包括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的情況、開展審查的情況、審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糾正處理的情況、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情況等內容。
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修改后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門戶網站上公開。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加強與同級黨委、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有關機關的溝通協作,在雙重備案聯動、移交處理、聯合審查、會商協調、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強協作配合,增強備案審查制度整體成效。
第四十條 省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數據庫應當為社會公眾免費提供規范性文件數據查詢、檢索和下載等服務。
制定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建立規范性文件入庫管理和維護工作制度,及時做好規范性文件的報送、更新等工作,確保提供的規范性文件入庫數據全面、準確、規范。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化建設,推動提高備案審查工作效能。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監督,提高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水平和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年度法治建設考核,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情況通報制度,加強對有關機關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督促檢查。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接受備案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拒不改正的,可以建議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報送規范性文件的;
(二)不按照書面處理意見、書面審查意見修改或者廢止存在問題的規范性文件的;
(三)不履行規范性文件數據入庫審核、報送、維護等職責的;
(四)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街道設立的工作機構開展備案審查工作,參照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備案審查工作進行指導,加強對人大街道工作委員會備案審查工作的領導,推動建立健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機制。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