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民閱讀促進辦法
湖北省全民閱讀促進辦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全民閱讀促進辦法
湖北省全民閱讀促進辦法
(2014年12月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6號公布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24年11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3號修訂)
第一條 為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權益,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質、法治意識和科學文化水平,促進全民閱讀活動深入開展,推動學習型社會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的各類全民閱讀活動。
第三條 全民閱讀活動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服務大眾,遵循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則,通過健全服務體系,搭建服務平臺,優化服務資源,提高全民閱讀服務質量。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對全民閱讀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全民閱讀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全民閱讀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的全民閱讀活動。
設立省全民閱讀活動指導委員會,組織、指導全省全民閱讀工作。省全民閱讀活動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新聞出版主管部門。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全民閱讀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文化、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司法、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民閱讀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特點開展全民閱讀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閱讀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對全民閱讀的經費投入。省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資金以及市、縣級相關資金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專項用于全民閱讀基礎設施建設、全民閱讀活動的組織以及對農村地區和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開展全民閱讀工作的扶持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國家和省有關項目資金,加大對城鄉公共閱讀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加強全民閱讀基礎設施建設。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閱讀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合理配置全民閱讀資源,建立、完善全民閱讀基礎設施,逐步形成覆蓋城鄉的全民閱讀服務體系。
建立、完善省、市、縣公共圖書館服務體系,加快推進以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農家書屋、社區書屋、職工書屋為主體的全民閱讀基礎設施建設,健全城鄉全民閱讀公共服務體系。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農村地區和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全民閱讀活動的扶持,加大對基層全民閱讀設施建設和服務的投入,促進全民閱讀均衡協調發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合理配置全民閱讀公共服務設施;保障出版物發行網點、經營性閱讀設施的建設,支持實體書店發展。
廣場、車站、碼頭、機場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立書店、書架、報刊亭,方便群眾就近閱讀。
鼓勵醫院、賓館、地鐵、銀行、公園、景區等公共場所和其他經營單位,提供全民閱讀設施和服務,推動全民閱讀服務多元化、社會化。
第十條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全民閱讀服務設施、出版物發行網點和經營性閱讀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法擇地重建。重建應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選址科學合理,不得低于原建設標準和小于原有規模。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圍繞“書香荊楚·文化湖北”閱讀品牌,推進全民閱讀活動進機關、進學校、進企業、進村組、進社區、進家庭、進工地、進軍營、進特殊群體、進網絡,提高全民閱讀活動的影響力和輻射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應當開展“書香校園”、“書香企業”、“青年書香號”、“書香家庭”等活動,打造閱讀品牌。
第十二條 公共圖書館、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農家書屋、社區書屋、職工書屋等全民閱讀公共服務場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建設,發揮全民閱讀陣地作用。
縣級以上公共圖書館應當將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農家書屋、社區書屋、職工書屋等納入圖書館服務體系,開展圖書交換和流動服務,提供專業指導培訓。有條件的地區,應當積極推行同城范圍圖書的通借通還。
縣級以上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數字閱讀、移動閱讀和網絡閱讀平臺建設,與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農家書屋、社區書屋、職工書屋等閱讀終端互聯互通,實現數字資源共建共享。
第十三條 全民閱讀公共服務場所應當提供標準化、規范化服務,公示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事項。
第十四條 鼓勵支持新技術、新媒體在全民閱讀活動中的開發、應用,為城鄉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閱讀服務。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結合本單位工作特點,向職工提供閱讀場所、設施和服務。
企業開展全民閱讀活動的經費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從職工教育經費中支出。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將開展職工教育、文體、宣傳等活動支出工會經費的一定比例,用于本單位職工的全民閱讀活動。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高校、中等職業學校、中小學校、幼兒園開展閱讀活動,培養學生讀書習慣、營造讀書氛圍。
高校、中等職業學校、中小學校應當設置閱讀場所,配備閱讀推廣教師,開設閱讀課程,組織閱讀教學,開展閱讀活動。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狀況和實際情況,制定未成年人閱讀促進工作方案和閱讀分類指導目錄,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教師提供閱讀指導。
中小學校、幼兒園和全民閱讀公共服務場所應當定期開展針對未成年人的閱讀指導和服務,提供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閱讀資源,滿足其閱讀方面的需求。
支持開展針對有閱讀障礙未成年人的閱讀研究和干預工作。
第十八條 全民閱讀公共服務場所應當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提供必要的閱讀輔助設施、設備,適應其閱讀需求。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為進城務工人員提供閱讀指導和服務。企業應當為所聘用的進城務工人員提供閱讀設施和服務。
全民閱讀公共服務場所應當為進城務工人員提供與本地居民同等的閱讀服務。
第二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及社區應當為服刑人員、羈押人員、戒毒人員和社區矯正對象提供法律知識讀本,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閱讀活動。
第二十一條 鼓勵支持高校圖書館、科研圖書館及其他類型的專業圖書館向社會開放。
鼓勵支持出版發行單位和實體書店提供低價或免費的閱讀服務。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提供閱讀場所和服務等多種方式支持全民閱讀活動。
第二十二條 鼓勵支持發展閱讀推廣組織和閱讀推廣人。全民閱讀公共服務場所可以配備閱讀推廣人,為讀者提供輔導和服務。
鼓勵支持成立讀書協會、讀書俱樂部等群眾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
鼓勵支持成立全民閱讀志愿服務組織,扶持全民閱讀基層志愿服務網點建設,開展全民閱讀志愿者服務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聞出版等相關部門,對閱讀推廣組織的有關人員和閱讀推廣人免費提供全民閱讀培訓服務。
第二十三條 新聞媒體應當發揮輿論引導作用,通過開辟全民閱讀專欄、推介優秀讀物、普及閱讀知識、刊播公益廣告等方式推進全民閱讀活動。
通信運營商、廣告運營商應當向社會免費發送全民閱讀公益宣傳信息。
第二十四條 出版發行單位應當創新技術手段,整合出版資源,開發應用多媒體閱讀產品,推廣移動閱讀、網絡閱讀、電子閱讀、電視閱讀等多種閱讀方式。
鼓勵支持出版、發行優秀出版物,開發、實施全民閱讀活動有關的出版項目,開展閱讀指導、圖書展覽、讀書講座等全民閱讀活動。
支持出版、發行針對特定對象的盲文、有聲、圖畫、大字本出版物和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等,滿足特殊群體的閱讀需求。
對優秀出版物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資助或者獎勵。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4月23日(世界讀書日)和9月28日(孔子誕辰日)開展全民閱讀專項活動。
新聞媒體和公共圖書館、實體書店以及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在世界讀書日和孔子誕辰日開展群眾性閱讀推廣活動。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全民閱讀服務標準,結合本地實際,推薦優秀讀物,公布推薦目錄,將優秀讀物納入政府采購范圍。
縣級以上公共圖書館和基層文化服務中心、農家書屋、社區書屋、職工書屋應當按照推薦目錄,采取專家薦書、群眾選書等方式選配書籍。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全民閱讀調查評估制度,將全民閱讀指數納入精神文明建設目標考核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全民閱讀狀況調查,并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政府購買、項目補貼、以獎代補、發放購書券等方式,鼓勵和吸引社會力量參與全民閱讀活動。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對在全民閱讀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全民閱讀公共場所及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公示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事項或者未按照公示的服務項目、開放時間提供服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全民閱讀公共服務場所的;
(三)擅自改變全民閱讀公共服務場所及設施用途的;
(四)故意破壞、損壞全民閱讀公共場所及其設施的。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挪用全民閱讀資產及資金,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