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湖北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湖北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2008年5月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6號公布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24年11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3號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防御和減輕氣象災害,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發布與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下簡稱預警信號),是指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以下簡稱氣象臺站)向社會公眾發布的預警信息。
第四條 預警信號由名稱、圖標、標準和防御指南組成。本省預警信號分為臺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高溫、干旱、雷電、大霧(雨霧)、霾、道路結冰、強對流(含雷暴大風、冰雹、龍卷)等。預警信號的圖標、標準和防御指南由省氣象主管機構發布。
第五條 預警信號的級別依據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一般劃分為四級:Ⅳ級(一般)、Ⅲ級(較重)、Ⅱ級(嚴重)、Ⅰ級(特別嚴重),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同時以中英文標識。
第六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警信號發布、更新、解除與傳播的管理工作。
各級廣播電視、通信等管理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預警信號傳播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的基礎設施建設,建立暢通、有效的預警信號傳播渠道,擴大預警信號覆蓋面。
第八條 預警信號實行統一發布制度。各級氣象臺站按照發布權限和業務流程及時、準確、無償地發布預警信號,并指明氣象災害預警的區域。當同時出現或者預報可能出現多種氣象災害時,可以按照相對應的標準同時發布多種預警信號。預警信號發布權限和業務流程由省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
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預警信號。
第九條 氣象臺站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固定電話網、移動電話網、因特網、電子顯示裝置等向社會公眾傳播預警信號。
向社會公眾傳播預警信號應當及時、準確、無償。
第十條 氣象臺站作出達到預警級別標準的預報后,或者作出達到更新與解除預警級別標準的預報后,應當在5分鐘內開始向社會公眾發布,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向有關部門和防災減災機構通報。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等媒體接收到本級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藍色、黃色預警信號后,必須在30分鐘內向社會公眾播發;接收到本級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橙色、紅色預警信號后,必須在15分鐘內向社會公眾播發。
廣播、電視等媒體在接收到臺風、暴雨、暴雪、大風、雷電、強對流(含雷暴大風、冰雹、龍卷)紅色預警信號以后,應當立即插播預警信息。
第十二條 當地電信運營商應與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聯合制定預警信號發布預案,建立預警信號發布綠色通道,確!12121”電話、手機短信等預警信息傳播渠道的暢通。各電信運營商收到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發布的預警信號后,必須在15分鐘內向預警區域內的所有手機等用戶傳播。在接收到臺風、暴雨、暴雪、大風、雷電、強對流(含雷暴大風、冰雹、龍卷)紅色預警信號以后,應當立即向預警區域內的所有手機等用戶傳播。
第十三條 學校、機場、港口、車站、高速公路、旅游景點、大型集會場所、大型商業、娛樂、健身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設置或者利用電子顯示裝置及其他傳播設施傳播預警信號。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群眾自治組織,應及時做好預警信號的傳播工作,同時督促做好相關應急準備工作,必要時按有關規定啟動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 傳播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播發預警信號時,應當標明發布預警信號的氣象臺站的名稱和發布時間,不得更改和刪減預警信號的內容,不得拒絕傳播預警信號,不得傳播虛假、過時和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預警信號。
第十六條 依法保護預警信號專用傳播設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不得擅自占用傳播預警信號的無線電頻率。
第十七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預警信號的教育宣傳工作。編印預警信號宣傳材料,普及氣象防災減災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各級防災減災管理機構、各類學校、村(居)民委員會應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預警信號的教育宣傳工作。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預警信號專用傳播設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氣象臺站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向社會發布預警信號的;
(二)使用非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預警信號而向社會播發的。
第二十條 傳播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播發預警信號時,不標明發布預警信號的氣象臺站的名稱和發布時間,或更改刪減預警信號的內容,或拒絕傳播預警信號,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氣象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預警信號的發布出現重大失誤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