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湖北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湖北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2015年12月1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4號公布 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24年11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3號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應當以人為本,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和完善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主體責任。
第四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五條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實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總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相關職能部門組成的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等組織應當加強煙花爆竹安全宣傳教育,配合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煙花爆竹生產和經營等活動中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煙花爆竹道路運輸、燃放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工商、交通運輸和教育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和運輸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利舉報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燃放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省煙花爆竹產業政策,通過負面清單制度嚴格控制生產企業數量,引導和支持生產企業逐步轉產退出。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根據產業政策需要轉產退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扶持。
第十條 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新技術和新設備。支持開發安全、環保的煙花爆竹新產品。
第二章 生產安全
第十一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依法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二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應當占本單位從業人員總數1%以上且不少于2名,其中至少有1人為注冊安全工程師。
第十三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產品品種、類別、級別、規格、質量、包裝、標志等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在倉庫、中轉庫、有裸藥工房、危險工序崗位和晾曬場、烘干房、組裝工房、燃放試驗場等重點部位安裝視頻監控和異常情況報警裝置,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四條 從事煙花爆竹涉藥、儲存作業(包括倉庫保管、守護)以及煙火藥、黑火藥制造等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專業知識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五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采用成熟可靠的煙花爆竹機械設備,重點涉藥工序逐步推廣機械化生產并實現人機隔離操作。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安全管理,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
發現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丟失的,應當立即向當地應急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含有黑火藥、引火線等危險物品的煙花爆竹半成品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再加工;
(二)購買煙花爆竹帶藥半成品進行再加工;
(三)將煙花爆竹生產作業流程中的危險工序以承包、租賃、聯營等方式分散、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加工;
(四)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或者用量超過國家標準規定;
(五)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六)高溫、雷電、暴雨等極端天氣情況下進行生產。
第三章 經營和運輸安全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十九條 煙花爆竹生產、批發企業應當對銷售的煙花爆竹包裝箱、煙花爆竹產品分別粘貼登記標簽、產品標簽。登記標簽和產品標簽式樣按照國家標準執行。
煙花爆竹生產、批發企業應當建立煙花爆竹生產、采購、銷售檔案,如實記錄煙花爆竹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保質期和銷售時間、購買單位等內容,并留存3年備查。
第二十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和存有實物的批發場所。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分設辦公區、樣品陳列區和倉庫區,陳列區不得擺放有藥樣品。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禁鞭區域設置煙花爆竹零售點,嚴格控制城市建成區內煙花爆竹零售點數量,防止形成煙花爆竹零售聚集市場。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存放的數量由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根據國家、行業標準,結合零售點存放場所的面積及其周圍安全條件核定,并在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副本載明。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在經營許可和登記注冊核準的地點存放經營。
第二十二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經營者銷售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和質量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生產、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應當對供應、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質量負責;因供應、銷售不合格的煙花爆竹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煙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車輛應當滿足安全條件和配送要求,且不得少于3輛。
第二十四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并應向具有從事危險貨物運送許可證的運輸單位辦理托運手續,方準運輸。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規定執行。
禁止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假冒、偽造、變造《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安裝使用具有定位系統的行車記錄儀以及車載視頻監控裝置,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以及安全防護用品、消防器材。
第二十六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承運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按照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核定的時間、速度、路線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禁止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同時搭載其他貨物和人員。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飛機、火車、汽車、軌道交通、客輪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郵寄煙花爆竹或者在托運、郵寄的物品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應急救援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和信息交流,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八條 負有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煙花爆竹安全監督檢查時,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的煙花爆竹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經營煙花爆竹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新建、改建、擴建煙花爆竹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安全審查,加強對建設項目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監督煙花爆竹生產、批發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建立煙花爆竹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信息。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向社會進行公告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一)產品確認檢測出含氯酸鉀等違禁藥物;
(二)產品無流向登記標簽、無買賣合同,產品包裝及標識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定;
(三)違法提供超許可范圍、超藥量、超規格的產品;
(四)因產品質量問題引發人身傷亡事故;
(五)非法運輸、存儲產品。
第三十一條 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單位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三條 煙花爆竹生產、批發企業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編制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履行,本地區發生重特大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負有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發生重特大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的,對部門或者機構的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高溫、雷電、暴雨等極端天氣情況下進行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在零售許可證核準的地點以外存放、經營煙花爆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煙花爆竹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對銷售的煙花爆竹包裝箱粘貼登記標簽、煙花爆竹產品粘貼產品標簽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煙花爆竹生產、采購、銷售檔案或者未按規定留存備查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煙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依照《湖北省燃放煙花爆竹若干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