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司法部
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司法部2025年1月8日印發(fā) 司規(guī)〔2025〕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黨中央、國務院賦予司法部指導法學研究工作的職能,加強對司法部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以下簡稱部級科研項目)的規(guī)范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部級科研項目工作必須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定法治自信,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為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國家提供高質(zhì)量理論支撐和決策參考。
第三條 部級科研項目必須緊緊圍繞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闡釋和新時代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國重大決策部署,把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同中國法治建設具體實際相結合、同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法律文化相結合,全面貫徹落實《關于加強新時代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的意見》,堅持理論聯(lián)系實際的研究方法,突出實踐導向,鼓勵應用型、基礎型、戰(zhàn)略型研究,加強扎根中國文化、立足中國國情、解決中國問題的法學理論研究,推動構建中國自主的法學知識體系,引導以法治力量服務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xiàn)代化,促進理論研究成果有效轉化為全面依法治國的制度成果和實踐成果。
第四條 部級科研項目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健全分類管理、規(guī)范管理和全過程管理的制度機制,強化工作監(jiān)督制約,面向全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黨政機關及法學社會團體,競爭擇優(yōu)立項。
持續(xù)推進部級科研項目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部級科研項目管理工作質(zhì)效。
第五條 加大部級科研項目保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推動部級科研項目成果多渠道、高質(zhì)效轉化運用,完善突出實踐導向、注重轉化實效的成果評價評獎機制。
第六條 全面依法治國研究中心作為司法部課題管理部門,負責部級科研項目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擬訂部級科研項目管理相關規(guī)章制度;
(二)擬訂部級科研項目中長期規(guī)劃及部級科研項目課題指南;
(三)組織部級科研項目的申報、評審、審批、管理及成果驗收,指導部級科研項目成果鑒定和推廣;
(四)負責部級科研項目經(jīng)費的申報、評審、撥付、跟蹤及監(jiān)督管理;
(五)承辦與部級科研項目相關的學術交流活動;
(六)其他相關事宜。
第二章 項目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部級科研項目設重點項目、一般項目、青年項目和專項任務項目。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據(jù)中央依法治國辦和司法部工作實際需要,可以設立委托課題。
第八條 司法部課題管理部門可以擬訂課題指南,按程序報批后,以司法部公告形式向社會發(fā)布。
擬訂課題指南,應當緊緊圍繞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協(xié)同推進立法、執(zhí)法、司法、守法各環(huán)節(jié)改革,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等設置選題方向。
擬訂課題指南,應當向社會廣泛征集意見建議,注重聽取司法部部內(nèi)相關單位及相關法治實務部門的意見建議,并可以對征集的項目建議組織專家論證。
第九條 全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黨政機關及法學社會團體中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經(jīng)所在單位同意后,可以申請部級科研項目: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
(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人員須具有副高以上職稱或已取得博士學位;黨政機關和法學社會團體的人員應當具有副高以上職稱或處級以上職務,本科以上學歷;
(三)原則上有不少于3人參加的課題組。
第十條 部級科研項目實行項目主持人負責制,項目主持人負責部級科研項目的具體研究實施。
部級科研項目申請人(批準立項后為項目主持人)所在單位負責本單位申報部級科研項目申請人資格和申報材料的審核工作,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經(jīng)費使用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申報部級科研項目:
(一)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二)近三年內(nèi)存在嚴重違反學術道德行為的;
(三)近三年內(nèi)受過紀律處分、刑事處罰的;
(四)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部級科研項目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申請評審書》(以下簡稱《申請評審書》)。
部級科研項目申請人所在單位應當對《申請評審書》簽署審核意見,并加蓋科研管理部門公章。
對于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立項評審與審批
第十三條 部級科研項目的立項評審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zhì)評審。
形式審查指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項目申請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由司法部課題管理部門負責。
實質(zhì)評審指將已通過形式審查的申報材料提交專家組,對課題設計方案的政治性、可行性、創(chuàng)新性,以及是否對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實際價值,經(jīng)費預算的合理性,預期目標完成的可能性及社會效益等進行評審。
根據(jù)需要,實質(zhì)評審可以分為初審和復審兩個程序。
第十四條 司法部課題管理部門遴選有關科研院所、法治實務部門、業(yè)務主管部門專家組成專家組,按照評審規(guī)則,進行實質(zhì)評審。
評審專家對本人或者本單位提出的申請,應當回避。
評審專家應當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與評審工作有關的信息。
第十五條 部級科研項目的實質(zhì)評審工作按照以下標準進行:
(一)課題對研究闡釋、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推進全面依法治國重大決策部署具有重要理論價值或者實踐價值;
(二)課題選題方向正確,內(nèi)容充實,論證充分,擬突破的難點明確,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學可行;
(三)課題組成人員構成合理,申請人及課題組成員對課題有一定的研究基礎,有一定數(shù)量的相關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資料準備;
(四)經(jīng)費申請符合該年度課題申報公告的相關要求。
第十六條 司法部課題管理部門根據(jù)專家組評審結果提出立項建議,核定項目經(jīng)費額度,按程序提請司法部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進行公示。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司法部批準立項并發(fā)布立項公告,同時向申報單位發(fā)出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立項通知。
部級科研項目申請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簽訂《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合同書》并報送司法部課題管理部門。申請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未完成立項手續(xù)的,視為放棄。
第十七條 部級科研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兩年。項目起始時間從立項合同訂立之日計算。
項目實施過程中,研究內(nèi)容或者研究計劃需要作出重大調(diào)整的,項目主持人應當及時提出申請,經(jīng)所在單位審核后報司法部課題管理部門批準。
如果項目主持人不能及時完成項目,可以書面申請延期,說明理由,經(jīng)批準后方可延期。延期申請不得超過兩次,每次可以延期半年。
遇有項目主持人不能或不適宜繼續(xù)承擔項目主持工作時,可由項目主持人所在單位提出變更項目主持人申請。變更項目主持人的,研究期限仍以合同訂立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課題鑒定結項與成果推廣
第十八條 部級科研項目成果的形式為:學術專著、編著、譯著、教材、教學參考書、學術論文、研究報告。
部級科研項目成果發(fā)表或者出版,應當統(tǒng)一注明“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字樣。辦理結項時,應當提供成果。
著作類成果應當為正式出版物,學術論文應當在中文核心期刊發(fā)表,研究報告類成果應當具有省部級以上黨政領導機關的采用證明。
第十九條 部級科研項目成果鑒定,由承擔單位在司法部課題管理部門指導下組織專家進行。
專家應當具有正高職稱或擔任副廳局級以上職務,且不少于5人,其中外單位專家不少于3/5,可以邀請相關法治實務部門或者業(yè)務主管部門的專家參加。
重點項目成果鑒定應當以會議形式進行,其他項目成果鑒定可以會議或者書面形式進行。
部級科研項目成果通過專家組鑒定,并經(jīng)司法部課題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后可結項。
第二十條 部級科研項目鑒定結果以百分制計算,分為:85分(含85分)以上為優(yōu)秀;60分(含60分)以上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部級科研項目通過鑒定后,項目主持人應當如實填寫結項報告書并報其所在單位審核后,將結項報告書和最終成果一式三份報送司法部課題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鑒定結果為不合格,作出不予通過決定的,項目主持人可以申請延期修改,修改截止時間為此年度課題撤銷項目前兩個月。到期仍未通過鑒定的,部級科研項目合同終止,收回已撥付經(jīng)費或其剩余部分,項目主持人三年內(nèi)不得申報部級科研項目。
第二十三條 經(jīng)審查達到結項標準的,司法部統(tǒng)一頒發(fā)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結項證書,并不定期公布部級科研項目結項情況。
第二十四條 加強對部級科研項目成果的評價運用,采取編發(fā)成果摘報、匯編交流優(yōu)秀成果和專題成果、出版成果文庫叢書等方式加強課題成果的轉化運用、宣傳推廣,提高財政資金的利用效益。
第二十五條 鼓勵項目主持人將具有重要實踐指導和決策參考價值的成果摘報有關領導和部門參考。
司法部課題管理部門可以根據(jù)全面依法治國和司法行政工作需要,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學者撰寫專題咨詢報告,供中央有關部門決策參考。
第五章 經(jīng)費管理
第二十六條 部級科研項目經(jīng)費來源分為中央財政預算安排資金、委托單位資助及項目主持人自籌等渠道。
中央財政預算安排資金項目經(jīng)費由司法部統(tǒng)一申請預算,一次核定經(jīng)費總額,分兩次撥付,包干使用,超支不予增補。
第二十七條 項目經(jīng)費由項目主持人所在單位管理,實行專款專用,項目主持人具體負責經(jīng)費的各項開支,并對不當開支承擔賠償責任。項目經(jīng)費開支需符合國家相關財務規(guī)定。
第六章 監(jiān)督與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司法部課題管理部門對部級科研項目進行全程跟蹤管理,對開題和課題進展情況實施抽查。
第二十九條 司法部裝備財務保障部門加強對部級科研項目經(jīng)費管理的指導和審計。
第三十條 司法部課題管理部門對部級科研項目進行年度清理,對于立項四年以上仍未結項的,作撤銷項目處理,并向項目主持人所在單位進行通報,在司法部官網(wǎng)進行公示。被撤銷項目的項目主持人三年內(nèi)不得申請部級科研項目。
第三十一條 部級科研項目主持人、參加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司法部暫緩撥付資助經(jīng)費,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司法部作出撤銷項目決定,收回已撥付經(jīng)費或其剩余部分,不再撥付剩余經(jīng)費;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三年內(nèi)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部級科研項目:
(一)不按照部級科研項目申請書的承諾開展研究的;
(二)擅自變更研究內(nèi)容或者研究計劃的;
(三)提交虛假的原始記錄或者相關材料的;
(四)違規(guī)使用、侵占、挪用資助經(jīng)費的;
(五)存在造假、抄襲、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 部級科研項目評審中,有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申請回避的;
(二)泄露未公開的評審相關信息的;
(三)干預評審專家評審工作的;
(四)利用評審工作便利謀取不當利益的。
第三十三條 部級科研項目評審中,參與評審的專家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對其進行談話提醒、不再聘請或者通報其所在單位:
(一)不認真履行評審職責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申請回避的;
(三)泄露未公開的評審相關信息的;
(四)未公正評審項目申請的;
(五)利用評審工作便利謀取不當利益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2020年11月26日公布的《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管理辦法》(司規(guī)〔2020〕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