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數據局關于印發《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規范(試行)》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數據局關于印發《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規范(試行)》的通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數據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數據局關于印發《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規范(試行)》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數據局關于印發《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規范(試行)》的通知
發改數據規〔2025〕27號
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數據管理部門,有關中央企業: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加強數據基礎制度建設,規范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促進一體化數據市場培育,釋放數據要素價值,我們制定了《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數 據 局
2025年1月8日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規范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促進一體化數據市場培育,釋放數據要素價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要求,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活動,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授權運營,是指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家行業主管部門持有的公共數據資源,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要求,授權符合條件的運營機構進行治理、開發,并面向市場公平提供數據產品和技術服務的活動。
實施機構,是指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國家行業主管部門結合授權模式確定的、具體負責組織開展授權運營活動的單位。
運營機構,是指按照規范程序獲得授權,對授權范圍內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開發運營的法人組織。
第四條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應遵循依法合規、公平公正、公益優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則。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可將依法持有的公共數據資源,在落實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要求,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個人信息權益等合法權益前提下,納入授權運營范圍。
以政務數據共享方式獲得的其他地區或部門的公共數據,用于授權運營的,應征得共享數據提供單位同意。
第六條 開展授權運營活動,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或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等從事壟斷行為。
運營機構應依法依規在授權范圍內開展業務,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授權范圍內已交付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再開發。鼓勵其他經營主體對運營機構交付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再開發,融合多源數據,提升數據產品和服務價值,繁榮數據產業發展生態。
第七條 國家數據局負責全國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工作的統籌協調管理,動態掌握全國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情況,加強政策、業務指導。
省級數據管理部門應發揮綜合協調作用,強化數據資源整合,提升數據服務能力,充分發揮公共數據資源規模化應用效應,做好對本地區授權運營工作的監督管理。
國家行業主管部門數據管理機構負責推動本部門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工作,指導本行業加強授權運營范圍內的行業數據資源管理。
第三章 方案編制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數據管理部門、國家行業主管部門數據管理機構應牽頭組織編制或指導本地區、本部門各類實施機構編制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兼顧經濟和社會效益,確保可實施可落地。
第九條 實施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授權運營名稱;
(二)授權運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
(三)運營機構的選擇條件,包括資金、管理、技術、服務、安全能力等;
(四)授權運營模式,包括整體授權、分領域授權或依場景授權等;
(五)授權運營的數據資源范圍、數據資源目錄、數據更新頻率及數據質量情況等;
(六)授權運營期限、建設內容、技術保障、實施進度、評價標準、退出機制、資產管理等;
(七)擬提供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清單,應包括支持公共治理、公益事業和產業發展、行業發展兩大類,以及預期產品和服務形式等;
(八)運營機構授權范圍內經營成本和收入等核算機制、收益分配機制等;
(九)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措施和應急處置措施;
(十)實施機構、運營機構及相關參與方權利義務;
(十一)授權運營的監督管理及考核評價要求;
(十二)應當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可行性論證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授權運營數據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務、社會需求、市場規模、預期成效、風險防控等。
第十一條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方案應按照“三重一大”決策機制要求,審議通過后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數據管理部門應負責或協助將本地區實施方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審議。國家行業主管部門數據管理機構應負責或協助將本部門實施方案報請本部門的部(委、局)務會審議。
經審定同意的實施方案,原則上不得隨意變更,確需作較大變更的,應按原流程重新報請審議同意。
省級數據管理部門、國家行業主管部門數據管理機構應做好本地區、本部門各類實施方案的備案管理。
第四章 協議簽訂
第十二條 實施機構應當根據審定同意后的實施方案,按照法律法規要求,以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談判等公平競爭方式選擇運營機構。招標、采購、談判文件有關授權運營協議內容應充分征求各方意見。
運營機構應具備數據資源加工、運營所需的管理和技術服務能力,經營狀況和信用狀況良好,符合國家數據安全保護要求。
第十三條 實施機構應獨立或會同本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經實施機構“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審議通過后,與依法選定的運營機構簽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協議。省級數據管理部門、國家行業主管部門數據管理機構應做好本地區、本部門各類授權運營協議的備案管理,加強對協議執行情況的動態跟蹤。
第十四條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協議內容應包括:
(一)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資源范圍及數據資源目錄;
(二)運營期限,原則上最長不超過5 年;
(三)擬提供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清單及其技術標準、安全審核要求、業務規范性審核要求;
(四)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工作的技術支撐平臺;
(五)資產權屬,包括軟硬件設備、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的權屬;
(六)授權運營情況信息披露要求,運營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再開發要求;
(七)運營機構授權范圍內經營成本和收入等核算要求、收益分配機制;
(八)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要求和風險監測、應急處置措施;
(九)運營成效評價,續約或退出機制;
(十)違約責任;
(十一)爭議解決方式;
(十二)協議變更、終止條件;
(十三)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運營實施
第十五條 實施機構應建立健全安全可控的開發利用環境,充分利用現有信息系統資源,鼓勵集約化建設,支持隱私計算等安全可信流通技術應用,確保數據資源開發利用過程可管、可控、可追溯。
第十六條 實施機構、運營機構應分別將授權運營范圍內的公共數據資源、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按照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要求進行登記。
第十七條 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價格按照國家有關價格政策執行。
第十八條 實施機構應按規定公開授權運營情況,定期向社會披露授權對象、內容、范圍和時限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運營機構應公開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清單,定期向社會披露公共數據資源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授權運營應保護各參與方的合法權益。鼓勵實施機構、運營機構依法合規通過技術、產品和服務、收益等方式,支持各地區、各部門數據治理和服務能力建設。
第六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一條 實施機構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強化數據治理,提升數據質量,落實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要求,加強技術支撐保障和數據安全管理,嚴格管控未依法依規公開的原始公共數據資源直接進入市場,強化對運營機構涉及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的內控審計。
運營機構應履行數據安全主體責任,加強內控管理、技術管理和人員管理,不得超授權范圍使用公共數據資源,嚴防數據加工、處理、運營、服務等環節數據安全風險。
實施機構、運營機構應通過管理和技術措施,加強數據關聯匯聚風險識別和管控,保障數據安全。
第二十二條 運營機構應加強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相關的成本、收入和支出的內部管理,對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相關的財務收支按照現有財務管理制度進行管理,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十三條 開展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應鼓勵和保護干部擔當作為,營造鼓勵創新、包容創新的干事創業氛圍,同時堅決防止以數謀私。
開展授權運營應有效識別和管控數據資產化、數據資產資本化不當操作帶來的安全隱患,切實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數據管理部門、國家行業主管部門數據管理機構可根據本規范,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本規范實施前已開展授權運營的,應參照本規范逐步完善。本規范實施后新開展的授權運營活動按本規范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將中央黨群機關、縣級以上各級地方黨委持有的公共數據資源開展授權運營,參照本規范執行。
供水、供氣、供熱、供電、公共交通等公用企業持有的公共數據資源的開發利用,可參考本規范有關程序要求授權使用,維護公共利益和企業合法數據權益,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規范由國家數據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范自 2025 年3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據情況適時修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