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決定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決定
(2025年1月14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為了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加強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高水平建設農業強省,推進農業現代化走在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本省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健全便捷高效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要求,培育服務主體,創新服務機制,拓展服務領域,推進資源整合,完善支持政策,推動建設政府基本公共服務與社會多元增值服務相結合、公益性服務與經營性服務相結合、專項服務與綜合服務相結合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
本決定所稱農業社會化服務,是指各類主體為農業(含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生產經營提供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包括農業市場信息、農資供應、農業生產技術、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農機作業及維修、農產品初加工、農產品營銷、農業信貸保險等服務。
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工作遵循政府引導、需求導向、規劃引領、因地制宜的原則。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工作的領導,將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相關專項規劃,協調解決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推進本行政區域內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工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商務、市場監管、林業、氣象、通信管理、郵政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本區域內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相關工作。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建設,增強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服務能力。鼓勵在縣域范圍內分區域設置基層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
五、供銷合作社應當依托其組織體系和服務網絡,整合資源,提升農業社會化服務能力,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開展合作,為小農戶和其他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提供農業社會化服務。
六、鼓勵和支持具有服務能力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服務專業戶、專業服務組織、農業企業等經營性服務主體,根據農業生產經營需求提供農業社會化服務。
七、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應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服務能力建設,提升標準化、規范化、專業化服務水平。
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可以通過組建或者加入聯合體、綜合體、聯盟等方式,提升協同發展和服務能力。
八、鼓勵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創新服務模式和組織形式,發展多層次、多類型的專業化服務,推動服務范圍從糧油作物向經濟作物、從種植業向養殖業等領域拓展。
支持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面向小農戶提供農業生產托管服務。
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農業社會化服務實際,因地制宜統籌設施、裝備、技術、人才等資源,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等建設區域性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為小農戶和其他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提供全過程全鏈條的綜合性服務。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糧食生產功能區、現代農業園區等空間布局,編制區域性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規劃布局方案,統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善并落實農村新增建設用地、設施農業用地、養殖用海政策措施,保障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合理需求。
十一、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水利、商務、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開展農用地整理,完善農田水利設施,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支持現代種植棚式改造、畜禽規模養殖場建設、池塘標準化改造、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物流建設、智慧農業基礎網絡通信設施建設等,改善農業生產經營基礎設施,為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創造條件。
十二、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督促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農產品初加工用電以及涉農行業用電價格優惠政策。
財政、水利等部門應當建立農業用水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
有關成品油零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農機作業用油保障工作,制定農機作業用油專屬優惠方案,在重要農時為作業農機優先足量加油。鼓勵成品油零售經營者提供田間地頭送油服務。
鼓勵通信運營企業對智慧農業裝備使用通信流量給予資費優惠。
十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財政、信貸、保險等政策措施,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農業社會化服務項目給予支持。
鼓勵和支持銀行、保險、擔保等機構開發農業社會化服務專屬金融產品。
鼓勵和支持銀行、擔保機構為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提供服務訂單、農業保單、農業設施等增信和抵(質)押貸款服務,創新開發農業生產托管貸等產品。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申請省普惠金融發展風險補償基金政策支持。
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推進政策性保險和商業保險在農業社會化服務領域的應用,為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提供從業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服務,開發安全事故責任保險、農事服務質量保險等產品。
十四、對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和相關技術培訓業務,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項目,依法落實相關稅收政策。
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享受水資源稅優惠政策。
十五、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科技等部門建立農業技術推廣人員聯系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制度,支持開展技物結合、技服結合、資管結合等形式的農業社會化服務,加快形成農業新質生產力,培育農業新業態,推動農業高質量發展。
鼓勵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利用遙感、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和無人機、導航定位終端、作業監測等智能裝備以及各類數據平臺,提升農業社會化服務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十六、省教育部門應當加強高等教育、職業教育涉及農業社會化服務的相關學科專業建設,加快培養相關專業人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涉農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和人才評價制度,將農業社會化服務納入高素質農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培訓內容。
鼓勵和支持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開展技能培訓。
十七、氣象機構應當加強氣象為農服務體系建設,擴大農業農村氣象服務覆蓋面,提高農業農村氣象服務和氣象災害防御科技水平。鼓勵采取定制服務等方式,為農業生產提供個性化氣象服務。
十八、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引導和支持農業社會化服務品牌建設,促進農業社會化服務品牌化發展。
標準化、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開展農業社會化服務標準化、規范化建設。支持以糧油等主要作物為重點制定地方服務標準。
十九、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統籌推進農業大數據在農業社會化服務領域的拓展應用,增強農業綜合信息服務能力,為農業社會化服務提供信息化支持。
二十、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通過服務質量監測、信用管理等方式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業社會化服務實施監督管理,規范服務行為,推動完善價格形成機制,推廣應用農業生產托管服務等合同示范文本,推進農業社會化服務健康發展。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名錄庫,加強動態監測。
二十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情況納入鄉村振興促進工作內容,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二十二、農業社會化服務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管理,為會員提供政策宣傳、技術培訓、業務指導等服務。
二十三、因農業社會化服務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申請調解解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支持依法設立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為農業社會化服務糾紛提供調解服務。
二十四、本決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