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
(2025年1月22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議案的權利,提高代表議案工作質量,發揮代表作用,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代表依法提出議案是憲法、法律賦予代表參與管理地方國家事務的權利,是執行代表職務的重要形式。
本辦法所稱代表議案,是指十名以上代表聯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屬于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事原案。
第三條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項提出議案:
(一)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省地方性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在本省范圍內遵守和執行的事項;
(二)制定、修改、廢止省地方性法規,改變、撤銷省、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三)應當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作出決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四)省人民代表大會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實施監督的事項;
(五)憲法、法律規定的屬于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下列事項不應當作為代表議案提出:
(一)中央國家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二)地方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三)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四)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事務;
(五)其他不屬于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第五條 代表議案應當一事一案。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案由應當明確清楚,案據應當充分合理,方案應當具體可行。
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規的代表議案,一般應當附法規草案文本以及說明;不附法規草案文本的,應當提出立法的必要性、有關依據和規范的主要內容。
第六條代表應當圍繞本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提出議案。
代表提出議案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充分醞釀和認真準備。
第七條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做好代表提出議案的組織協調和服務保障工作,組織代表開展專題培訓、調查研究、專業代表小組討論等活動,協調有關機關、組織向代表通報情況,根據代表要求提供擬提議案涉及的信息資料。有關機關、組織應當為代表提出議案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
第八條 代表議案一般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
代表聯名提出議案,領銜代表應當向參加聯名附議的代表提供議案文本或者采取集體討論等方式,使參加聯名附議的代表了解議案內容,取得一致意見。
代表聯名提出議案應當在代表議案專用紙上簽名,并通過“江蘇數字人大”議案建議處理系統提交。
第九條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議案,由代表團記錄、核對,在大會規定的提出議案截止時間前提交大會秘書處。
大會秘書處應當對代表提出的議案進行登記、分類和分析。對不符合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議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議代表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或者改作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第十條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議案,由各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送交或者由代表直接送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會同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收到的議案進行研究。對符合議案基本要求的,在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舉行時,送交大會秘書處,與會議期間提出的代表議案一并處理。對不符合議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議代表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或者改作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第十一條 代表提出的議案由大會秘書處進行研究,向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
大會秘書處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前,應當充分聽取提出議案的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和其他有關單位的意見。
第十二條大會秘書處根據議案內容向主席團提出下列處理意見:
(一)代表議案符合議案基本要求,且條件成熟的,建議列入本次大會會議議程;
(二)代表議案符合議案基本要求,但必要性、可行性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建議交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專門委員會在大會閉會后審議;
(三)代表議案不符合議案基本要求的,建議不作為代表議案處理。
第十三條 主席團根據大會秘書處的報告,決定代表議案是否列入本次大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本次大會會議議程。
主席團通過的代表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由大會秘書處印發會議。
第十四條主席團決定列入本次大會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的審議和表決程序,依照《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江蘇省制定和批準地方性法規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大會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專門委員會在大會閉會后審議。
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代表議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審議、研究。
第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審議、研究議案,應當通過走訪、調研、座談等方式聽取提出議案的代表以及有關方面代表的意見,必要時征求有關機關、組織的意見。
第十七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大會閉會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代表議案審議結果或者處理意見的報告。
代表議案審議結果或者處理意見的報告應當包括議案的主要內容,聽取和采納意見的情況,審議或者研究意見等內容。
審議或者研究意見可以提出下列處理建議:
(一)將代表議案列入下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
(二)將代表議案涉及事項列入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會議議程或者相關工作規劃、計劃,或者作為常務委員會工作參考;
(三)將代表議案涉及事項交有關機關、組織辦理或者作為工作參考。
第十八條 代表議案審議結果或者處理意見的報告,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和表決。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代表議案審議結果或者處理意見的報告時,應當邀請領銜代表列席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代表議案審議結果或者處理意見的報告,應當書面告知提出議案的代表,并錄入“江蘇數字人大”議案建議處理系統。
第十九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代表議案審議結果或者處理意見的報告提出將代表議案涉及事項交有關機關、組織辦理的,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組織辦理。承辦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辦理完畢,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辦理情況。
承辦單位提出的辦理情況報告,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會議經審議,對辦理情況報告不同意的,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原承辦單位重新辦理,并在兩個月內報告重新辦理情況。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辦理情況報告時,應當邀請領銜代表列席會議。
承辦單位在辦理過程中應當與提出議案的代表聯系溝通,充分聽取意見,及時通報辦理工作進展情況。
第二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代表議案審議結果或者處理意見的報告落實情況的監督,可以組織代表進行視察。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督促承辦單位做好代表議案涉及事項的辦理工作。
代表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以及承辦單位了解代表議案涉及事項的辦理情況,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提出詢問或者質詢。
第二十一條 代表議案審議結果或者處理意見的報告以及辦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下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除依法不予公開的外,應當通過《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江蘇人大網等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1983年4月22日江蘇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關于議案若干問題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