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常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江蘇省常州市人大常委會
常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常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2024年12月31日常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5年1月14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服務設施與環境建設
第三章 服務供給與社會參與
第四章 醫養結合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范居家養老服務,滿足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需求,增進老年人福祉,推動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以及相關扶持保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城鄉社區為依托、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由基本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和公益互助服務等共同組成的,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養老服務。
第三條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助餐、助浴、助潔、助行、助醫、助急、日間照料、短期托養、代購代繳代辦等服務;
(二)健康管理、家庭照護、康復護理、安寧療護等服務;
(三)探訪關愛、生活陪伴、心理咨詢等服務;
(四)養老顧問、法律服務、安全指導、安全監測、緊急救援、識騙防騙等服務;
(五)教育培訓、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服務;
(六)家庭生活環境適老化改造;
(七)國家、省和市規定的其他居家養老服務。
第四條 居家養老服務應當以居家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為導向,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家庭盡責、社會參與、市場運作,保障基本、適度普惠、就近便利、自愿選擇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系統構建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不斷完善與人口老齡化程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和扶持保障措施;建立居家養老服務協同推進和綜合監管機制,發揮社會力量在居家養老服務中的協同支持作用。
常州經濟開發區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本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六條 民政部門是居家養老服務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市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務體系,統籌推進醫養結合工作,以及疾病防治、醫療照護、心理健康等老年健康服務工作。
醫療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醫療保障制度,完善醫養結合、長期護理保險等相關制度政策。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社會工作管理機構,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游、應急管理、數據、市場監督管理、體育、稅務、消防救援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居家養老服務工作,配備專門工作人員;整合轄區內養老服務資源,組織配置、運營管理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引導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作用,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協助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教育和引導村民、居民依法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組織開展互助養老、志愿服務等活動。
第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顧老年人。
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扶養人應當依法對老年人履行扶養義務。
贍養人應當關心老年人的健康,保證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時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護理責任;不能親自照料、護理的,可以按照老年人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照料、護理。
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分開居住的,應當經常看望、問候老年人。
第九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以及行業協會、老年人組織、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志愿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按照職責或者章程參與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以投資、捐贈、捐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十條 引導建立和發展居家養老服務行業協會。
居家養老服務行業協會應當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發揮在業務培訓、信息咨詢、第三方評估等方面的作用,制定和參與制定居家養老服務相關標準,引導居家養老服務行業規范發展。
第十一條 全社會應當弘揚敬老、愛老、助老的中華傳統美德,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建設老年友好型社會。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老年人權益保障和居家養老服務政策、服務內容的宣傳,傳播適合老年人的健身、康養、維權等知識,提高老年人識別和防范非法集資、電信詐騙等非法侵害的能力;宣傳養老服務人才先進事跡和職業精神,提升養老服務人才職業尊崇感和社會認同度。
第二章 服務設施與環境建設
第十二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應當堅持城鄉統籌,按照就近便利、相對集中、醫養結合的原則,分層分類配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涉及空間利用的內容應當納入詳細規劃。
第十三條 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每百戶建筑面積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標準,集中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用房。五百戶以上不滿一千戶的,配套建設至少一處不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的社區養老服務用房;一千戶以上的,配套建設至少一處不少于三百平方米,或者二處以上且單處不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的社區養老服務用房。多個占地面積較小的相鄰住宅區,可以統籌規劃、集中配置社區養老服務用房。
新建住宅區的社區養老服務用房等設施,應當與住宅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住宅項目分期建設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于首期配套建成,并與住宅主體建筑工程同步或者先行規劃核實。
已建成住宅區應當按照每百戶建筑面積不少于二十平方米且單處不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的標準,配置社區養老服務用房。未配置或者未按照標準配置的,所在地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或者新(改、擴)建等方式解決。
社區養老服務用房應當優先設置在建筑物底層或者方便老年人進出的位置,滿足通風、采光、消防安全等條件,并遠離污染源、噪聲源,不得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夾層、閣樓;設置在二層以上的,應當配置電梯等升降設備或者無障礙坡道。
第十四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至少配置一個建筑面積不少于一千平方米的綜合性養老服務中心,每個村和城市社區應當分別至少配置一個建筑面積不少于二百平方米、三百平方米的居家養老服務站。
第十五條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文件中,明確社區養老服務用房配建、移交的要求和產權歸屬。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出具住宅項目規劃條件前,應當征求民政部門的意見。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劃條件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用房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不予規劃核實。未通過規劃核實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配套建設的社區養老服務用房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移交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并協助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將接收情況報送民政部門。
鼓勵建設單位在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用房的規劃、設計和竣工驗收等環節,聽取老年人、相關社會組織意見或者開展體驗試用活動。
第十六條 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規范,并滿足無障礙設施建設、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等要求。
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標準。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擅自拆除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經法定程序改變用途或者拆除的,按照不低于原有規模和標準就近補建或者置換。補建或者置換完成前,應當安排過渡性設施。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集約化、規模化建設,整合利用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社會公共服務設施和社會福利設施等資源,用于居家養老服務。
鼓勵將閑置房產等資源用于居家養老服務,農村住房、村集體用房、閑置廠房、倉儲用房、辦公樓、學校等建筑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改建、擴建成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閑置資源改造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辦法,規范閑置資源改造手續辦理。
鼓勵將物業服務用房、小區共用部位等用于居家養老服務,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指導。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銜接互通、功能互補的農村養老服務設施體系,因地制宜統籌推進日間照料中心、村級鄰里互助點、農村幸福院、老年活動站等村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點,推進適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礎設施、生活服務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開展公共服務環境適老化改造。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計劃,推進社區和家庭適老化改造。實施住宅小區路面平整、地面防滑處理、出入口和通道無障礙改造;住宅小區內的坡道、樓梯、電梯、公廁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不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強制性規范的,應當進行改造;推進符合電梯增設條件的公共場所和已建成住宅加裝電梯。
對經濟困難的失能、殘疾、高齡等老年人家庭實施適老化改造。鼓勵和支持老年人家庭對居家生活設施進行適老化改造。
開展社區和家庭適老化改造,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以及業主委員會等應當支持并配合。
第三章 服務供給與社會參與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狀況、養老服務需求變化等情況,制定并適時調整本地區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和實施標準,并向社會公布。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應當包含上級人民政府基本養老服務清單事項,不得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標準。
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應當明確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支出責任,并與其他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優撫政策等銜接。
制定、調整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和實施標準時,應當開展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和服務資源調查,充分聽取有關單位、專家、老年人和社會公眾意見。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老服務指導中心,整合養老服務、醫療衛生等資源,統籌推進覆蓋城鄉的綜合性養老服務中心、居家養老服務站建設,完善居家養老服務網絡。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建設養老服務指導中心,收集和發布轄區內居家養老服務需求、養老服務項目信息,開展行業指導、養老服務技能培訓、服務質量評估等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相關標準規范建設綜合性養老服務中心,全面提供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服務。
村(社區)應當設置養老服務站,根據所服務區域居家老年人的需求,針對性為老年人提供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服務。鼓勵有條件的村(社區)養老服務站向服務區域以外的老年人開放,實現居家養老資源共享。
鼓勵在住宅小區設立養老服務點,結合實際向老年人提供相關居家養老服務。
第二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運營、管理和維護;可以采取公辦民營、委托管理、購買服務等方式,將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提供給養老機構、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物業服務企業等運營管理。
民政部門應當履行監管職責,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對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運營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高齡、空巢、獨居、殘疾、失能、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難居家老年人探訪關愛服務制度,明確探訪關愛服務內容,督促和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轄區內特殊困難老年人的探訪關愛服務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要求,組織對特殊困難老年人進行定期探訪,提供幫扶、精神慰藉等關愛服務。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居家應急服務機制,根據需要逐步為特殊困難老年人配備緊急呼叫設備,提供無線定位、安全監測、實時求助、緊急救援等服務。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轄區內老年人就餐需求,合理布局老年助餐服務網絡,為老年人提供集中用餐、跨區域用餐、送餐等服務。
引導和支持農村地區因地制宜開展靈活多樣的助餐服務,并在政策支持上給予傾斜。結合實際需要,可以依托村級鄰里互助點、農村幸福院等開辦老年食堂,設置老年助餐點,探索鄰里互助、設立“中心戶”多戶搭伙、結對幫扶等模式開展助餐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務。鼓勵餐飲企業等社會力量開辦或者運營老年食堂、老年助餐點。
老年食堂、老年助餐點應當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族風俗習慣,營養均衡、適合老年人的餐食。
第二十六條 鎮(街道)養老服務中心、村(社區)養老服務站應當提供方便老年人出行、上下樓梯等的輔助器具,并提供專業指導。鼓勵社會力量捐贈輔助器具或者提供租賃服務。
鎮(街道)養老服務中心、村(社區)養老服務站應當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儀(器)、急救箱(包)等應急救護器具設備,并做好維護工作。鼓勵社會力量捐贈應急救護器具設備。
第二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老年教育,完善老年教育支持服務體系,均衡布局老年教育資源,完善市、縣級市(區)、鎮(街道)、村(社區)四級老年教育網絡,為老年人就近學習和社交生活搭建平臺。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開展老年教育、培訓,結合學校特色開設老年教育課程。鼓勵各類教育機構在鎮(街道)養老服務中心、村(社區)養老服務站等開設老年教育教學點。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辦學、捐資助學,參與老年教育事業發展。
老年教育應當針對老年人心理特點、生理需求、安全需求,開展養生保健、安全保護、防范詐騙、生活休閑、人文藝術、智能技術等方面的教育,豐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八條 本市在全社會倡導積極老齡觀,引導老年人根據自身情況,積極參與家庭、社區和社會發展。鼓勵和支持老年人參與基層民主監督、移風易俗、關心教育下一代、糾紛調解、環境保護、文化和科技知識傳播等公益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揮老年人在咨詢建言方面的作用。制定公共政策、實施社區更新改造等涉及老年人的事項,應當充分聽取相關老年人意見。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設兼顧老年人需求的智慧社會。
對醫療、社保、民政、金融、電信、郵政、出入境、生活繳費等高頻服務事項,應當保留人工服務、現金支付等傳統服務方式,配備方便老年人使用的工具設備。
推進智能化服務適應老年人需求。鼓勵互聯網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進行無障礙改造,將無障礙改造納入日常更新維護。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民政部門應當推動和支持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發展,培育以照護為主業、輻射社區周邊、兼顧上門服務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推動居家養老服務標準化、品牌化發展。
第三十一條 支持養老機構參與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運營管理,將專業服務延伸到社區和家庭,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門照護、日間照料、短期托養等服務。
支持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居家養老服務,利用其與小區居民日常聯系緊密、就近便利等優勢,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巡視探訪、助潔、助浴、助行、助醫、助急等服務,提高居家養老生活服務可及性。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建立相關機制,引導和規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推動國有經濟對普惠養老的支持,支持國有經濟在養老基礎設施領域布局,引導國有資本培育發展以普惠養老服務為主責主業的國有企業。
第四章 醫養結合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醫養結合的工作機制,推進醫療衛生服務與居家養老服務結合,方便居家老年人就近獲得醫療衛生服務。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與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統籌規劃、協同配套,推動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毗鄰建設,實現資源整合、服務銜接。
第三十三條 衛生健康、醫療保障、民政等部門應當推進老年人醫療衛生服務進入社區和家庭,指導、督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完善老年人健康管理體系,建立個人健康檔案,開展健康咨詢、疾病預防、心理健康等公共衛生服務以及自救和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導;
(二)建立家庭醫生簽約制度,推動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全科醫生與居家老年人開展簽約服務,為患常見病、慢性病的老年人開展跟蹤防治服務,為失智失能、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預約上門服務;
(三)開展老年人群重點慢性病的早期篩查、干預以及分類指導,提供老年口腔健康、老年營養改善、老年認知障礙防治和心理關愛服務;
(四)提供優先就診和轉診服務,提供便捷的非急救醫療轉運服務;
(五)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提供上門治療、隨訪管理、康復護理、安寧療護、健康指導、家庭病床等服務;
(六)提供中醫診療、中醫健康狀態辨識與評估、中醫藥健康管理等服務;
(七)與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簽約合作,在符合條件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內提供醫療服務。
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完善藥物使用、醫保報銷政策,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物供應,為老年人治療常見病和慢性病用藥、家庭病床配藥、居家結算醫療費用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老年人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工作。
鎮(街道)養老服務中心應當為老年人交流和心理服務提供場所,提供心理健康指導,為老年人開展心理健康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心理干預措施。鼓勵有條件的村(社區)養老服務站設立心理咨詢室或者有心理咨詢服務功能的場所。
第三十五條 支持醫療衛生機構、康復機構、護理機構以及具備醫療服務能力的養老機構,與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等協同聯動,將醫療衛生服務延伸至社區和家庭,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專業化入戶服務。
推動有條件的鎮衛生院和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置護理院,支持在社區依法開設護理站,為居家老年人提供醫療護理、康復指導等服務。護理站的設置應當納入區域衛生規劃。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制定政策,建立醫療衛生機構與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間的合作機制,為老年人提供治療期住院、康復期護理、穩定期生活照料、安寧療護一體化的醫療、康復和護理服務。
鼓勵執業醫師和注冊護士到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內設醫療機構、醫養結合機構多點執業;支持相關專業特長的醫師和專業人員到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規范開展疾病預防、營養、中醫調理養生、用藥指導等非診療行為的健康服務。
第三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居家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工作,根據評估結果確定居家老年人失能等級和服務需求類型,并推動衛生健康、民政、醫療保障、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和單位的相關評估銜接互通、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整合照護扶持政策,建立家庭、社區、機構等共同參與的專業化整合照護服務體系,推動醫療衛生機構、養老機構、康復療養機構、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等相互協作,為高齡、失能、殘疾等老年人提供包括健康照護、精神慰藉、安寧療護、生活照料等在內的整體性照護服務。
第三十八條 本市推行家庭病床服務與居家養老服務相結合。對符合條件的居家老年人,醫療衛生機構可以在其居所設立家庭病床并依法提供相關醫療衛生服務。符合規定的家庭病床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醫療保障等部門完善家庭病床服務規范。
第三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安排社會工作者、志愿者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為老年人提供導醫服務,在老年人就醫時提供引導和必要的幫助。
推動專業助醫組織和隊伍建設,為老年人提供掛號取號、就醫陪同、代取藥品、代辦繳費等助醫服務。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助醫服務規范,完善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機制。
第四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工作,完善資金籌集、需求認定、等級評定、支付標準、監督管理等政策制度,逐步擴大參保對象范圍,合理調整保障標準,為符合條件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基本護理服務。
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與長期護理保險相銜接的保險產品,滿足個人或者家庭個性化、差異化醫療保障需求。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居家養老服務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完善支持居家養老服務發展的財政投入政策和多渠道籌資機制。
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用于發展養老事業,并主要用于居家養老服務。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居家養老服務相關財政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第四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制度,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重點安排居家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復護理、醫療保健等服務項目,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無人照顧等老年人服務需求。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補貼項目、標準和范圍,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三條 養老服務機構按照規定享受稅費優惠,其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應當執行居民用戶價格標準。
第四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居家養老服務產業扶持政策,推動與老年人生活密切相關的食品、藥品以及老年用品行業規范發展,支持老年產品關鍵技術成果轉化、服務創新,鼓勵企業和科研機構開發適合老年人使用的智能化、輔助性以及康復治療等方面的產品。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促進居家養老優質產品應用推廣,推動在有條件的街道、社區發展嵌入式康復輔助器具銷售和租賃網點,提供用品展示、預約使用、指導教學、售后維修、回收利用等服務。
第四十五條 本市推進建立養老服務顧問制度。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常住老年人口的一定比例配備養老服務顧問,為居家老年人提供政策宣傳、養老供需對接和服務引導等服務。
第四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人才培養工作機制,完善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措施。
鼓勵高等學校、職業院校、開放大學、成人高校開設養老服務管理、老年醫學、健康管理、康復保健、護理等相關專業,在養老服務機構、醫療衛生機構設立實習實訓基地,培養養老服務專業人才。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應當建立與本市相關學校的常態化溝通合作機制,加強養老服務人才供需對接。
推動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專業化發展。對取得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并從事養老護理工作的人員,按照規定發放崗位津貼。養老護理員崗位津貼相關政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
民政部門應當支持推薦優秀從業人員參加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等榮譽評選。
第四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養老志愿服務制度,扶持和發展志愿服務組織,培育志愿者隊伍,為志愿服務人員提供專業培訓。鼓勵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校學生、低齡健康老年人參加居家養老志愿服務。
社會工作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托志愿服務記錄,建立健全養老志愿服務時間儲蓄等激勵機制。
第四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托長江三角洲區域養老服務一體化協作機制,加強養老服務相關交流合作,推動建立涉老信息共享、資源共用、標準互認和養老服務補貼跨區域結算機制,促進居家養老服務資源要素自由流動,提升區域居家養老服務協同發展水平。
市人民政府以及市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本市區域內養老服務的協同機制,強化區域養老服務政策的統籌協調和養老服務資源的統籌管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智慧養老管理服務平臺,整合養老服務信息與戶籍、醫療、社會保險、社會救助、老年人健康數據等信息,推動跨部門信息共享和工作協同;公布并及時更新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和實施標準、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和養老服務機構等信息,為社會公眾免費提供政策咨詢、服務項目查詢、服務供需對接、服務質量評價等服務。
鼓勵養老服務機構開展智慧化建設,將有關信息接入智慧養老管理服務平臺,為老年人提供生活呼叫、應急救援、遠程安全監測等服務。
第五十條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居家養老服務規范、服務標準制定具體的服務細則,明確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收費標準等內容,并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與接受有償養老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贍養人、扶養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服務內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并建立服務檔案。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維護老年人人格尊嚴,保護老年人隱私,及時回應老年人合理訴求;不得有歧視、侮辱、虐待、毆打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不得以欺騙方式誘導老年人消費。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從業人員管理,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并將相關信息推送至智慧養老管理服務平臺。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開展應急管理知識宣傳培訓,制定應急管理預案,按照規定開展安全檢查和應急演練。
第五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建立養老服務機構和服務質量評估制度,對養老服務機構的人員配置、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服務對象滿意度、社會信譽等進行綜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本市推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等級評定制度,提升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管理水平。
第五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建立養老服務機構信用檔案,記錄其設立與變更、日常監督管理、違法行為查處、綜合評估結果等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縣級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誠信檔案,如實記載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職業技能等級、從業經歷、獎懲記錄等,并依法為養老服務機構等提供查詢服務。
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失信行為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失信懲戒。
第五十三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養老服務協同監管機制,完善監管措施。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居家養老服務聯合執法機制,開展常態化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居家養老服務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舉報。
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民政等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方便公眾舉報。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拆除社區養老服務用房或者其他規劃用于社區養老服務的設施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退還建設補貼和有關費用,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 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從業人員有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予以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履行教育管理責任不到位,多次出現從業人員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情形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 嚴重的,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養老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養老機構、居家養老服務機構,以及經營范圍和組織章程中包含養老服務內容的主體。
(二)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主要依托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主體。
(三)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是指專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房屋、場地及其附屬設施,包括社區養老服務用房、鎮(街道)養老服務中心、村(社區)養老服務站、日間照料中心、老年助餐點等。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