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條例
徐州市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條例
江蘇省徐州市人大常委會
徐州市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條例
徐州市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條例
(2024年12月18日徐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5年1月14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認定保護
第三章 傳承弘揚
第四章 區域協同
第五章 園區管理
第六章 保障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紅色基因,弘揚淮海戰役革命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江蘇省紅色資源保護利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淮海戰役是解放戰爭進入重大轉折階段,人民解放軍華東野戰軍、中原野戰軍以及部分地方武裝,在中共中央和中央軍委的領導統率下,于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六日至一九四九年一月十日,在以徐州為中心,東起海州、西止商丘、北至臨城、南達淮河的地區與國民黨軍隊進行的一場戰略決戰,基本解放了長江以北廣大地區,為中國人民解放軍打過長江去、解放全中國奠定了勝利的基礎。
本市宣傳和弘揚淮海戰役革命精神,將淮海戰役革命精神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樹立崇尚英雄、緬懷先烈的良好風尚,發揮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固本培元、凝心聚力、鑄魂育人、推動發展的社會功能。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的認定保護、傳承弘揚等活動及其保障監督,適用本條例。
對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中的文物、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歷史建筑、檔案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還應當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淮海戰役紅色資源,是指與淮海戰役相關的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下列物質資源和非物質資源:
(一)重要舊址、遺址、代表性建筑、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等淮海戰役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
(二)重要檔案、文獻、手稿、實物、聲像資料等淮海戰役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
(三)英雄模范人物和集體的形象、事跡,人民群眾支前故事,以及具有重要影響的文藝作品、口述記憶、紅色地名等淮海戰役紅色非物質資源。
第五條 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尊重史實、分類保護、規范管理、永續傳承的原則,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六條 市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工作,將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督促指導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工作,研究解決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相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本區域內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工作。
第七條 本市設立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工作專家咨詢委員會,為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工作提供咨詢、論證、評審等專業支撐。
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工作專家咨詢委員會由黨建、黨史、文化、文物、旅游、規劃、建設、教育、檔案、傳媒、法律等方面專業人士組成。
第八條 宣傳部門負責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的協調指導、督促檢查等工作。
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門負責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中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以及相關的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務等工作。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淮海戰役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和英雄烈士褒揚等相關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學校開展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工作。
淮海戰役烈士紀念塔管理機構負責淮海戰役烈士紀念塔園區建設管理以及淮海戰役紅色文化史料、文物藏品的征集研究、保護利用、陳列展示等相關工作,協助宣傳、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做好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工作,承擔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工作專家咨詢委員會日常事務。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網信、民政、公安、財政、黨史、檔案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相關工作。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的義務,有權對侵占、破壞、污損或者歪曲、丑化、褻瀆、否定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有關部門和單位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十條 對在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認定保護
第十一條 本市建立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名錄,經調查認定的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第十二條 淮海戰役烈士紀念塔管理機構和市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軍人事務、黨史、檔案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開展淮海戰役紅色資源調查和征集,進行記錄、整理、建檔,并及時將調查和征集情況提交市宣傳部門。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列入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名錄的建議名單。
第十三條 市宣傳部門根據淮海戰役紅色資源調查和征集情況,依照省紅色資源調查認定辦法,提出擬列入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名錄的建議名單,組織專家評審后,向社會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市宣傳部門根據專家意見和公示結果,提出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建議名錄,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本市對列入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名錄的重要舊址、代表性建筑、紀念設施或者場所,設置保護標識;對列入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名錄的重要遺址,設置紀念標識。
保護標識和紀念標識的樣式由淮海戰役烈士紀念塔管理機構會同市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污、篡改、損毀保護標識和紀念標識,不得將保護標識和紀念標識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商標、商業廣告。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名錄數據庫,在數據庫中載明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的名稱、類型、所在地、歷史價值、產權歸屬、保護責任人等內容;淮海戰役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還應當載明地理坐標、四至范圍以及相應的界址、地形圖等內容。
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名錄數據庫由淮海戰役烈士紀念塔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和維護。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名錄數據庫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便于公眾查閱。
第十六條 本市依法編纂淮海戰役烈士英名錄,在淮海戰役烈士紀念塔園區設置淮海戰役烈士英名墻。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淮海戰役烈士紀念塔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做好淮海戰役烈士信息查詢和增補工作,對依法增補的淮海戰役烈士英名,在清明節或者烈士紀念日前補刻至淮海戰役烈士英名墻。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專項規劃。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專項規劃應當與文物保護、文化旅游、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等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八條 市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需要,對淮海戰役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依法劃定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并向社會公布。
禁止侵占保護范圍內的土地,禁止污損、占用、破壞保護范圍內相關設施,禁止在保護范圍內從事有損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安全和環境氛圍的活動。
第十九條 依法在淮海戰役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確保建設規模、體量、風格、色調與淮海戰役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的歷史風貌相協調,不得破壞其歷史風貌。
對淮海戰役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建設控制地帶內已經存在的,與其歷史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構筑物,市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治理。
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區域內淮海戰役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建設控制地帶的秩序管理,并對周邊道路、街區景觀進行綜合整治,確保環境氛圍與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主題相協調。
第二十條 相關國有博物館、紀念館等收藏、研究單位應當開展淮海戰役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的征集和研究。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收藏的淮海戰役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捐贈或者出借給收藏、研究單位進行展覽和研究。
收藏、研究單位應當尊重捐贈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對捐贈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二十一條 紀念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機構和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應當根據各自業務范圍,開展淮海戰役紅色非物質資源的整理研究、學術交流和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
淮海戰役烈士紀念塔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淮海戰役親歷者、見證者的采訪和口述記憶開展搶救性收集、保存工作。
第二十二條 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實行保護責任人制度。
淮海戰役紅色資源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為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保護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保護管理,或者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人員負責保護管理。
第二十三條 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分類分級保護要求;
(二)開展保養、維護和修繕、修復;
(三)采取日常巡查、防火、防盜、防損壞等安全措施;
(四)發現重大險情或者隱患,立即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并采取相應搶救保護措施;
(五)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維修、宣傳;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 淮海戰役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的修繕、修復,應當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預的原則,最大限度保持其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淮海戰役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的修復、復制、拓印、數字化采集,應當遵守相關技術規范,確保原真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淮海戰役紅色非物質資源的傳承、傳播,應當尊重其形式和內涵,注重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
宣傳、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軍人事務、黨史、檔案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修繕、修復、傳承、傳播等工作的指導。
第二十五條 淮海戰役紅色資源有損毀危險,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修繕、修復能力的,可以通過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門向市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申請修繕、修復支持,市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
市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對非國有的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可以依法采取財政資助、接受捐贈、產權置換、購買、租賃等方式予以保護。
第三章 傳承弘揚
第二十六條 宣傳、黨史、檔案等部門和社科研究機構、黨校(行政學院)、高等學校等,以及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相關管理單位應當聯合建立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理論研究專家庫,共同構建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體系,為挖掘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的歷史價值和時代內涵提供理論支撐。
第二十七條 本市在每年清明節、烈士紀念日和淮海戰役勝利紀念日,組織開展淮海戰役紅色宣傳教育活動。
鼓勵在淮海戰役舊址、遺址、代表性建筑、紀念設施或者場所開展參觀學習、緬懷紀念、入黨入團入隊儀式、主題黨日、現場黨課等活動。
第二十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堅持正確輿論導向,通過新聞報道、專題宣傳、發布公益廣告等方式,講好淮海戰役紅色故事,引導公眾參與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傳承弘揚。
第二十九條 本市將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傳承弘揚融入旅游節、書香徐州等文化活動,利用機場、車站以及行業窗口、辦公樓宇等公共空間,拓展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宣傳陣地。
第三十條 宣傳、文化和旅游(文物)、教育等部門應當支持淮海戰役紅色主題文藝作品的創作和傳播。淮海戰役烈士紀念塔管理機構應當對淮海戰役紅色主題文藝作品創作和傳播提供指導和幫助。
鼓勵文藝表演團體、文藝工作者、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開展淮海戰役紅色主題文藝作品創作、展演展映等活動。
鼓勵開發淮海戰役紅色文化創意產品,促進淮海戰役革命精神傳承弘揚。
第三十一條 具備開放條件的淮海戰役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免費或者優惠向社會公眾開放,提供陳列展覽、展示體驗等服務,并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推動展覽展示方式融合創新。
第三十二條 鼓勵紀念館、檔案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以及其他淮海戰役紅色資源收藏單位開展專題展覽、公益講座、媒體宣傳、閱讀推廣等傳承弘揚活動。
第三十三條 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展覽展示應當以史實為基礎,堅持政治性、思想性、藝術性相統一。展覽展示內容和解說詞應當確保準確、完整、權威,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或者備案手續。
第三十四條 鼓勵依托淮海戰役重要舊址、遺址、代表性建筑、紀念設施或者場所創建愛國主義教育、黨史教育、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廉政教育、國防教育、學生社會實踐等基地,配備教育管理團隊,發揮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的社會教育功能。
鼓勵淮海戰役重要舊址、遺址、代表性建筑、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管理單位與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駐地部隊等開展合作共建。
第三十五條 黨校(行政學院)等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淮海戰役紅色主題教育納入必修課程,利用淮海戰役紅色資源開展現場教學,組織學員到淮海戰役重要舊址、遺址、代表性建筑、紀念設施或者場所開展培訓活動。
第三十六條 教育部門應當推動淮海戰役紅色文化進校園,將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傳承融入思想道德、文化知識、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內容。相關部門編印中小學紅色讀本,應當將淮海戰役紅色文化作為重要內容。
學校應當將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傳承納入教學活動,組織學生到淮海戰役重要舊址、遺址、代表性建筑、紀念設施或者場所,開展愛國主義、集體主義與革命傳統教育。
第三十七條 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門應當指導開發淮海戰役紅色旅游線路,加強淮海戰役紅色旅游景點景區建設,推動淮海戰役紅色旅游與鄉村旅游、研學旅游、科技旅游等業態融合發展,打造淮海戰役紅色旅游品牌。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淮海戰役紅色旅游開發,合理利用淮海戰役紅色資源,提升淮海戰役紅色旅游內涵和影響力。
第四章 區域協同
第三十八條 本市推動與淮北市、臨沂市、商丘市、宿州市等建立區域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共建共享機制,推進保護規劃和保護標準相銜接,加強工作交流與合作,促進區域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弘揚一體化高質量發展。
第三十九條 推動區域宣傳、黨史、檔案等部門和社科研究機構、黨校(行政學院)、高等學校等,以及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相關管理單位,開展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的理論研究,打造學術交流平臺,共享理論陣地資源,合作舉辦學術研討會,聯合進行史料征集整理和專項課題研究,共同形成理論成果,提升淮海戰役紅色文化的影響力。
第四十條 推動區域淮海戰役相關紀念館、檔案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以及其他淮海戰役紅色資源收藏單位組建合作聯盟,開展巡展聯展,加強館際業務交流。
第四十一條 推動區域宣傳、文化和旅游(文物)、教育等部門和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加強淮海戰役紅色主題文藝作品的選題、培育、創作、傳播等領域合作,共同打造有影響力的淮海戰役紅色文藝精品。
第四十二條 推動區域淮海戰役紅色旅游合作,依托淮海經濟區文化旅游協同發展機制,豐富淮海戰役紅色旅游產品,共同開發淮海戰役紅色旅游線路,打造淮海戰役紅色旅游圈。
第四十三條 鼓勵有關部門和單位利用區域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組建淮海戰役紅色教育聯盟,開展黨史學習教育、愛國主義教育、理想信念教育、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進行現場教學、紅色尋訪、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五章 園區管理
第四十四條 在淮海戰役烈士紀念塔、淮海戰役碾莊圩戰斗紀念館等淮海戰役紀念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園區保護范圍內修建不符合文物保護和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法律、法規以及相關保護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在園區保護范圍內修建與淮海戰役無關的紀念設施。
第四十五條 在園區保護范圍內進行展覽展示、文藝演出、影視劇拍攝、網絡直播、無人機航拍等活動,應當征得園區管理機構同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園區保護范圍內從事有損烈士形象、有損紀念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講解員隊伍建設,并按照規定提供專業的講解服務。
第四十七條 在園區保護范圍內應當遵守本條例關于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的相關規定。禁止下列行為:
(一)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危險物品進入園區;
(二)損毀樹木地被、采摘花果;
(三)開展有損園區環境氛圍的商業、娛樂等活動;
(四)在園區水面垂釣、游泳、嬉戲;
(五)攜帶獸類寵物進入園區;
(六)其他有損園區安全、環境和歷史風貌的行為。
第六章 保障監督
第四十八條 本市依托淮海戰役烈士紀念塔管理機構,逐步整合工作力量和保障經費,推進淮海戰役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整體保護。
第四十九條 市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相關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傳承領域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發揮淮海戰役烈士紀念塔管理機構資源優勢和支撐作用,組織開展管理人員、保護修復人員、講解人員業務能力培訓,提高職業素養和服務能力。
第五十條 淮海戰役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保護責任人在依法保護的前提下,可以設立志愿服務站點,招募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
鼓勵、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志愿服務活動,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相關管理單位應當為志愿服務活動提供便利。
第五十一條 市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多元投入機制,鼓勵社會資本通過捐贈、資助、依法設立基金等方式參與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
第五十二條 市和相關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本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
市和相關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作用,組織人大代表圍繞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開展專題調研和視察等活動,匯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工作。
第五十三條 對侵害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不力、利用不當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公益訴訟。
第五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在園區保護范圍內從事有損園區安全、環境和歷史風貌的行為,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由市、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依法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委托符合規定條件的園區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十六條 市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