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關于女方因通奸經判決離婚是否可請男方再給予生活費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關于女方因通奸經判決離婚是否可請男方再給予生活費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關于女方因通奸經判決離婚是否可請男方再給予生活費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關于女方因通奸經判決離婚是否可請男方再給予生活費的答復
1951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云南省人民法院:
通奸僅系一方得以提出離婚的理由,給付生活費系為保護經濟能力的弱者,兩個問題性質不同,不能含混。故女方縱因通奸經判決離婚,如未再行結婚而生活困難者(指家庭財產分割后而生活仍困難者而言),依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男方應幫助維持其生活,幫助的辦法及期限,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如認為女方因通奸而經判決離婚,男方即可不給予生活費,顯系從男性中心及封建思想出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