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源市梅花鹿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遼源市梅花鹿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吉林省遼源市人大常委會
遼源市梅花鹿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遼源市梅花鹿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2023年12月29日遼源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4年5月29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東豐梅花鹿品種資源,促進梅花鹿產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梅花鹿人工養殖、生產加工、經營等產業相關活動以及東豐梅花鹿品種的保護利用。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東豐梅花鹿,是指收錄在《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品種名錄》中,具備特有生理遺傳特征的東豐梅花鹿培育品種。
第四條 梅花鹿產業發展應當堅持三產融合、協同發展、科技支撐、規范管理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 市、梅花鹿產業發展重點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梅花鹿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梅花鹿產業發展重點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梅花鹿產業發展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梅花鹿產業發展重點縣(區)人民政府梅花鹿產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梅花鹿產業發展工作。
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商務、衛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以及金融保險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梅花鹿產業發展工作。
第七條 鼓勵依法成立梅花鹿產業發展協會、商會等組織,規范行業管理,維護公平競爭,開展對外交流合作。
第八條 支持建立東豐梅花鹿種質資源保護基地。支持梅花鹿基因庫、種公鹿站、遺傳資源保種場、核心育種場和凈化場建設,提高梅花鹿良種純度及種用生產性能。
第九條 市、梅花鹿產業發展重點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兼顧資源和環境承載能力,在符合梅花鹿養殖生產布局以及養殖污染防治的前提下,鼓勵發展梅花鹿適度規模養殖。
第十條 梅花鹿產業發展重點縣(區)人民政府以及所屬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合理安排畜禽養殖用地,優先用于滿足梅花鹿養殖用地需求。
第十一條 在主要生態功能區、幼齡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封山禁牧區以外,可以利用林下土地資源適度開展梅花鹿養殖,但不得改變地表形態、林地用途,不得影響林木正常生長。
第十二條 合理引導金融機構運用支農、支小再貸款加大對梅花鹿養殖企業的支持力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支持保險機構開展梅花鹿養殖保險業務,鼓勵養殖單位和個人參加梅花鹿養殖保險,提高梅花鹿產業風險防控能力。
第十三條 市、縣(區)、鄉鎮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提供梅花鹿養殖、糞污資源化利用技術培訓,并提供良種推廣、疫病防治以及凈化等服務。
第十四條 從事梅花鹿養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
(二)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喂梅花鹿;
(三)在垃圾場或者使用垃圾場中的物質飼養梅花鹿;
(四)隨意棄置和處理病死梅花鹿;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市和梅花鹿產業發展重點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梅花鹿產業創新研發體系,對梅花鹿科研項目給予重點扶持,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院校、企業和個人研發梅花鹿相關新產品、新技術和新工藝。
第十六條 梅花鹿產業發展重點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業規劃要求,組織建設梅花鹿屠宰廠(場),為梅花鹿產品加工提供條件。
屠宰梅花鹿必須在依法取得畜禽屠宰許可證的畜禽屠宰廠(場)內進行。但是,不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自宰自食除外。
第十七條 未經檢驗、檢疫或者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梅花鹿產品不得銷售。
第十八條 支持企業提高梅花鹿產品加工能力,推動梅花鹿初級加工產品向精深加工產品轉變,大力開發梅花鹿功能食品、保健食品,延長產業鏈條,提升產品附加值。
第十九條 鼓勵梅花鹿產品生產企業制定和申報梅花鹿產品加工相關技術標準,依據加工技術標準生產梅花鹿產品。
第二十條 鼓勵行業協會、科研院所、大專院校、企業開展梅花鹿產品入食研究,支持梅花鹿產品進入普通食品原料。
第二十一條 鼓勵行業協會、藥品企業、科研院所開展梅花鹿藥用功能和機理研究,支持梅花鹿醫藥健康產品開發。
第二十二條 梅花鹿產業發展重點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梅花鹿及其產品交易平臺建設,構建線上線下融合發展的梅花鹿及其產品交易渠道,完善物流基礎設施,加強梅花鹿產業經紀人隊伍的培育與管理,拓寬產品流通渠道,健全市場體系,促進梅花鹿產品銷售。
第二十三條 梅花鹿產業發展重點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建立健全梅花鹿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信息服務平臺,構建梅花鹿原產地可追溯體系。
第二十四條 梅花鹿產業發展重點縣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和利用東豐梅花鹿地理標志,培育發展具有地域優勢和特色的東豐梅花鹿品牌,提高梅花鹿產業知名度和綜合競爭能力。
第二十五條 依法取得地理標志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相應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并在產品、場所、廣告宣傳中規范使用地理標志。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東豐梅花鹿歷史文化遺址、遺產的保護傳承和活化利用。
第二十七條 深入挖掘東豐梅花鹿在生產、生活、生態和文化等領域的價值,加強老工藝、老字號、老品種的保護與傳承。鼓勵申請加入國家、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第二十八條 加強資源整合,突出東豐梅花鹿特色文化,開發東豐梅花鹿標志文化旅游紀念品、精裝梅花鹿產品、精品文化旅游線路。
第二十九條 鼓勵支持梅花鹿產業科學知識的研究、傳播和普及,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促進梅花鹿產業科學技術進步。
第三十條 梅花鹿產業發展重點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梅花鹿養殖、加工等技術人員職業技能培訓,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發揮鄉土人才對梅花鹿產業發展的技術支撐作用。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其他品種鹿產業發展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