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電力條例
臨沂市電力條例
山東省臨沂市人大常委會
臨沂市電力條例
臨沂市電力條例
(2024年12月19日臨沂市第二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5年1月18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電力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電力供應與使用
第四章 電力設施保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電力事業發展,保障電力建設、供應使用和安全運行,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山東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電力規劃建設、供應使用、設施保護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電力事業發展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安全高效、清潔低碳、適度超前、保障民生、服務便利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事業的組織領導,將電力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工作機制,協調解決電力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電力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力相關工作。
第六條 電力企業應當運用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保障電力可靠供應,為用戶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電力服務。
用戶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供用電合同的約定,安全、有序、節約用電,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推動能源綠色低碳轉型,促進電力事業可持續發展。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電力法律、法規和電力知識的宣傳普及,提高全社會安全用電、節約用電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電力公益性宣傳。
第二章 電力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國土空間電網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編制國土空間電網專項規劃應當遵循安全可靠優先、開發節約并舉、生態環境友好、能源結構優化、科技創新驅動的原則,根據能源資源和電力負荷的分布情況合理布局電力設施。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落實國土空間電網專項規劃的要求,配置或者預留相應的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電力電纜通道等空間資源,并將其納入相應區域的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梁、隧道、涵洞等基礎設施時,應當統籌考慮地下電力電纜和其他地下電力設施,為其預留位置和通道。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已納入規劃的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電力電纜通道和電力設施保護區,并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非電力設施建設單位因建設需要,確需對已納入規劃的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電力電纜通道的位置進行調整的,應當提供新的電力設施站址、走廊和通道的位置,并進行科學評估論證,依法辦理規劃調整手續。
第十二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土空間電網專項規劃組織實施電力設施建設,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不得超出資源環境承載能力新建、擴建電力設施。
電力建設項目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依照土地、房屋征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征收并給予補償。
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桿、塔基礎以及地下電纜通道建設不實行土地征收。桿、塔基礎占用的土地,電力建設單位應當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 電力工程與公用工程、綠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相互妨礙時,雙方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協商,就遷移、跨越、安全防護措施和補償等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十四條 電力發展應當綜合考慮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資源條件、供需形勢等因素,構建多元協同發展的清潔能源供應體系,合理發展清潔高效煤電和氣電,積極發展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氫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十五條 儲能發展應當根據提高電力系統調節能力的要求,結合地區資源優勢合理布局抽水蓄能電站和各類新型儲能項目,引導儲能安全、有序、市場化發展。
第十六條 電源、儲能等項目符合國家規定的并網條件、并網標準的,供電企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并網服務,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并網標準。
電源、儲能等項目業主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保障電網安全,不得私自并網。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和供電企業應當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優質高效服務,推動可再生能源科學有序發展。
供電企業應當優化分布式光伏接網流程,定期統計并向社會公布分布式光伏可開放容量。
第十八條 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通過多能互補、源網荷儲、虛擬電廠等技術,采取自建、租賃、購買儲能設施或者購買儲能容量等方式,提升友好并網性能。
供電企業應當加強配電網建設,構建智慧化調度系統,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按照規定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標準的可再生能源電源項目的上網電量。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公共建筑、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規定同步建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充電設施建設條件,滿足直接裝表接電要求。
鼓勵、支持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區、公共建筑、公共停車場建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電力設施建設和改造投入,支持農村電網、老舊小區供配電設施改造升級,提高供電質量,改善農業生產和居民生活用電條件。
第三章 電力供應與使用
第二十一條 供電企業應當依法履行普遍服務義務,無歧視地向用戶提供報裝、計量、抄表、收費、結算等各類供電服務,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保底供電服務。
第二十二條 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移動客戶端等,公開供電企業基本情況、電價、收費標準,以及辦理接入、增容等用電業務的程序和時限等信息,切實保障用戶的知情權、監督權。
用戶申請新裝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的,供電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二十三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用電業務。居民用戶裝表接電的期限,自報裝申請之日起不超過五個工作日;非居民用戶裝表接電的期限,自受電裝置檢驗合格并辦結相關手續之日起,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因特殊情況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裝表接電的,供電企業應當向用戶說明原因。
第二十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對供電故障及時搶修,盡快恢復正常供電。供電企業工作人員到達現場搶修的時限,自接到報修之時起,城區范圍內不超過一小時,農村地區不超過二小時。因天氣、交通等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到達現場的,應當向用戶說明原因,并盡快到達現場。
第二十五條 重要電力用戶和對供電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電力用戶,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定,配備多路電源、自備應急電源或者采取其他非電保安措施,確保供用電穩定。電力用戶自備發電設備的,應當采取保安措施,并告知供電企業。
重要電力用戶名單由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商品交易市場、商業綜合體、商業辦公用房、產業園區等非電網供電主體對具備電表計量條件的終端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電價政策執行,不得在終端用戶的電費中加收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等費用。
第二十七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聯合報裝要求為新建住宅小區的建設單位提供供電報裝服務,對供電配套基礎設施的技術要求、建設標準、質量管控、移交事項等予以明確。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相關技術標準建設供配電設施。供電企業應當根據住宅小區實際情況參與現場勘查、圖紙審查、竣工驗收等工作,并在供配電設施隱蔽工程掩埋或者封閉前進行中間檢查。
供配電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移交給供電企業實行專業化運營管理,相關運行維護、更新等費用納入企業經營成本。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向買受人交付房屋。
第二十八條 未實現供電企業接收并管理到戶的住宅小區,其供配電設施應當移交給供電企業維護、管理。符合移交條件的,供電企業應當接收;不符合移交條件的,經改造合格后移交,供電企業不得拒絕接收。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更動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及相關裝置。
用戶對計量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向供電企業提出校驗申請,供電企業應當及時受理并告知校驗結果。用戶對校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
第三十條 在發供電系統正常情況下,供電企業應當連續向用戶供應電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電企業可以依法中斷供電:
(一)火災、水災等災害發生后,災害現場總指揮根據救災需要,作出截斷電力輸送、限制用電決定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對依法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通知停止供電的;
(三)用戶竊電的;
(四)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法作業,經供電企業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五)用戶接入電網的用電設備影響電網供電質量或者對電網的安全運行構成干擾、妨礙的;
(六)其他嚴重影響電力安全和公共安全,確需中斷供電的情形。
供電企業中斷供電前,應當按照規定事先通知用戶。供用電雙方應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對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引起中斷供電的原因消除后,供電企業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電。
第三十一條 供電企業在抄表收費、電力設施巡查中發現用電信息異常、電力設施運行異常,可能因用戶用電行為或者用戶用電設施設備引發的,可以對用戶下列設施設備及其運行狀況進行檢查:
(一)受(送)電裝置中電氣設備安全運行狀況;
(二)保安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
(三)用電計量裝置、用電信息采集裝置、繼電保護和自動控制裝置、調度通信裝置等安全運行狀況;
(四)并網電源、自備電源安全運行狀況;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供電企業對用戶用電設施設備及其運行狀況進行檢查的,應當出示有關文件或者證明。用戶用電設施設備存在用電安全隱患的,供電企業應當書面向用戶反饋檢查結果;用戶應當及時予以消除,供電企業應當提供技術指導。
第三十二條 供電企業不得實施下列損害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供電或者擅自中斷、中止供電;
(二)不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者變更收費標準;
(三)不按照規定序位限電;
(四)擅自增設供電條件或者變相增加用戶負擔;
(五)為用戶受電工程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
(六)其他損害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章 電力設施保護
第三十三條 電力企業應當在電力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向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劃定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和保護區的申請。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依法劃定并公告。
第三十四條 10千伏及以上電力設施周圍五百米范圍內的廢品收購站、露天垃圾消納點、塑料大棚、彩鋼房以及遮陽網、防塵網、塑料薄膜等輕質物體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采取及時清理或者加固防護等措施,防止危及電力設施安全。
電力設施產權人對前款規定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情形應當及時告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關于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并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
(一)在發電廠、變電站圍墻外緣三百米范圍內,放風箏或者其他空中漂移物;
(二)在電力設施巡視檢修專用通道內堆放雜物、堆曬谷物、停放車輛,或者在電纜豎井、電纜溝道中堆放雜物、易燃物、易爆物,傾倒垃圾;
(三)圍建、侵占線路桿塔、環網柜、配電站(所)等電力設施;
(四)阻塞或者損壞變電站、配電室防汛排澇設施;
(五)損壞、涂改、遮擋、擅自移動用電信息采集與控制裝置、電力設施標志、在線監測裝置;
(六)排放導電性粉塵、腐蝕性氣體等可能造成電力設施損害;
(七)其他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在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上空和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從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以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予以制止并有權要求恢復原狀、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或者請求發展改革部門和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三、四、六項規定的,由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用戶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發展改革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責令改正;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或者改正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力事業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