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濟南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山東省濟南市人大常委會
濟南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濟南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2024年10月22日濟南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0日山東省
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數字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章 數字產業化與產業數字化
第四章 政務與公共服務數字化
第五章 數據開發利用與保護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推進實體經濟與數字經濟深度融合,發展新質生產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數字經濟,是指以數據資源為關鍵要素,以現代信息網絡為主要載體,以信息通信技術融合應用、全要素數字化轉型為重要推動力,促進公平與效率更加統一的新經濟形態。
第三條 數字經濟發展應當遵循創新驅動、融合發展、應用牽引、數據賦能、公平競爭、安全有序、系統推進、協同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數字經濟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推進機制,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統籌解決數字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牽頭推進、協調、督促全市數字經濟發展工作,制定并實施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推進數字產業化發展、工業數字化轉型、數字技術應用和信息基礎設施建設。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數字經濟發展規劃與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做好數字經濟重大項目建設的服務保障工作。
市大數據部門負責協調推進數字基礎設施布局建設,推進數據共享開放、流通交易等數據平臺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構建數據流通體系。
市科學技術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數字經濟創新平臺建設,推動數字技術基礎研究、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
市網信部門負責協調推動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信息化,統籌協調網絡安全、網絡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金融、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審計、市場監督管理、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各自領域的數字經濟發展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字經濟跨區域交流合作,推進濟南都市圈數字經濟協同發展。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學術團體、產業聯盟、基金會、新型智庫等組織和個人參與數字經濟發展活動。
第二章 數字基礎設施建設
第八條 本條例所稱數字基礎設施,是指以信息技術為支撐、以信息網絡為基礎,為經濟、社會發展及居民生活提供感知、傳輸、存儲、計算及融合應用等基礎性信息服務的公共設施體系,主要包括通信網絡基礎設施、算力基礎設施、新技術基礎設施、融合應用基礎設施、信息安全基礎設施等。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大數據等有關部門按照集約共享、智能高效、綠色低碳、適度超前、安全可控的原則,編制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將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與市政、交通、能源、水利等相關基礎設施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新一代移動通信網絡、高速固定寬帶網絡建設,推動發展衛星互聯網、量子互聯網等未來網絡設施。
第十一條 大數據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設算力基礎設施,推進通用數據中心、超級計算中心、智能計算中心、邊緣數據中心等數據中心建設,引導市場主體構建多元計算、高效協同的算力網絡,提升算力供給服務和一體化調度應用效率。
第十二條 大數據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物聯網建設,支持基礎設施、城市治理、物流倉儲、生產制造、生活服務等領域建設和應用感知系統,推動感知系統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
第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統籌推進人工智能、區塊鏈、工業互聯網、云計算等數字技術基礎設施,加強底層技術平臺、算法平臺、開源平臺等基礎平臺建設,建立通用技術能力和安全支撐體系。
第十四條 大數據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工業、建筑業、農業、交通、醫療、教育、能源、水務、市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保護、物流、廣播電視網等領域傳統基礎設施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改造。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支持通信網絡設施等具有公益屬性的數字基礎設施建設,不得收取進場費、接入費、協調費、分攤費等費用,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
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數字基礎設施,不得實施非法侵入、干擾、破壞數字基礎設施的活動,不得危害數字基礎設施安全。
第三章 數字產業化與產業數字化
第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數字產業化發展,合理規劃數字產業集群空間布局,培育數字產業集群,推動數字產業向園區集聚,防止同質化無序競爭和低水平重復建設,支持創建國家級、省級數字經濟產業集聚區。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創新驅動,推動數字經濟相關領域的前瞻性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構建數字科技創新平臺,健全完善規則、標準及測評體系,完善平臺和基礎設施共享機制。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在集成電路、基礎和工業軟件、人工智能、區塊鏈、大數據、云計算、量子科技、空天信息、信息安全等領域開展數字技術攻關,促進數字科技成果轉化。
對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數字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項目,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競爭性遴選、安排指令性任務等方式組織開展。
第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培育壯大基礎軟件、工業軟件、應用軟件、信息安全軟件等優勢軟件產業,鼓勵研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首版次軟件產品,推進軟件產品迭代、適配測試和產業化規模化應用。
推動開源體系建設,培育孵化開源項目,構建安全可控、開放協同的現代軟件產業體系。
第十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推動先進計算產業發展,支持關鍵技術攻關,促進產業鏈、供應鏈、創新鏈協同發展,提升相關零部件配套能力,構建高性能計算機產業體系。
第二十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科學技術等部門推動集成電路產業發展,優化集成電路產業鏈重點環節,引導企業加大半導體材料及光電子材料等研發和產能投入,打造特色集成電路產業基地。
第二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支持人工智能產業發展,推動大模型研發與應用,研發人工智能產品與服務,推進產業鏈式集群規模化發展。
加強應用場景建設,培育典型應用場景及解決方案,推動人工智能賦能應用,推進國家人工智能創新應用先導區和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創新發展試驗區建設。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立足濟南資源稟賦和產業發展實際,推進空天信息、量子信息、元宇宙等未來產業發展,推動現有產業的未來化躍升和未來技術的產業化落地。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建立產業數字化轉型支撐服務體系,推動實體經濟與數字經濟深度融合,引導企業穩步推進設備更新,推動企業、產業園區和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
第二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動數字技術普及應用,引導工業企業數字化轉型。支持企業開展數字技術集成應用創新,推進制造業企業智改數轉網聯,推動先進制造業集群、產業園區等內外網升級和數字化改造。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推動工業化聯網普及應用,推進工業互聯網網絡、平臺建設,鼓勵企業建設全國領先的跨行業跨領域工業互聯網平臺和特色專業型平臺,推動工業互聯網規模化應用,推進工業互聯網賦能企業數字化轉型。
第二十五條 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快打造農業農村數字化應用場景,推進種植業、畜牧業、種業數字化智能化發展,推動數字技術在大田種植、設施園藝、畜牧養殖等領域的融合應用,鼓勵農產品電商發展,提升農業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數字化水平。
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推動互聯網與特色農業融合發展,培育推廣創意農業、休閑農業、觀光農業以及游憩休閑、健康養生、創意民宿等數字鄉村新業態新模式。
第二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推動建筑業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轉型升級,推進建筑信息模型技術應用,支持企業建設建筑產業互聯網平臺,推動智能建造與新型建筑工業化協同發展。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數字技術與生產性、生活性服務業深度融合,推進數字應用場景開放,豐富服務產品供給,推進服務業數字化發展。
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推動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圖書館等場館的數字化改造,推進文化資源數字化開發和轉化,支持電競游戲、數字演藝、數字創意、數字藝術、數字娛樂等新型文化產業發展,鼓勵創作具有泉城特色的優質數字文化產品。
商務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電子商務創新發展,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建設,提升跨境電商普及應用水平,支持數字化商貿平臺建設,加快數字貿易發展,發展社交電商、直播電商等新業態新模式,倡導數字消費。
第二十八條 金融、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完善數字金融產業鏈條,推進大數據、區塊鏈、智能金融等數字金融企業集聚發展,建設數字金融培育孵化載體,拓寬數字人民幣應用場景,發展數字普惠金融,提升數字金融服務經濟社會能力。
第四章 政務與公共服務數字化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數字政府建設,推動政府履職和政務運行數字化轉型,推進政務服務通過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和移動政務服務平臺辦理,實現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推進政府決策科學化、社會治理精準化、公共服務高效化,全面提升政府履職效能。
建設數字化城市治理平臺,推進城市運行態勢監測、公共資源配置、宏觀決策、統一指揮調度和事件分撥處置數字化,提升城市治理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智慧社區綜合信息服務平臺和應用終端建設,構建居家養老、兒童關愛、家政服務、文體活動、社區電商、社區醫療服務等數字化創新應用場景,推動公共服務、便民服務、商業服務等社區服務功能數字化。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加快發展智慧交通,建設可視化智慧交通系統,實行交通流量監測、道路狀況分析、交通信號控制等智能化管控。
推行數字化、智能化交通設備,提升公眾出行智能化服務水平。
第三十二條 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推進醫療衛生機構數字化建設,支持互聯網醫院等新服務模式發展。優化全民健康信息平臺,加強健康醫療數據標準體系建設,推進數字技術在醫學檢驗檢查、臨床診斷輔助決策、遠程醫療、個人健康管理、疾病預防和控制等領域的應用。
第三十三條 教育部門應當建設智慧教育公共服務平臺,推動智慧校園、智慧課堂建設,加強人工智能基礎教育,促進教育數據和數字教學資源的共建、共享、開放、流通,強化農村和偏遠地區教育數字化建設。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參與教育數字化建設與服務。鼓勵學校提供場地,企業和個人投入建設和運營,培育智慧教育新業態新模式。
第三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老年人、殘疾人等運用智能技術困難群體在出行、就醫、消費、文娛等方面的服務保障措施,改善基本服務需求和體驗,避免對日常生活造成障礙。
第五章 數據開發利用與保護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推動數據開放共享、流通交易和保護利用,制定數據要素管理、流通交易等制度規則,建立完善數據要素流通體系,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推動數據要素有序流動,提高數據要素配置效率。
市大數據部門應當建設統一的公共數據開放平臺,對公共數據資源實行統一、集約、安全、高效管理。推動數據要素流通服務和交易平臺建設,為數據供需雙方提供資源整合、信息發布、交易撮合等服務。
第三十六條 公共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國家機關、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應當推進政務數據共享和交換,并通過統一的公共數據開放平臺向社會開放公共數據。
鼓勵引導企業、科研機構、行業組織等單位開放自有數據,推動公共數據與非公共數據融合應用。
第三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依法開展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大數據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安全保障管理體系,探索建立數據要素權益分配等管理制度,推動形成多方參與共建的數據要素生態。
鼓勵事業單位、企業和社會組織有條件無償使用公共數據開發產品、提供服務,用于公共治理和公益事業發展。
支持用于產業發展、行業發展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有條件有償使用。
第三十八條 市場主體對合法持有的數據有權進行加工使用、流通交易等并獲取收益。
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數據資源、產品和服務,可以通過政府批準設立的數據交易機構或者推動建設的數據流通交易平臺開展數據交易,也可以自行交易。
第三十九條 市大數據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支持數據企業發展,培育合規認證、資產評估等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提升數據流通和交易全流程服務能力。
第四十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對數據資源實行分類管理,開展數據資產入表,推動數據流通利用。
鼓勵國有企業、大中型企業、平臺企業等具有數據優勢的企業依法向中小企業開放數據,建設行業數據空間,提供普惠性數據產品和技術工具,開展公益性數據服務。
第四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數據空間、隱私計算、區塊鏈、精準授權、數據沙箱等技術應用,增強數據利用可信、可控、可計量能力。
網信、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大數據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采取數據分類分級、標識登記、資產權益憑證等安全措施,加強安全產品的拓展應用。
建立網絡安全監測、預警、應急響應聯動機制,提升網絡安全態勢感知、威脅發現、應急指揮、協同處置和攻擊溯源能力。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企業和個人從事數據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嚴格落實個人信息授權使用、數據安全使用承諾和重要數據出境安全管理等相關制度。網信、公安等部門發現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督促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四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法規,細化數字經濟產業政策措施,將與數字經濟發展相關的非經濟性政策納入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各類財政專項資金、政府引導基金,重點用于支持數字經濟領域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重大創新平臺和產業載體平臺建設、典型示范應用和重大項目建設。
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統籌財政資金支持數字經濟發展,完善投資融資機制,拓寬數字經濟企業融資渠道。
第四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數字經濟建設。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應當積極參與數字建設、數字技術創新、數字經濟核心產業發展、企業數字化改造及數字經濟營商環境營造等。
第四十六條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發揮科創金融改革試驗區作用,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對符合國家和省、市數字經濟產業政策的項目、企業、平臺和創新人才,在貸款、上市、政策性融資擔保以及其他金融服務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四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區建設有關要求,支持培育和發展數字經濟相關知識產權交易市場、健全知識產權交易規范,促進與數字經濟相關的知識產權價值實現。
知識產權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門和人民法院應當加強數字經濟知識產權保護和服務,健全知識產權侵權的預防、預警和糾紛應對機制,依法打擊數字經濟領域知識產權不正當競爭和侵權行為。
第四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土地供應、電力接入、能耗指標分配、頻譜資源配置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為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提供保障。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數字經濟產業用地市場化配置,健全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等用地市場供應體系,完善用房保障體系,滿足數字經濟企業用地用房需求。
第四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數字經濟領軍人才及團隊、高端人才、急需緊缺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力度,在落戶、住房、就醫、子女教育、科研項目申報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或者提供便利服務。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職業學校設置數字經濟領域相關專業,推動校企合作培養人才;支持建立數字技能公共實訓基地,加強在職培訓。
第五十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工業和信息化、 交通、郵政、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數字經濟產業新業態用工服務的指導,積極探索靈活多樣的用工方式和多點執業新模式。指導企業制定和完善數字經濟產業新業態從業人員在工作時間、報酬支付、保險保障等方面規定,保障數字經濟產業新業態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舉辦、參加數字經濟領域的國內國際會展、賽事、論壇等活動,搭建數字經濟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臺,推動建立供需對接渠道,加強數字經濟相關企業、產品、服務宣傳,提高企業市場開拓能力。
第五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數字經濟產業服務第三方機構,為數字經濟產業相關企業提供創業培育和輔導、知識產權保護、投資融資、技術支持、產權交易等服務。
鼓勵數字經濟相關產業領域的社會組織、行業協會商會加強行業服務,依法開展信息交流、企業合作、產業研究等活動。
第五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產業聯盟、企業等承接國家、省重大科學技術研發專項,參與制定數字經濟相關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支持制定數字經濟相關企業標準、團體標準。
工業和信息化、大數據、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組織企業開展數據管理國家標準實施工作,推動企業規范數據管理,提升數據質量。引導企業參與制定行業數據國家標準并應用推廣,提升行業數據標準化水平。
第五十四條 支持平臺企業規范健康發展,加強平臺企業間、平臺企業與中小企業間的合作共享。
平臺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平臺管理制度規則,不得利用數據、算法、流量、市場、資本優勢,限制其他平臺和應用獨立運行,不得損害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對消費者實施不公平的差別待遇和選擇限制。
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網信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平臺經濟治理規則和監管方式,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保障平臺從業人員、中小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五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的宣傳教育,加強數字技能培訓,提升全
民數字素養。
第五十六條 市統計部門應當開展數字經濟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對數字經濟領域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第五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數字經濟發展考核評價體系。
對為本市數字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第五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