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種業促進條例
青島市種業促進條例
山東省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青島市種業促進條例
青島市種業促進條例
(2024年10月25日青島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育種創新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四章 扶持與保障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種質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鼓勵育種創新,引育壯大種業企業,促進種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畜禽、水產、林草、農業微生物等領域種業發展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前款所列領域種業相關的品種管理、生產經營以及監督管理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市按照國家種業振興決策部署和種業發展相關規劃要求,加強種質資源保護,激勵種業自主創新,強化企業主體作用,優化種業發展環境,加快構建現代種業體系,促進種業科技自立自強、種源自主可控。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種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將種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完善種業發展扶持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種業發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農業農村、漁業、林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種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畜禽、水產、林草、農業微生物等領域種業發展促進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大數據、金融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種業發展促進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育種創新
第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種質資源保護,并對下列種質資源予以重點保護:
(一)列入國家、省重點保護天然種質資源目錄的;
(二)珍稀、瀕危的;
(三)本市特有和具有地方特色的;
(四)其他具有特殊價值需要重點保護的。
第七條 種質資源保護區(地)、種質資源庫(圃)、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水產原良種場等的種質資源保護單位,應當按照職責或者服務協議,開展種質資源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評價、更新、交流、利用等工作。
鼓勵種質資源保護單位開展或者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種業企業合作開展種質資源保護利用科學技術研究,篩選、創制優異種質,培育本地優勢特色品種。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從境外引進優異種質資源,豐富本市種質資源。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并采取相應安全控制措施。
種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海關等部門加強業務指導,推動口岸監管、隔離檢疫、物流運輸等環節銜接,提高通關便利性。
第九條 科技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種業主管部門設立種業科研項目,重點扶持本地優勢特色品種選育,對育種周期長以及具有重大經濟或者社會價值的項目予以長期穩定支持。
鼓勵有條件的優勢種業企業申報國家、省有關科技計劃和重點項目。
第十條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種業企業加強種業基礎性、前沿性研究和應用技術研究以及生物育種技術研究,加強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前沿技術突破,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
鼓勵將常規育種和生物育種有機結合開展育種創新,支持設立生物育種研發機構,支持生物技術企業提供基因測序、數據分析、基因編輯等育種服務,促進生物育種技術推廣應用。
第十一條 支持種業企業創建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研發中心等各類育種研發機構和平臺,鼓勵種業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組建創新聯合體、共建實驗室和種業創新研發中心,開展育種聯合攻關、集中攻關等創新合作,建立商業化育種體系。
第十二條 市和相關區(市)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規模適當、集中穩定的種業科研試驗和良種繁育基地。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推進農作物良種繁育基地建設,優先納入高標準農田建設范圍,完善配套設施建設和專業服務。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推進畜禽核心育種場、水產原良種場建設,完善種畜禽、水產良種繁育和生物安全防護設施條件,促進良種繁育規模化、標準化、智能化發展。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林木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提升林木種苗生產供應能力。
第十三條 種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地適種適栽適養優良品種的示范推廣工作,促進優良品種推廣應用。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品種展示示范基地建設,開展農作物新品種展示示范、跟蹤評價和宣傳推廣。
第十四條 種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托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高素質農民培育體系和農業科技社會化服務組織等,加強種業主推技術的宣傳、指導和推廣應用,促進良種良法配套、農機農藝融合、綠色節本增效。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十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以市場為導向的種業科研成果轉移轉化機制,充分發揮企業在成果推廣應用中的主導作用,提高種業科研成果轉移轉化效能。
鼓勵采取轉讓、許可等方式轉移轉化種業科研成果。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植物新品種權、專利權、種質資源和技術方法等要素與種業企業進行合作;對完成、轉化科研成果有重要貢獻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和報酬。
鼓勵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與種業企業開展育種科技人員交流,支持本單位的科技人員到種業企業從事育種成果轉化活動;鼓勵育種科技人才創新創業。
第十六條 市種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種業企業實行梯度培育、分類指導,推動不同層次和規模的種業企業協調發展,重點培育具有核心研發能力和產業帶動能力的領軍企業、育繁推一體化企業以及具有資源、品種和模式優勢的企業。
支持種業企業通過重組、兼并、股份合作、股權激勵、上市掛牌等方式擴大規模。鼓勵國內外種業領軍企業在本市落戶。
第十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種業企業搭建產品展示、交流、合作平臺,支持舉辦種業會展和交流活動,推進種權交易和項目合作。
第十八條 鼓勵種業企業依托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上合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等重大開放平臺,開展種業國際合作和交流。
鼓勵本市種業企業在境外設立研發機構并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增強國際競爭力。
第十九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種業發展實際,推進具有特色優勢、產業集聚的現代種業產業園區建設,為園區內的單位開展種質資源研究、育種研發、繁育生產、科研成果展示交易等提供服務和保障。
第二十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特色地方品種的開發利用,支持種業企業對特色地方品種提純復壯和產業化開發,支持特色地方品種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海洋資源稟賦和水產種業科研優勢,加強資源統籌,科學規劃海洋水產種業發展空間布局,促進海洋水產種業規模化發展。
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對海洋水產育種的扶持力度,發揮國家海洋漁業生物種質資源庫等平臺作用,支持海洋水產種苗研發中試以及產業化基地建設,推動海洋水產種業產學研深度融合。
第二十二條 支持種業企業依法自愿成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維護成員合法權益,為成員和行業發展提供信息咨詢、信用建設、市場營銷等服務。
第四章 扶持與保障
第二十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種業發展財政支持力度,統籌安排財政資金用于種質資源保護、育種科技創新、良種繁育和示范推廣等工作。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支持企業發展、科技創新的專項資金、政策性基金等,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統籌協調,加大對符合條件的種業企業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創新財政性資金投入方式,通過設立種業領域財政股權投資資金、種業發展基金或者后補助、成果獎勵等方式,引導社會資金投資種業企業,支持關鍵核心技術研發、重大科研成果轉化等。
鼓勵天使投資、風險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等投資支持種子期、初創期種業企業。
第二十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增信、貸款貼息、保險費補貼等方式,引導和支持金融機構為種業相關企業和個人提供金融服務。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種業金融服務產品,為產業鏈上下游提供協同金融服務。支持金融機構通過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質押方式,為種業相關企業和個人提供專項貸款產品。
第二十六條 市、區(市)、鎮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統籌安排建設用地、設施用地、海域、林地指標,重點保障研發型種業企業、種業科研機構、種質資源庫(圃)、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水產原良種場、重點種業園區等的合理用地用海需求。
第二十七條 本市依法保護種業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將植物新品種權、育種方法發明專利權等種業知識產權納入全市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加強跨區域跨部門聯動保護和行政司法協同保護。
種業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為植物新品種權、育種方法發明專利權等種業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等活動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種業科技人才培養和引進,推進創新型種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
鼓勵種業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建立產學研融合、多學科交叉的人才培養模式,聯合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支持聯合建立實訓基地,對基層一線種業技術人員、高校畢業生、新型職業農民等進行種業技能培訓。
鼓勵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種業企業引進種業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鼓勵種業企業創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專家工作站等平臺,吸引高水平科研人才進站開展育種研究工作。
第二十九條 取得種業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技術難題,在種業發展事業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評審。
種業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參加職稱評審,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放寬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種業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品種選育、試驗審定以及種質資源保護鑒定利用等工作,其業績作為職稱評定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支持種業智庫、種業科技服務機構等專業化平臺發展,為政府、企業決策提供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
種業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種業智庫、種業科技服務機構等開展規劃研究、市場分析、產業定位、技術指導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漁業、林業、發展改革、大數據等有關部門建設種業信息化服務平臺,促進全市種業數據信息整合與開放共享。
第三十二條 種業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強化種業監管執法,依法查處種業領域各種違法行為,維護良好種業發展環境。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