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依法規范民事案件立案與調解工作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依法規范民事案件立案與調解工作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依法規范民事案件立案與調解工作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依法規范民事案件立案與調解工作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鞏固深化立案登記制改革成果,切實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現就嚴格依法規范民事案件登記立案后開展調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堅持立案登記制改革不動搖,切實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全面落實自愿、合法原則,從制度上、源頭上解決未經立案先行調解、強制調解、久調不決等“立案難”“不立案”問題。
二、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民事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依法登記立案。適宜委托調解的,經征得當事人同意,在轉入審理程序前,可以委托調解員或者調解組織調解。
三、登記立案后開展調解工作的案件,調解期限自調解員或者調解組織簽字接收法院移送材料之日起計算。適用普通程序的調解期限為15日,適用簡易程序的調解期限為7日。但是,雙方當事人同意延長的,可以將調解期限延長30日,延長的調解期限不計入審理期限。
四、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撤回起訴或者即時履行的,人民法院記錄在案后以“其他方式”結案。當事人明確要求出具相關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辦理。
五、登記立案后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期限屆滿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繼續調解的,應當轉入審理程序依法辦理。
六、調解不成、轉入審理程序前,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依法交納案件受理費。當事人未按時交納的,依法按照自動撤訴處理 。本意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秘書一處
2024年12月2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