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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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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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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谑械谑邔萌嗣翊泶髸瘴瘑T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技創新,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高水平國家創新型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海南自由貿易港科技開放創新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促進及其服務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科技創新工作的全面領導。強化科技創新發展規劃、政策措施、重大任務、科研力量、資源平臺、區域創新等統籌協調,構建協同高效的決策和組織實施體系。持續推動創新主體、創新平臺、創新人才、創新機制、創新環境建設,激發各類創新主體的創新動力和活力,加快形成與海南自由貿易港核心區建設相適應的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融合發展的新格局。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創新工作的組織管理,統籌和引導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布局、資源配置和政策制定,優化科技創新環境,推動解決科技創新的重大問題,防范化解科技領域重大風險。
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科技創新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科技創新相關工作。
第五條 建立科技獎勵制度,強化科技創新激勵,對在科技創新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建立科技創新決策咨詢機制,在編制實施科技發展規劃、制定重要科技政策、作出重大科技決策前,咨詢有關機構、企業以及專家的意見。
第六條 建立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其他社會資本廣泛參與的多元化科技投入機制,推動全社會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投入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例逐步提高。
市、區人民政府保證財政科技投入持續穩定增長,財政用于科技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于地方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對本市重點產業企業在增加研發投入、設立研發機構、實施核心技術攻關、技術成果轉化、技改轉型升級、數字賦能等方面予以支持。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基金支持科技創新活動。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科技金融服務體系,完善相關科技金融政策,支持金融機構創新科技金融產品和依托金融服務平臺,開展股權質押、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科技保險和融資擔保等科技金融業務,為科技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市、區人民政府運用政府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本通過股權投資、設立產業子基金或者直接投資等方式,探索以“先投后股”方式,支持早期創業科技項目和科技型企業。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圍繞發展新質生產力統籌規劃、布局建設科技基礎設施,建設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能、新能源等領域新型基礎設施。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建設或者參與建設科技基礎設施。
第九條 建立重點突出、梯次完善的科技型企業培育體系,重點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創新龍頭企業等科技創新企業梯隊。支持企業牽頭或者參與重大科技項目,推動企業發揮科技創新主體作用。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創新的國有企業研發投入、利益分配、激勵約束及考核評價等管理制度,發揮國有企業在科技創新中的引領作用。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科研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等納入國有企業考核評價內容,對有突出貢獻的國有企業科研人員、科技項目管理人員按照規定給予獎勵,在經營業績考核中可以依法將國有企業研發費用支出視同利潤。
第十條 支持設立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模式市場化和用人機制靈活化的新型研發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在承擔政府項目、引進和培養人才、投資融資服務等方面,可以依法參照適用科研事業單位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支持設立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等高能級科技創新平臺。
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其他組織建立產學研用創新聯合體、服務綜合體和產教融合實訓基地等,推動產業鏈相關企業、科研機構和服務機構聚集。
支持企(事)業單位與國家相關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中央直屬企業開展合作,建立科技創新平臺或者基地。
建立產業科技創新對接平臺,為企業科技創新需求與有相應研發實力的科研機構提供對接服務,集聚產業科技創新資源,促進優勢產業發展。
第十二條 推進科技創新基地建設,以�?趪腋咝录夹g產業開發區、�?诰C合保稅區、�?诮瓥|新區、海口復興城互聯網信息產業園等重點園區為重要承載區,打造科技創新型產業集群,輻射帶動全市科技創新。
支持建設農業科技示范展示基地、省級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示范基地等,推進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的研發、測試和示范應用,加快培育壯大熱帶特色高效農業產業。
第十三條 鼓勵、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科技人員開展基礎研究,探索、發現和開拓新的知識領域,推動基礎研究與技術創新對接融通,增強原始創新能力和關鍵核心技術供給能力。
鼓勵、支持企業獨立或者聯合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社會組織開展面向行業、產業共性技術問題的應用基礎研究。
第十四條 鼓勵、支持企業與高等學校、研發機構等聯合開展產學研用協同創新,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和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的核心環節,推動重點產業的關鍵共性技術、前沿技術、現代工程技術攻關,促進創新鏈與產業鏈的深度融合,提升科技創新力、產業競爭力。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培育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發展壯大優勢產業,圍繞高新技術產業、熱帶特色高效農業、海洋產業、現代服務業等支柱產業,聚焦數字經濟、生物醫藥、海洋油氣、機電制造、高端食品飲料、新能源汽車、電子信息、航空航天、生物降解新材料等重點產業推進科技創新,推動產業高端化、綠色化、智能化。
第十六條 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圍繞本市重點產業發展需要,健全需求導向和問題導向的科技計劃項目形成機制,對科技計劃項目的立項、組織實施、評審、經費支出、過程管理等方面加強監督和評價,實施科研項目“揭榜掛帥”等新模式,探索實行科研經費包干制和項目經費負面清單管理,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的技術路線決定權和人財物自主支配權,提升科技創新投入效能。
第十七條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應用類科技項目,項目主管部門應當與項目承擔單位書面明確科技成果轉化義務和期限,同時明確項目承擔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履行科技成果轉化義務的,項目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平臺公開發布,并許可他人實施轉化。
第十八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歸單位所有的職務科技成果,項目承擔單位可以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共同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但是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社會穩定的除外。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自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共同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的,在使用期限內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可以依法將科技成果使用權許可他人實施。
第十九條 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按照下列標準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一)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轉讓凈收入或者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
(二)利用該項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連續三至五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科技人才培養、引進、使用和融入機制,加強專業技術、高技能、重點產業、重要領域的人才培養引進,重點培養和引進產業發展急需的科技創新人才。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創新主體建立市場化的科技人才引進機制,加強科技人才儲備。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技人才服務保障體系,為符合條件的科技人才在設立企業、項目申報、落戶、居住、子女教育、配偶就業、醫療保障和停居留、工作許可、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務。
第二十一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其他組織建立科技人才雙向流動機制�?蒲惺聵I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在職創辦企業或者到企業任職。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管理人員和企業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到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兼職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求,可以依法采用劃撥或者協議出讓的方式供應土地,采用劃撥方式供應土地的,應當嚴格限制劃撥條件和用地性質等。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彈性年期、先租后讓、租讓結合、招掛結合等方式供應土地,保障本市重點產業科技創新項目用地需求。
第二十三條 支持開展國際科技創新交流合作,推動創新要素跨境便捷流動和國際創新資源高效聚集,在商務考察、出國參展、貿易洽談、離岸創新創業、技術貿易、出入境管理、外匯管理等方面,為創新主體提供服務和便利。
支持創新主體與國際知名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共建聯合實驗室(研究中心)、國際技術轉移中心等國際科技合作平臺,聯合推進高水平科學研究,促進國際科技交流和技術成果轉移轉化。
支持設立國際科技組織、國際知名學校、國際科技研發機構、國際科技服務機構或者其分支機構。
第二十四條 加強科技創新區域協同,推動與粵港澳大灣區和科技創新發達地區合作,建立與海南文昌國際航天城、海南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游先行示范區、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等的科技創新協同聯動機制,探索建立科技創新飛地,在科技創新平臺共享、產業鏈構建、資源要素流動、成果轉移轉化等方面,實現優勢互補、協同發展。聚焦本市重點產業科技創新需求,推動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技術研發、孵化,技術成果產品在本市生產。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技公共服務機制,引導科技服務機構規范化運營,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科技服務機構予以支持。對專業性、技術性強的科技公共服務,可以委托科技服務機構辦理。
鼓勵設立研發、技術轉移、檢驗檢測認證、概念驗證、中試、創業孵化、知識產權、科技咨詢等科技服務機構和科技公共服務平臺,為科技創新提供專業服務。
鼓勵、支持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及其他組織聯合建立技術轉移機構、技術創新聯盟或者知識產權聯盟、教學科研基地,培育技術經理人等技術轉移人才,開展專業化技術轉移服務。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技資源共享機制,提供科技基礎設施、科學儀器設施、科研文獻、科技數據等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和增值服務。
利用財政性資金建設、購置的科技資源,除有保密要求和特殊規定外,資源管理單位在保證自身使用需求的前提下,面向社會開放共享。鼓勵以社會資金建設、購置的科技資源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建立知識產權交易評估評價、質押融資風險補償等機制,支持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機構發展,促進知識產權轉移轉化。支持科技型企業發行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科技項目實施情況以及科技成果、知識產權、科研信用等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等服務,但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和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機制。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支持在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衛生健康、文化教育、生態環境、綜合能源利用等領域應用新技術、新模式、新產品,推廣應用綠色技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支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件推廣應用,促進科技創新產品規�;瘧谩�
第二十九條 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管理,強化科技創新活動全流程誠信管理和倫理審查,完善失信行為調查核實、公開公示和懲戒處理等制度。
從事科技創新活動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其他組織等應當履行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審查主體責任,加強本單位的科研誠信、科技倫理和學風建設。
第三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全社會弘揚崇尚科學、尊重人才、勇于創新的社會風尚,推動創新文化、創新精神、創新價值融入城市精神,營造激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
第三十一條 對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設立的探索性強、不確定性高的科技項目,能夠充分證明承擔項目的單位和科技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未能形成預期科技成果的,經立項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可以允許該項目結題,不影響相關單位和個人再次申請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設立的科技項目。
第三十二條 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科技創新相關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