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國際投資促進局設立和運行規定
海口國際投資促進局設立和運行規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國際投資促進局設立和運行規定
海口國際投資促進局設立和運行規定
(2019年10月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公布)
第一條 為推動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促進海口市國內外經貿合作交流,依法設立海口國際投資促進局(簡稱海口投促局)并組織好該局運行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海口投促局是由海口市人民政府發起,基于公共服務目的而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列入行政機構序列、不從事法定職責外事務,經授權代表政府在法定職責范圍內開展經貿活動的非營利性法人機構。
第三條 海口投促局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海口市民政局,業務主管部門是海口市商務局。
第四條 海口投促局應當建立章程,構建國際化、市場化、專業化的運營機制,履行以下職責:
(一)承接總部企業的服務工作,承擔總部企業招商、認定、落地、政策兌現等相關服務。
(二)承接招商引資的服務工作,承擔招商引資代理、項目包裝策劃、咨詢宣傳推介、國內外企業商務服務、國內外會議會展及其他投資促進等經貿活動。
(三)根據工作實際在海內外設立辦事機構及授權代理機構。
(四)為相關機構提供開放型經濟發展的政策研究、決策咨詢和可行性建議。
(五)完善總部企業和招商重點項目庫,推動項目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加強和深化同境內外政府部門、商協會、投資促進機構、境外駐我和我駐外使領館、境內外企業的聯系和合作。建立本市異地商會聯席會議辦公室、行業協會秘書長聯席會議辦公室,創新工作機制,統籌島內島外資源,搭建政府與企業溝通的渠道和橋梁,促進多方合作。
(七)在法定授權范圍內開展其他業務。
第五條 海口投促局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局長負責制。理事會由發起單位委派理事組成,主要履行出資人和管理責任,決定職位、人事、薪資、年度和長遠發展目標任務等重大事項。局長按章程規定履行職責。
第六條 海口投促局應當按照精簡、效能原則設置內設機構和崗位,按照公平、公正、競爭、擇優原則,實行市場化用人機制,建立與績效目標相適應的薪酬管理制度,建立員工薪酬與績效考核等相掛鉤的激勵機制。
第七條 海口投促局運營資金主要由注資收入、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收入、獲得政府獎勵和其他合理合法的市場化收入等資金組成。海口投促局應當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審計監督機制,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八條 海口投促局的盈余應當用于增加出資及擴大事業發展,不得進行分配。
第九條 海口投促局應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開重大事項、財務預決算、年報等情況,接受業務主管部門財務審計和民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條 海口投促局應當建立容錯免責機制,對于改革創新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且未謀取私利的,對單位和個人免于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9年11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