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若干規定
三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若干規定
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
三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若干規定
三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若干規定
(2021年3月10日三亞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公布 自2021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海南省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古樹實行分級保護,具體分級標準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一級保護古樹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名錄為準,二級保護古樹名錄由市園林綠化、林業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本規定所稱名木,是指稀有、珍貴樹木或者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研究價值和重大紀念意義的樹木,名木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名錄為準。
古樹后續資源是指樹齡在六十年以上不滿一百年的樹木。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本市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的保護工作,其辦公室設在市林業主管部門。
市、區園林綠化、林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市、區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城市規劃區、城市規劃區以外區域的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保護管理工作,具體區域管轄范圍由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商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內劃定。
市、區人民政府財政、土地、城鄉規劃、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交通、水務、公安、旅游、文化、外事和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古樹名木保護工作實行政府目標責任制。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古樹名木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古樹名木保護的年度工作計劃、目標、任務和措施,通過政府網站向全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市、區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古樹名木保護的目標完成情況,經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后,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保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的數量、等級、生長狀況等情況統籌安排。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應當每五年組織一次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普查,對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鑒定、登記、定級、編號、掛牌、建檔。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在普查間隔期內,應當加強補充調查和日常監測,及時掌握資源變化情況。
市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組織和協調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建設古樹名木資源信息管理系統,加強人員培訓和系統維護。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應及時將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相關信息錄入系統,實現信息互通、共享。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報告未登記的古樹名木。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鑒定和確認,經認定屬于古樹名木的,應當給予報告人適當的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的保護范圍按下列規定劃定:
(一)古樹名木的地上保護范圍為樹冠垂直投影外延五米范圍內;
(二)古樹群的地上保護范圍為邊緣植株樹冠外側垂直投影外延五米連線范圍內;
(三)古樹后續資源的地上保護范圍為樹冠垂直投影外延三米范圍內。
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樹冠垂直投影外延八米范圍內,不得進行地下空間開發。
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的具體保護范圍由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依據上述規定和保護管理實際進行明確,在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周邊顯著位置標明,并記入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管理檔案。
第十條 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將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的相關信息提供給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保護范圍等信息劃定相應的建設控制地帶,確保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足夠的生長空間。
第十一條 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以原址保護為原則。對于存在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的國有建設用地,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保護范圍內的土地一般不予出讓或者劃撥。確需出讓或者劃撥的,應當將原址保護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作為土地供應條件納入供地方案,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中載明;按照規劃條件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載明的內容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核;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進行規劃核實驗收。
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中,應當載明建設單位應承擔的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保護義務及法律責任等事項。
因建設施工對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生長造成損害的,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侵害,并承擔相應的搶救、復壯和養護費用。
集體建設用地供應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市、區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并實施本轄區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的年度養護計劃和方案,根據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的生長勢、立地條件等,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改善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的生長環境。
第十三條 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對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進行定期檢查和專業養護:
(一)一級保護古樹和名木每三個月一次;
(二)二級保護古樹每六個月一次;
(三)古樹后續資源每年一次。
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依據前款規定進行檢查和養護,發現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出現明顯生長衰弱、瀕危癥狀的,應當及時組織搶救、復壯。
區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巡查,發現損害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四條 市、區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的定期檢查情況和采取的搶救、治理、復壯等措施以及后續日常養護方案記入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的檔案。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的行為:
(一)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剝損樹皮、掘根、向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灌注有毒有害物質;
(四)在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保護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或構筑物、進行地下空間開發、敷設管線、架設電線、挖坑取土、采石取砂、淹漬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排放煙氣、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傾倒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等損害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的行為;
(五)刻劃、釘釘、攀爬、折枝、在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上纏繞、懸掛物體或者使用樹干作支撐物、緊挨樹干堆壓物品;
(六)其他損害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的行為。
第十六條 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保護實行養護責任制,區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確定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的養護責任人,并與之簽訂養護責任書,明確養護責任。養護責任書應根據樹種、生長勢及養護能力等因素科學合理設定養護責任內容。對因病、年老、殘疾或其他特殊原因部分或者完全喪失養護能力,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完全承擔養護責任的,由區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指定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承擔部分或者全部養護責任,原養護責任人應給予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市、區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養護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據落實情況由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按規定給予養護責任人養護費用補助,養護費用補助具體辦法由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除下列情形以外,禁止移植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
(一)生長環境已不適宜繼續生長,可能導致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死亡的;
(二)省級以上重點工程項目或者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無法避讓的;
(三)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申請移植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的,從獲得移植許可到移植之間應當保留必要的移植時間,移植時間以專家論證意見為準,一般情況下,不得少于九十日。
第十八條 申請移植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應當向有權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移植申請書;
(二)關于擬移植的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的生長勢、立地條件等相關情況的書面說明;
(三)具備專業資質的機構出具的移植可行性研究報告,包含移植方案、移植保護措施、移植后五年內養護方案、移植及移植后五年內養護費用落實方案和移植時間、地點的科學論證材料、移植可行性結論等;
(四)移入地養護責任人出具的養護責任承諾書。
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申請移植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的,應當提交省級以上重點工程項目或者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批準書及項目建設確實無法避讓的科學論證材料。
第十九條 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的移植和移植后五年的養護,應當由具有相應專業能力的機構承擔。
因生長環境可能導致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死亡或者科學研究需要移植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的,移植費用及移植后五年內的養護費用從市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保護管理經費列支;因省級以上重點工程項目或者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無法避讓移植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的,移植費用及移植后五年內的養護費用由申請移植單位承擔,具體費用支付方式由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與申請移植單位結合養護費用落實方案確定。
移植后,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更新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檔案、辦理移植登記并變更日常養護責任人。
第二十條 鼓勵通過建設古樹名木主題公園等形式,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和宣傳。
第二十一條 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信用主管部門在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保護管理工作中落實社會信用監管,鼓勵探索開展與信用修復掛鉤的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保護公益活動。
第二十二條 育才生態區管委會關于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保護管理的職責參照本規定有關區人民政府職責的內容執行。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損害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
第二十四條 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保護與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違法批準移植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1年4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