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區公交場站建設管理辦法
泰州市市區公交場站建設管理辦法
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泰州市市區公交場站建設管理辦法
泰州市市區公交場站建設管理辦法
(2024年3月26日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發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推進公交場站規劃建設,合理配置和利用城市基礎設施資源,促進公共交通事業發展,有效提升公共交通服務效率,根據《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海陵區、姜堰區、泰州醫藥高新區(高港區)范圍內公交場站的規劃、建設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公交場站,是指公交首末站、樞紐站、中途站、停保場及其站務用房、公交車充換電設施設備等配套設施。
第三條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是公交場站的主管部門,負責擬定公交場站政策文件、組織編制專項規劃、監督公交場站運營等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交場站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交場站建設支持力度。政府投資建設的公交場站,應當列入政府年度投資項目計劃。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綜合交通專項規劃,結合人口分布、產業布局、客流出行需求,編制市區公交場站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級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在組織編制詳細規劃時應當落實公交場站專項規劃確定的公交場站用地,明確用地范圍、場站規模、功能布局和控制要求,并征求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的意見,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確定的公交場站用地用途。
第六條 公交場站用地應當按照批準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條件依法使用。鼓勵公交場站用地綜合開發,其收益應當主要用于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平衡。
第七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娛樂、商業等大型公共設施,以及具有一定規模的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交場站,并且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具體配建標準由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會同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另行制定。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火車站、客運碼頭、長途汽車站、機場等客流集散公共場所和城市主次干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公交場站,并且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條 各級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將需要配建的公交場站納入規劃條件。
各級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在審核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審核是否按照規劃要求和配建標準落實公交場站,同時征求交通運輸部門意見。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查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時,應當審核配建公交場站的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省、市相關規范和國家相應的強制性標準。
第九條 公交場站由市交通運輸部門命名,一般應當與當地標準地名統一,可以使用所在道路、文物古跡、旅游景點、醫院、學校等標志性建筑物或者其他和當地居民生活有密切關系的公共設施標準名稱命名。
第十條 因工程建設、重大活動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調整公交線路和站點的,應當按級向交通運輸部門報告。交通運輸部門和公交企業應當提前五日向社會公告,在相關公交站點以及車輛上公布線路和站點調整信息。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保障公交車客運正常運行。
第十一條 公交線路新辟或者延伸,應當具備與公交運營相適應的公交場站。
第十二條 單獨新建、改建或擴建的公交場站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權人應當與公交企業簽訂公交場站運營協議,授予公交企業使用權。配建的公交場站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其所有權按級移交給交通運輸部門,交通運輸部門與公交企業簽訂公交場站運營協議,授予公交企業使用權。公交企業負責公交場站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維護。
第十三條 公交企業應當加強公交場站及其配套設施的日常管理,及時養護維修,完善功能,并根據公交場站的實際情況提供以下服務:
(一)提供營運調度、車輛停放以及站務辦公、休息、如廁等配套服務;
(二)按照標準配置消防、水電、照明等設施;
(三)合理設置交通標志、標線、站牌、指示牌等營運服務標識,保持場站標志、標線、站牌、指示牌完整、清晰;
(四)科學、合理組織車流和人流,保持公交場站安全有序。
第十四條 公交企業應當加強公交場站的安全管理,防止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等安全事故發生。
第十五條 公交場站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搭建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擅自改變建筑內部結構、建筑用途,擅自在外墻上破墻開店或者擅自在橋涵構件上鉆孔打眼、鋪設管線;
(二)損毀、遮蓋站牌、指示牌等營運服務設施;
(三)車輛不按限速標志規定行駛或者不按規定區域亂停亂放;
(四)堆放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
(五)其他損毀、侵占公交場站設施的行為。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遷移、拆除、占用公交場站。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毀、遮蓋、挪用、占用公交場站設施的行為有權舉報。
第十七條 公交場站使用管理和日常維護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管理和維護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