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沙遺址保護辦法
成都市金沙遺址保護辦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金沙遺址保護辦法
成都市金沙遺址保護辦法
(2025年01月1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36號公布 自2025年03月0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金沙遺址保護,傳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成都市大遺址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金沙遺址的保護、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金沙遺址,是指位于本市青羊區、金牛區區域內,經國務院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
第三條(工作要求)
金沙遺址保護管理應當貫徹落實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確保遺址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展示利用的可持續性。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和青羊區、金牛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金沙遺址的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協調解決金沙遺址保護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同遺址保護與當地經濟、社會、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金沙遺址所在地的青羊區、金牛區相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與金沙遺址保護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文物主管部門負責金沙遺址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青羊區、金牛區文物主管部門具體實施本轄區內金沙遺址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城市管理、水務、公園城市、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金沙遺址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機構職責)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金沙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承擔保護規劃編制的相關工作并具體實施;
(二)負責日常保護和安全管理,進行日常監測、巡查、建立日志并定期維護;
(三)編制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四)配合開展考古工作;
(五)組織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工作,建立保護檔案;
(六)組織開展展示利用、學術研究、宣傳教育和交流合作;
(七)對保護區域內的建設規劃、項目提出意見;
(八)建立金沙遺址資源調查和保護監測報告制度并做好相關工作;
(九)參與金沙遺址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工作;
(十)其他與保護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經費保障)
市和青羊區、金牛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金沙遺址保護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等方式參與金沙遺址保護工作。捐贈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并依法接受監督。
第八條(公眾參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金沙遺址的義務。對破壞金沙遺址以及其他有損于金沙遺址保護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和舉報。
鼓勵金沙遺址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依照法定程序將金沙遺址保護納入居民公約并組織實施,鼓勵金沙遺址所在地的社區居民依法有序參與金沙遺址保護工作。
第九條(咨詢機制)
本市建立金沙遺址保護管理專家咨詢制度。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決定與金沙遺址保護管理有關的重大事項前,應當聽取專家意見或者邀請專家進行評估論證。
第十條(智慧金沙)
鼓勵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實施金沙遺址數字化保護、監測、展示和傳播。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十一條(保護規劃)
金沙遺址的保護管理,實行規劃保護制度。
金沙遺址保護規劃應當依法編制,并符合《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要求。市級歷史文化名城、文化旅游等專項規劃應當體現金沙遺址保護的要求。
經依法批準的金沙遺址保護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按程序報批。
第十二條(保護對象)
金沙遺址的保護對象包括:
(一)金沙遺址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二)金沙遺址祭祀遺存、宮殿遺存、建筑基址、居住遺存、墓葬、窯址、作坊、古河道等重要遺跡;
(三)金沙遺址出土的金器、青銅器、玉石器、陶器、骨角器、漆木器、鹿角、象牙、野豬獠牙等遺物及標本;
(四)其他應當依法保護的文物。
第十三條(保護區域)
金沙遺址的保護區域分為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當依法分類劃定公布,并與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要求相銜接。
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需要變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金沙遺址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當依法設置保護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保護標志。
第十四條(保護范圍內管理規定)
在金沙遺址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金沙遺址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確需進行前述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批準,并保證文物安全。
金沙遺址保護范圍內已經存在的影響遺址安全或者破壞遺址歷史風貌的建(構)筑物,青羊區、金牛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對該建(構)筑物依法組織拆遷。
金沙遺址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進行打井、挖塘、挖砂、挖渠、取土、墾荒、建墳、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等可能影響文物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害金沙遺址安全的物品;
(三)種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作物;
(四)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文物保護設施;
(五)在文物保護設施上攀爬、張貼;
(六)損毀、擅自移動保護標志;
(七)其他危害金沙遺址安全的行為。
第十五條(建設控制地帶內管理規定)
金沙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并與金沙遺址歷史文化風貌相協調,工程設計方案應當依法按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發現文物)
單位或者個人在金沙遺址保護區域內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青羊區、金牛區文物主管部門或者金沙遺址保護管理機構。青羊區、金牛區文物主管部門或者金沙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報告后及時趕赴現場處置。
第十七條(考古工作)
在金沙遺址保護區域內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工作,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并由考古機構依法實施。
考古機構應當制定保護預案,加強對遺跡、出土文物和發掘現場的保護,做好文字、影像等資料的動態管理,避免或者減輕文物的損害和信息的流失。
考古機構在編制金沙遺址考古工作規劃時,應當征求金沙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
考古工作結束后,考古機構應當依法報告相應文物主管部門,并及時向金沙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提供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情況報告以及出土文物清單和保護意見。
第十八條(安全制度)
金沙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金沙遺址保護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落實安全責任,配備防火、防盜、防洪、防破壞、防自然損壞等設施設備并保持完好,開展經常性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九條(應急處置)
青羊區、金牛區人民政府和金沙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或者其他達到應急響應條件的情況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二十條(周邊管理)
青羊區、金牛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金沙遺址周邊社會治安、交通秩序、環境衛生、歷史風貌等管理。
金沙遺址所在地的青羊區、金牛區相關街道辦事處發現危害遺址安全或者破壞歷史風貌、生態環境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第三章 活化利用
第二十一條(宣傳展示)
青羊區、金牛區人民政府及金沙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博物館建設,通過舉辦文物展覽、公眾講座、模擬考古等活動,向公眾展示和宣傳金沙遺址及其出土文物的價值和內涵,普及歷史文化遺產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歷史文化認同感。
鼓勵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通過開設專題專欄、發布公益廣告等形式,廣泛傳播金沙遺址蘊含的文化精髓和時代價值。
第二十二條(文化研學)
鼓勵高等院校、中小學校與金沙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合作,利用金沙遺址開展教學、研學等社會實踐活動,發揮金沙遺址的社會教育功能。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人員到金沙遺址參觀學習,開展歷史文化遺產科普教育活動。
第二十三條(融合發展)
鼓勵利用金沙遺址和出土文物開展與金沙遺址有關的文化交流、成果出版、文藝作品創作展演等活動,開發文化創意產品及其衍生產品,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發展金沙遺址特色文化和旅游產業。
第二十四條(學術交流)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專家學者等開展金沙遺址相關的科學研究,加強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挖掘闡釋金沙遺址的內涵和價值。
第二十五條(協同合作)
鼓勵金沙遺址保護管理機構與三星堆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在保護管理機制、考古發掘、科學研究、文物保護、陳列展覽、價值闡釋、公眾參與、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等方面的協同合作。
第二十六條(知識產權保護)
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金沙遺址相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依法查處侵犯金沙遺址相關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責任追究)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轉致規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