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食品連鎖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蘇州市食品連鎖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政府
蘇州市食品連鎖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蘇州市食品連鎖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2024年12月28日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號發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食品連鎖經營企業的經營活動,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江蘇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食品連鎖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連鎖經營,是指食品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對其管理的門店實施統一的采購配送、質量管理、經營指導,或者品牌管理等規范化管理的活動。
食品連鎖經營企業包括總部、門店、中央廚房、配送中心等。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連鎖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連鎖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城市管理、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食品連鎖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食品經營企業開展連鎖經營,實施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鼓勵和支持老字號食品連鎖經營企業擴大經營規模,運用先進技術創新傳統工藝,提高食品質量安全。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培育、引進總部,為總部提供綜合政策、科技金融、人才創業等支持。
第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支持食品連鎖經營企業對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進行布局、轉化,指導食品連鎖經營企業建設商標、專利、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第八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食品安全進行輿論監督。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編造、散布和傳播虛假食品安全信息。
第九條 鼓勵食品連鎖經營企業成立行業協會,研究制定強化食品安全管理的行業自律規范,引導會員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強化社會責任意識,提高本行業食品安全水平。
第十條 食品連鎖經營企業應當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實現食品安全崗位責任全覆蓋。
食品連鎖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開展工作。
食品連鎖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偛繎敯凑找幎鞔_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
食品連鎖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制度,定期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考核。
第十一條 食品連鎖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從總部到門店的食品安全風險預防和控制體系。
總部應當明確對中央廚房、配送中心、門店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二條 食品連鎖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
有關部門在辦理門店的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時,可以實行優化辦理流程等便利化措施。符合規定的門店,可以采用告知承諾的方式免于現場核查。
第十三條 食品連鎖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
第十四條 總部應當建立供貨者遴選、評價和退出機制,選擇具有相關資質的供貨者,對供貨者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價,及時更換不符合要求的供貨者。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連鎖經營企業,可以由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偛繎敱WC各門店及時查詢到有關信息。門店應當保存配送清單,并提供能夠查驗供貨者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等材料的方式。
第十五條 食品連鎖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制定包括風險點、管控措施、管控頻次、責任人員等在內的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定期開展食品安全狀況檢查評價�?偛繎斆鞔_中央廚房、配送中心、門店的食品安全自查內容、方式等,并對其進行檢查。
經自查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相關食品經營活動,并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鼓勵從事餐飲服務的食品連鎖經營企業設立中央廚房,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給門店。
中央廚房應當配備與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定期檢測。
第十七條 從事食品銷售的食品連鎖經營企業設立配送中心的,配送中心的貯存、運輸條件應當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相關要求。
第十八條 從事餐飲服務的食品連鎖經營企業通過網絡經營的食品應當與門店經營的食品質量安全保持一致。
門店應當對需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使用封簽封口,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第十九條 門店應當對其經營的食品加強日常檢查,對臨近保質期的食品分類管理,作特別標示或者集中陳列出售。
第二十條 從事餐飲服務的食品連鎖經營企業應當加強食品添加劑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采購、保存、使用食品添加劑。
第二十一條 鼓勵食品連鎖經營企業向社會作出食品安全信用公開承諾,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從事餐飲服務的食品連鎖經營企業主動向社會公開原料采購、食品安全自查等信息,有條件的可以公開展示中央廚房和門店食品加工制作過程。
第二十二條 總部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中央廚房、配送中心、門店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總部、中央廚房、配送中心、門店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食品連鎖經營企業名錄,劃分監管網格,明確監管人員職責和任務清單,加強對食品連鎖經營企業的網格化、精細化監管。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食品安全專家庫,協助開展食品安全風險排查、事故調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統籌推進食品安全數字化建設,加強食品連鎖經營企業數字化信用檔案管理,實現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風險排查、監管執法等信息互聯互通。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食品連鎖經營企業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收集和回應食品連鎖經營企業的需求,通過多種形式對食品連鎖經營企業開展食品安全培訓,加強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連鎖經營企業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制度,并將總部和門店的評價情況相銜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對食品連鎖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抽檢納入年度計劃,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公開,公布食品連鎖經營企業監督抽檢、行政處罰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匯總門店、中央廚房、配送中心有關監督檢查、抽檢等信息,針對企業存在的問題和食品安全風險,對總部及時采取行政指導、監督檢查、責任約談等措施�?偛坎辉诒臼行姓䥇^域內的,可以通報其總部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門店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當加強對食品連鎖經營企業的其他門店的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及時通報總部。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