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
吉林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
吉林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
(《吉林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已經2024年12月2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環境,保障城市生產生活安全,促進能源節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內道路照明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照明,是指在本市城市建成區的城市道路通過人工光以保障行人、車輛出行和戶外活動安全為目的的功能照明。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照明的配電室、變壓器、配電箱、燈桿、燈具、地上地下管線、工作井、監控系統、節能系統等設備和附屬設施。
第四條 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城市道路照明專項規劃和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年度計劃,維護管理市管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市管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
區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區管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發展和改革、城市管理、財政等部門,按照職責配合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和維護中使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實現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的數字化、網格化和智能化。
第六條 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道路照明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城市道路照明專項規劃報批前,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主管部門應當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
城市道路照明專項規劃應當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結合城市自然地理環境、人文條件、交通安全要求,按照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功能分區,對不同區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符合城市道路照明專項規劃、城市道路照明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主管部門根據城市道路照明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對建設單位城市道路照明的設計標準、配電方案、節能措施、智能控制等設計方案內容提供技術指導服務。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燈光不得直射居住建筑窗戶。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與居住建筑窗戶距離較近的,應當采取遮光措施。
第八條 與主體工程配套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由主體工程的建設單位按照城市道路照明專項規劃負責建設,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根據《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確需增設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應當經本級政府批準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
第九條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政府投資建設和社會捐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由建設單位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主管部門管理。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需要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主管部門管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主管部門提出移交申請,經同級政府同意并通過核驗后辦理移交接管手續。
第十條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主管部門管理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铣鞘械缆氛彰鲗m椧巹�、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
�。ǘ┚邆浔匾木S護、運行條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驗收資料;
(四)已結清電費。
符合上述條件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接管,建設單位應當與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主管部門簽訂書面交接協議,并協助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主管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改正的內容。尚未移交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所有權人按照有關規定自行維護管理,并接受所在地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日常維護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實施日常養護,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ㄆ趯Φ缆氛彰髟O施進行安全檢查和評估,保證道路照明設施的完好率和亮燈率。
(二)定期對照明燈具、燈桿以及照明附屬設施進行清潔、油飾,保持照明設施干凈整潔、外觀良好。
�。ㄈ┒ㄆ谂挪楣收想[患、清理拆除廢棄的照明設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發生一般故障的,在24小時內修復;發生嚴重故障的,采取應急照明措施并在5日內修復。
�。ㄋ模┫蛏鐣紙笮揠娫挘瑘笮揠娫拺敱3�24小時有效應答。
�。ㄎ澹┢渌�、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因建設需要必須遷移、拆除、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向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主管部門批準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專業隊伍施工,所需費用由申請單位承擔。
因遷移、拆除、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影響城市道路照明的,應當提供臨時照明。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因緊急搶修自來水、燃氣、供熱、通信、電力等設施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造成損壞的,緊急搶修單位應當采取安全防護和臨時照明措施,及時告知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日常維護單位,并在緊急搶修結束后5日內按照有關規定修復。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不得實施向工作井、燈桿根傾倒冰雪、垃圾、雜物等可能影響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維護和管理的監督制度,定期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運行情況、照明實際效果、照明能耗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向社會公布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投訴舉報電話。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于處理完畢3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情況反饋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十七條 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道路照明智能管理平臺,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進行智能化監控和管理,實現城市道路照明的科學合理開關燈和亮度控制。
未移交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協調,逐步納入城市道路照明智能管理平臺。
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和改造應當因地制宜,科學應用太陽能、風能等清潔能源。
運行和維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優先選擇通過認證的高效節能產品,嚴禁使用高耗能燈具,推廣使用節能控制技術,采用分區、分時、分級的照明節能控制措施。
第十九條 城市道路照明可以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依法選擇專業性能源管理公司管理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第二十條 新建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推動多功能燈桿建設,集約設置各類桿體,實現一桿多用、多桿合一。
在已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實施多桿合一,搭載交通指示、安全監控、通信網絡等設備的,應當與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主管部門協商一致,按照相關標準實施,并滿足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和功能要求。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搭載的有關設備的運行、維護和安全由對應產權單位負責。
第二十一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照明、節能減排工作納入“節能宣傳周”“全國低碳日”等活動的宣傳內容,集中開展城市道路照明節能減排的宣傳推廣。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下列規定的,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遷移、拆除、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影響城市道路照明,未提供臨時照明的;
�。ǘ┻`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緊急搶修單位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造成損壞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未設置臨時照明,或者未在緊急搶修結束后5日內按照有關規定修復的。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2004年4月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0號公布的《吉林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