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貨運車輛公路超限運輸治理辦法
孝感市貨運車輛公路超限運輸治理辦法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
孝感市貨運車輛公路超限運輸治理辦法
孝感市貨運車輛公路超限運輸治理辦法
( 2024年12月24日 孝感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公布 自 2025年2月1日 起施行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貨運車輛公路超限運輸治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公路超限運輸的治理(簡稱“超限運輸治理”)。
本辦法所稱貨運車輛公路超限運輸,是指貨運車輛的車貨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公路交通標志標明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
第三條 超限運輸治理應當堅持依法管理、標本兼治、立足源頭、長效治理、柔性執法;健全屬地管理、分工負責、各方聯動、行業自律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超限運輸治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責任倒查追究制,并將治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超限運輸治理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定期組織交通運輸、公安、城市管理執法等主管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行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超限運輸治理工作。
第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超限運輸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超限檢測站(點)檢測、貨運及汽車維修市場監管,組織對重點貨運源頭企業開展執法監管。
公安機關負責參與公路超限檢測站(點)聯合執法,加強貨運車輛登記和檢驗的監督管理,處置超限運輸治理工作中的阻撓執法、暴力抗法行為。
住房和城市更新、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商務、應急管理、城市管理執法等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超限運輸治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加快推進運輸企業、從業人員、營運車輛數據庫和超限治理信息平臺建設,加強數據交換與共享,提升超限運輸治理工作的科技化和信息化水平。
第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運行監測分析,促進運力合理利用,規范網絡貨物運輸新業態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規范超限運輸治理執法行為,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貨運車輛駕駛人的關心關愛和心理疏導,改善其從業環境,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貨運車輛超限運輸的違法行為。
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貨運車輛超限運輸舉報電話、電子信箱、通信地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舉報人且為舉報人保密。
第九條 交通運輸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超限運輸治理的宣傳教育,引導貨物裝載源頭單位、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車輛駕駛人合法裝載、規范經營、安全運輸。
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執法部門應當加大超限運輸治理執法人員教育培訓力度,不斷提高規范執法、文明執法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源頭治理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貨運車輛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擅自改變的,不得上路行駛。
第十一條 機動車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具檢驗合格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和《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標準,以及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貨運車輛,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予核發道路運輸證。
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在通行監管中發現拼裝、擅自改裝貨物運輸車輛的,應當依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涉及生產、銷售、檢測、報廢回收等環節的,應當分別通報同級經濟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超限運輸治理需要,將下列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明確為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定期更新:
(一)國家工業統計制度規定的規模以上礦山開采、鋼鐵、水泥及水泥制品等生產企業;
(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
(三)重量超過80噸不可解體物品生產企業;
(四)運輸量較大的港口(碼頭)、鐵路貨運站場、道路貨運站場、物流園區、建筑施工工地以及重型貨物貿易市場。
交通運輸、住房和城市更新、城市管理執法、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應當將貨運源頭單位的超限裝載、運輸行為納入安全監管和信用監管范圍,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對重點貨運源頭單位,應當實行重點監管。
第十三條 貨運源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明確本單位裝載、計量、放行等有關從業人員職責,建立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二)配備合格的計量設施、設備,確保正常使用,對裝載貨物的車輛進行檢測;
(三)對出廠(場)的貨運車輛、貨物及駕駛員的信息進行登記;
(四)按照貨運車輛核定載質量和裝載要求裝載、配載貨物,如實計重、開票、簽發裝載單,如實記錄貨物品種、車貨總重量、起運地、托運單位、送達地、收貨單位等信息;
(五)建立健全貨運車輛裝載、配載的登記、統計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貨運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無貨運車輛駕駛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載、配載貨物;
(二)為無車輛號牌、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三)為擅自改變登記結構、構造、特征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四)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貨物;
(五)為超限車輛提供虛假裝載證明;
(六)對超限運輸車輛出站(場)未采取有效防止措施;
(七)其他違法超限運輸行為。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重點貨運源頭單位的裝載、配載、貨物計重、信息登記、車輛出廠(場)等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行為,并將違法行為抄告相關主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涉嫌違法的貨運源頭單位接受處理,并依法將違法行為納入本行業考核評價體系。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涉及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抄告或者移送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抄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三章 路面治理
第十六條 超限運輸檢測可以采取固定站(點)檢測、流動檢測、技術監控等方式,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常態化聯合執法機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安排人員進駐公路超限檢測站(點),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新(改)建公路時,應當按照規劃將超限檢測站(點)、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作為公路附屬設施一并列入工程預算,與公路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運行。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路超限檢測站(點)內設施、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的維護,設置檢測站(點)專用標志和車輛緩沖帶或者自動路障裝置,保證設施、設備處于良好運行狀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損毀、擅自移動或者拆除超限檢測設施。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公路或者公路出入口、車輛停放場所以及超限運輸行為多發路段,對貨運車輛的超限運輸行為開展流動檢測。
經流動檢測發現貨運車輛超限運輸的,應當就近引導至公路超限檢測站或者向社會公示的卸貨場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貨運車輛應當按照超限檢測標志指示或者遵循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指揮接受超限檢測,不得故意堵塞或者強行通過超限檢測站(點),不得采取避站繞行、短途駁載、使用干擾裝置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
第二十條 道路普通貨物運輸企業發現其所屬貨運車輛運輸過程中違法裝載導致車貨總質量超過100噸或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隱患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管理部門報告,并依法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二十一條 經檢測認定違法超限運輸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自行采取卸載、分裝等措施,消除違法狀態。當事人自行消除違法狀態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第三人協助消除違法狀態,所需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必要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也可以協助消除違法狀態。
通過卸載、分裝措施消除違法狀態后的貨運車輛應當按規定經過復檢,符合規定標準后方可上路行駛。
對未經許可超限運輸不可解體物品的,應當責令承運人停止違法行為,接受調查處理。經依法處理后,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貨運車輛仍需在公路上行駛的,應當責令辦理超限運輸許可。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得對接受超限運輸檢測的貨運車輛收取檢測費用,不得對停放在超限檢測站(點)接受調查處理的車輛收取停車費用。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保護公路的需要,依法在貨物運輸主要通道、重要橋梁入口以及貨物運輸流量較大的路段和節點設置不停車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檢測和記錄車輛的載重、外觀等信息。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利用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取得的電子數據,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審核符合要求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不停車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啟用三十日前,將相關信息在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本市主流媒體上公告,并在不停車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前五百米醒目位置設置告示標志。
不停車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投入使用前,應當依法檢定;未經定期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 貨運車輛途經不停車超限檢測技術監控區域時,應當按照交通標志標線行駛,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超速行駛;
(二)故意采取急剎車、多車并排、首尾緊隨或者偏離稱重裝置邊輪通過的方式逃避、干擾檢測;
(三)不按照規定車道行駛;
(四)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
(五)違法駛入禁行區域;
(六)開啟非法安裝的強光燈具;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不停車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車輛外觀、號牌、軸數等車輛基礎信息(含車輛正面、側面、尾部等三張照片);
(二)設備編號、檢測時間、檢測地點、車輛行駛方向、車貨總重量、最大允許總重量、超限噸數、超限比例以及通過技術監控檢測區域五秒以上視頻。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電子顯示屏等設施,提醒超限貨運車輛駕駛人立即到就近的超限檢測站(點)接受處理,并將貨運車輛超限信息告知該超限檢測站(點)。
超限貨運車輛駕駛人主動進站(點)卸載、分裝消除違法狀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不停車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超限運輸當事人未按照規定進站接受調查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五日內對記錄內容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后錄入公路超限運輸治理信息平臺,并通過互聯網或者短信、郵寄等方式,告知貨運車輛所有人或者駕駛人在三十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無法通過上述方式告知的,可以通過政府部門門戶網站依法公告告知。采用公告送達的,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公路超限運輸治理信息平臺記錄的違法超限運輸信息,應當向社會開放查詢。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辦理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時,發現貨運車輛存在違法超限運輸行為且未接受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及時接受處理。
第二十九條 違法超限運輸當事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內主動接受調查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外地違法超限運輸車輛未接受處理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其違法信息抄告該車輛登記地的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不停車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超限運輸違法信息進行法制和技術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法制審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技術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不停車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是否符合標準、設置是否合理、標志是否明顯;
(二)檢測時間、檢測地點、車輛軸數、車貨總重量、超限比例等信息是否完整;
(三)抓拍的車輛外觀、號牌、車輛正面和側面圖像是否完整清晰;
(四)抓拍的車輛號牌與檢測車輛是否匹配,車輛軸數與實際車型是否匹配;
(五)不停車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是否處于有效期內;
(六)被檢測車輛是否屬于專項作業車等非載貨類車輛;
(七)其他需要審核的信息。
經審核,對抓拍圖像不清晰或不完整無法確認車輛的,抓拍車輛號牌與檢測車輛不匹配的,因不停車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異常導致檢測數據有誤的,以及其他不能被認定為有效信息的情形,可以作為無效信息進行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查處超限運輸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處罰應當與超限運輸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
對當事人的超限運輸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處罰的,查處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每輛次處一千元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輛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但每次罰款不得超過十萬元。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貨運車輛故意采取急剎車、多車并排、首尾緊隨、偏離稱重裝置邊輪通過、非法安裝強光燈具等方式干擾檢測或逃避檢測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超限運輸治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貨運車輛予以注冊登記、發放檢驗合格標志的;
(二)對未經檢測合格的貨運車輛核發車輛營運證的;
(三)違反規定為超限運輸車輛辦理通行證的;
(四)違反規定放行超限超載貨運車輛或者不責令承運人采取卸載、分裝等改正措施,消除違法狀態的;
(五)違法扣留貨運車輛或者使用扣留貨運車輛的;
(六)對有關部門抄告、移送的案件不及時調查處理的;
(七)接到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未及時組織核查并依法處理的;
(八)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九)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