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垂釣管理暫行辦法
武漢市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垂釣管理暫行辦法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
武漢市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垂釣管理暫行辦法
武漢市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垂釣管理暫行辦法
(2024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23號令公布 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的垂釣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垂釣行為的監督管理。
本市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包括長江武漢段、漢江武漢段以及國家、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等水域。
第三條 農業農村部門是本市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垂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垂釣行為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和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垂釣相關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轄區內垂釣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垂釣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倡導垂釣人員合法垂釣、安全垂釣、健康垂釣、文明垂釣。
鼓勵垂釣行業協會建立垂釣信息化平臺。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從事垂釣活動。
第六條 垂釣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一人多桿、一線多鉤、多線多鉤垂釣;
(二)使用探魚設備、無人機(船)等輔助裝置工具垂釣;
(三)使用有毒有害餌料、窩料和添加劑垂釣;
(四)使用泥鰍、魚蝦等水生生物活體作為餌料、窩料垂釣;
(五)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垂釣;
(六)在長江、漢江橋梁上垂釣;
(七)其他依法禁止的垂釣行為。
第七條 垂釣人員釣獲國家或者省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應當立即放回原水體;釣獲有明顯外傷的國家或者省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區農業農村部門,由所在地區農業農村部門開展救助工作。
第八條 垂釣人員釣獲鱷龜、鱷雀鱔、紅耳彩龜等外來入侵物種的,不得以放回原水體等方式將其擅自釋放或者丟棄,可以交由農業農村部門進行處置。
鼓勵釣獲外來入侵物種的垂釣人員及時向所在地區農業農村部門報告。
第九條 垂釣人員應當保護垂釣水域的生態環境,及時處理垂釣產生的廢棄物。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釣獲國家或者省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拒不放回原水體的,由農業農村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垂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