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濟寧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山東省濟寧市人民政府
濟寧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濟寧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2024年12月11日濟寧市人民政府令第79號公布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與管理,規范防空警報信號的傳遞和發放,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防空警報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防空警報信號傳遞、發放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防空警報設施,是指專門用于傳遞、發放防空警報信號的設備設施,包括警報器及其支架、控制設備、控制線路、電源線路、后備電源、警報專用房等。
本辦法所稱防空警報信號,是指防空警報設施發出的警示音響信號和警示信息,包括按照國家規定發出的警示音響信號及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固定和移動通信等媒介發布的語音、文字、圖像等警示信息。
第四條 防空警報設施建設管理實行長期準備、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防空警報設施的建設、維護和防空警報信號的傳遞、發放。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廣播電視、通信管理、無線電管理和電力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做好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與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防空警報設施建設、維護和防空警報信號的傳遞、發放所需經費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防空警報設施屬于國防戰備和社會公益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保護義務,有權制止損害和破壞防空警報設施的行為并向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舉報。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結合經濟發展水平、城市建設和防護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規劃,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規劃,科學制定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布點方案,明確重要防護目標單位、經濟發達鎮防空警報設施設置點。
防空警報設施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范要求,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設置在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學校、醫院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的公共建筑上。
第十條 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規劃和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布點方案明確要求應當安裝防空警報設施的民用建筑物,民用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提供安裝防空警報設施的位置空間、電源、線路、管孔等基礎條件。
鼓勵建設單位根據防空警報設施建設需要在新建民用建筑物頂層修建防空警報設施專用房。
第十一條 鼓勵在符合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規劃的民用通信塔(站)上安裝防空警報設施。在民用通信塔(站)上安裝防空警報設施的,市、縣(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在安裝前告知通信運營單位,避免造成信號干擾。
第十二條 防空警報設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安裝。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為防空警報設施的安裝提供方便,不得阻撓。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在防空警報設施上設置警示標志。
第十三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與防空警報設施設置點所在單位簽訂維護管理協議,督促指導其開展防空警報設施維護管理工作。
防空警報設施設置點所在單位負責做好日常維護管理工作。負責日常維護管理的人員應當保持穩定,確需變動的,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防空警報設施設置點所在單位發現防空警報設施丟失或者被拆卸、電力線路故障以及出現其他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報告所屬區域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將防空警報設施的技術檢測、性能調試等技術性工作委托專業機構承擔。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防空警報設施,不得隨意改動防空警報設施的部件和線路。確需拆除、遷移防空警報設施的,應當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按照相關規定在原址就近重建;在原址就近重建確有困難的,應當按照市、縣(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指定的地點重建。
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采取防護措施,確保防空警報設施安全。施工中造成防空警報設施損毀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賠償。
第十六條 防空警報試鳴使用全國統一的防空警報信號,不得隨意更改或者自行設定。防空警報專用頻率和防空警報音響信號,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混同。
第十七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防空警報信號發放工作。新聞媒體、通信運營單位接到發放防空警報信號命令后,必須按照規定即時發放,不得延誤。
戰時防空警報信號的發放由戰時人民防空指揮機構決定。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防空警報試鳴,并在試鳴5日前發布公告。
防空警報試鳴方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平時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區域性重大突發事件鳴放災情警報可以使用防空警報設施。災情警報的發放按照有關部門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制定的預案執行。
第二十條 在安全保密的情況下,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利用防空警報設施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