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濟南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政府
濟南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濟南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2024年12月5日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94號公布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糾正行政執法過錯,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是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執法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因執法違法、執法不當或者不履行執法職責,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費、行政確認、行政登記、行政給付、行政裁決等活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適用本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所屬行政執法單位及其派出機構、區縣人民政府(含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濟南市南部山區管理委員會和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管理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區縣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所屬行政執法單位及其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市、區縣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五條 建立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與行政執法單位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協調聯動機制。行政執法單位發現本單位工作人員存在行政執法過錯的,應當依法追究過錯責任。
第六條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過錯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 行政執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執法過錯:
(一)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依據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不當行使職權或者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五)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六)違反優化營商環境、規范涉市場主體行政執法規定的;
(七)違反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要求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執法過錯。
第八條 追究行政執法單位過錯責任的,使用下列方式:
(一)責令改正或者整改;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約談行政執法單位負責人;
(五)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條 追究行政執法單位工作人員過錯責任的,使用下列方式:
(一)批評教育;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離崗教育;
(五)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
(六)責令公開道歉;
(七)取消行政執法資格;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一)拒不糾正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
(二)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
(三)阻礙行政執法過錯查處工作正常進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形。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一)行政執法過錯情節輕微的;
(二)因行政相對人故意偽造或者隱瞞重要證據,致使行政執法過錯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有效減輕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后果擴大的;
(四)行政執法過錯查處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情形。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一)情節顯著輕微,行政執法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及時發現并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因法定鑒定評估等結論錯誤,直接導致行政執法過錯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行政執法違法行為發生的;
(四)因對相關事實或者證據的認識不一致,導致執法過錯的,但行政執法工作人員故意或者存在明顯過失的除外;
(五)因行政相對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證據導致原行政執法出現過錯,且行政執法工作人員能夠證明非其主觀原因造成的;
(六)因行政相對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執法過錯,且已依法依規履行審查職責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免予追究過錯責任情形。
第十三條 在探索性、試驗性、創新性執法過程中出現行政執法過錯的,不予追究過錯責任。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單位單獨造成行政執法過錯,應予追究過錯責任的,應當承擔全部過錯責任。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執法單位共同造成行政執法過錯,應當區分原因、過錯程度等,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追究行政執法工作人員過錯責任,應當根據其在作出或者實施行政執法過錯行為中履行的承辦、審核、批準職責和實際起到的作用,區分過錯程度,全面、客觀、準確予以分析確定。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發現行政執法行為存在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過錯情形,或者紀檢監察機關、行政復議機關等提出過錯責任追究建議的,應當進行核查。經核查,應當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啟動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程序立案處理。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核查后,認為可以由行政執法單位追究過錯責任的,可以移交處理。行政執法單位應當于移交后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行政執法監督機構。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單位發現本單位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存在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過錯情形,應當主動核查,根據核查情況作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行政執法監督機構。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進行調查,查明相關事實,作出客觀公正的處理。調查應當充分聽取被調查的行政執法單位及工作人員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權。被調查的行政執法單位及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調查期間,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調閱、復制行政執法案卷或者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相關人員,進行現場勘驗、委托鑒定、檢驗檢測等。調查取證時,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人員與被調查案件或者被調查的行政執法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調查終結,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作出認定,并作出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作出過錯責任追究處理決定,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單位或者行政執法工作人員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申請復核。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復核,并于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單位或者行政執法工作人員拒絕向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提供答復意見及相關材料,或者阻礙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調查工作的,依照《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建立市、區縣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與紀檢監察工作銜接機制。市、區縣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在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可以按照規定商請紀檢監察機關聯合開展工作。
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工作中,發現應當依法追究政紀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有權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負責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的人員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由有權機關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濟南市南部山區管理委員會、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管理委員會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