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
泰安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
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
泰安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84號《泰安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已經2024年11月12日市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水源管理,保障消防用水,減少火災危害,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水源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消防水源,是指公共消火栓、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單位和居民住宅室外消火栓,以及河流、湖泊、水庫等天然水源的消防取水平臺。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防水源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消防水源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明確消防水源管理職責,推進消防水源建設,建立聯動工作機制,協調解決消防水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障公共消防水源經費需要。
第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水源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由本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文化和旅游、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消防水源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消防專項規劃。消防專項規劃應當包含消防水源內容,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有關部門編制交通運輸、市政道路、水利、地下管線、供水、排水等專項規劃時,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規劃消防水源,涉及消防水源設置的內容應當征詢屬地消防救援機構的意見。
第六條 消防水源的設計、施工、驗收應當符合有關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市政消火栓應當與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道路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安裝、同步驗收。市政消火栓建設費用應當列入項目建設總投資。
建設、改造供水管網時,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間距、設置要求等統一安裝消火栓。供水管網不能滿足消防用水需求的,應當修建消防水池等儲水設施。
第七條 河流、湖泊、水庫整治工程建設、改造時,應當統籌防洪、供水和消防水源等需求,規劃建設公共消防取水平臺。
鼓勵將水質、水量有保證的中水、循環冷卻水、雨水等作為消防水源的取水來源。
第八條 單位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的建設資金,由本單位承擔;居民住宅區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的建設資金,由開發單位或者投資單位承擔。
第九條 鄉鎮駐地的消防水源,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建設;村莊消防水源,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建設,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支持和指導。
建有集中供水管網的鄉鎮、村莊,管道壓力滿足條件的,應當建設公共消火栓。未建設集中供水管網、消防給水不足以及沒有保證消防車通行的道路的鄉鎮、村莊,應當修建消防水池,配備消防水泵、消防水槍、水帶等裝備。
村莊消防水源的建設、維護保養資金通過多渠道籌措解決;經費確有困難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給予適當支持。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大小、水源條件、道路條件、村莊分布、公共消火栓分布等,統籌規劃建設公共消防取水平臺。
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參與農村消防水源建設。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將保護消防水源、保持消防車道暢通等要求納入防火安全公約,并教育村民、居民自覺遵守。
鼓勵村莊建立志愿消防隊,開展火災撲救,彌補消防水源條件對專業消防火災撲救的限制。
第十二條 林區、含有森林的旅游景區等區域,其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森林防滅火工作需要,通過采取引水上山、雨水收集等技術手段,鋪設水網管線,設置消防水池,滿足消防用水要求。林業等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指導。
歷史文化街區及歷史文化街區外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室外消火栓不宜集中布置在街區和建筑一側。
第十三條 工業園區、大型商貿區等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建設公共消火栓。未建設或者建設不足的,應當予以補建。
危化品工業園區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消防水源需求評估,綜合考慮交通、水源等因素,合理規劃建設能夠滿足重型消防車停靠和吸水條件的公共消防取水平臺。
第十四條 市政消火栓由供水企業負責維護保養;鄉鎮駐地的消防水源由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負責維護保養;村莊消防水源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維護保養。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由其所屬單位負責維護保養。
居民住宅區配建的室外消火栓,在保修期內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保養;保修期滿后,由物業服務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進行維護保養;未委托物業服務人對居民住宅區物業進行管理的,由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負責維護保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協調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開展維護保養管理。
第十五條 消防水源的維護保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專(兼)職人員,建立健全巡查、維護保養等管理制度;
(二)保障消防水源處于正常給水狀態,對巡查發現或者接報的損壞、故障等情況及時處理;
(三)建立相關檔案資料,對消防水源的位置、數量、規格以及檢查、維修等情況登記建檔;
(四)市政消火栓供水管線停水或者大范圍降壓時,供水企業應當及時通知屬地消防救援機構;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消防技術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消防水源專供消防救援、應急救助和消防訓練工作使用。
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公共事業用水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辦理有關手續,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水量用水。
因工程建設確需拆除、遷移、關閉市政消火栓的,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及時進行修復或者就近重建。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水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
消防水源應當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或者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八條 建立消防水源信息共享機制。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以及供水企業應當及時將消防水源設置地點、數量等信息共享至消防救援機構。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轄區內消防水源設置地點、數量等信息及時報送縣(市、區)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對消防水源的監督檢查,定期組織開展消防水源演練。發現消防水源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立即告知消防水源維護管理單位維護保養;發現消防水源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及時提出書面意見,交由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水源,以及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有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盜竊消防水源或者其組件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轄有村莊的街道,街道辦事處履行本辦法規定的鄉鎮人民政府對村莊消防水源的管理職責。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