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父母子女間的法律關系可否聲請脫離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父母子女間的法律關系可否聲請脫離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父母子女間的法律關系可否聲請脫離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父母子女間的法律關系可否聲請脫離問題的批復
1951年11月2日,最高法院華東分院
一、關于張鼎臣同志以其家庭封建落后,申請割斷其父子關系這一問題。你們所擬意見,我們大致同意:惟父母子女間,雖因政治觀點,有前進與落后的不同,但在他仍應負的撫養教育義務或贍養扶助義務,不能因此而消滅;至于應受的撫養教育權利或受贍養扶助權利,以及繼承遺產的權利,則可以聲明拋棄。
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