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城鎮燃氣管理辦法
淮安市城鎮燃氣管理辦法
江蘇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安市城鎮燃氣管理辦法
淮安市城鎮燃氣管理辦法
(2023年9月8日政府令第14號公布 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4號
《淮安市城鎮燃氣管理辦法》已于2023年8月22日經市政府九屆第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長:顧 坤
2023年9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淮安市城鎮燃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燃氣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燃氣的規劃建設、經營服務、規范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燃氣的槽車(船舶)運輸和港口裝卸,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鎮燃氣工作的領導,將城鎮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相關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城鎮燃氣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區域內城鎮燃氣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燃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文化廣電和旅游、商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等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燃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鎮燃氣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當開展燃氣使用安全公益性宣傳。
學校應當將城鎮燃氣使用常識納入安全教育內容。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等,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城鎮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七條 編制城鎮燃氣發展規劃應當統籌城鎮燃氣設施建設,合理布局燃氣管道、瓶裝燃氣供應站、車用燃氣加氣站等各類燃氣設施。
城鎮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燃氣氣源、燃氣種類、燃氣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八條 瓶裝燃氣供應站、車用燃氣加氣站應當由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設立,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其經營場所和燃氣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為符合城鎮燃氣發展規劃的瓶裝燃氣供應站設立提供支持。
第九條 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許可證的規定開展經營活動。
燃氣經營許可證,由燃氣設施所在地的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核發;跨縣區經營的,由市行政審批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應當明確燃氣經營者的名稱、經營類別、經營區域、供應方式和有效期限等。
管道燃氣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管道燃氣經營許可證由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核發。
第十條 市行政審批部門在核發跨區域燃氣經營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屬地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意見,并將審批結果告知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由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履行屬地監管責任。
第十一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和供用氣合同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瓶裝燃氣經營者應當通過信息標志對氣瓶進行標識,實行動態管理,實現對氣瓶從充裝、配送到用戶全流程追蹤。
瓶裝燃氣經營者、檢驗機構、運輸單位和用戶不得擅自更改、故意損壞氣瓶信息標識。
第十三條 瓶裝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建立瓶裝燃氣用戶服務信息系統,完整、準確錄入用戶持有的氣瓶數量、檢驗周期、報廢期限、配送情況和入戶安檢等信息,并與瓶裝燃氣安全監管信息系統對接,實現供氣溯源管理。
第十四條 瓶裝燃氣經營者應當加強對瓶裝燃氣送氣服務人員和送氣車輛的管理,配備符合安全運輸要求的車輛配送瓶裝燃氣,執行有關配送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其經營場所、門戶網站的顯著位置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
第十六條 在本市生產、銷售的燃氣燃燒器具、燃氣泄漏報警器和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及其燃氣配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禁止銷售無安全保護裝置的燃氣灶、燃氣熱水器等燃氣燃燒器具。
第十七條 燃氣用戶是燃氣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在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氣瓶以及燃氣配件,遵守用氣規則,規范操作,配合入戶安檢,及時整改安全隱患。
禁止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內、高層建筑內使用瓶裝燃氣。
第十八條 房屋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燃氣設施、燃氣燃燒器具以及燃氣配件的,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九條 瓶裝燃氣經營者應當推行實名制銷售。瓶裝燃氣實名制銷售時,用戶應當向瓶裝燃氣經營者提供相應的身份證件或者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使用地址和聯系方式等信息。瓶裝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用戶發放供氣使用憑證。
第二十條 燃氣計量表設置在住宅內的居民用戶,其燃氣計量表和表前燃氣設施由燃氣經營者負責維護、更新;燃氣計量表后的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由用戶負責維護、更新。燃氣計量表設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氣管道進戶墻內側以外的燃氣設施由燃氣經營者負責維護、更新;燃氣管道進戶墻內側的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由用戶負責維護、更新。
瓶裝燃氣用戶所使用的氣瓶由燃氣經營者負責維護、更新。減壓閥、連接管、燃氣燃燒器具等由用戶負責維護、更新。
第二十一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餐飲等重點場所有序實施管道燃氣、電力等替代瓶裝燃氣。
第二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行業、管業務、管生產經營必須同時管安全的原則,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城鎮燃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將城鎮燃氣安全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內容。
第二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城鎮燃氣安全指導和監督,督促燃氣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強化城鎮燃氣的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經營服務、充裝運輸、維修管養、應急救援等各環節管理。
教育、民政、工業和信息化、商務、衛生健康、文化廣電和旅游、體育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本行業單位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燃氣使用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燃氣經營者和非居民用戶應當落實燃氣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二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定期對用戶的燃氣設施進行入戶免費安全檢查,做好安全檢查記錄,提供燃氣安全使用指導,并將檢查結果、整改要求書面告知用戶。
用戶拒絕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的,燃氣經營者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暫停供氣。
第二十六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設置并公布搶險搶修電話,設立專門崗位每天二十四小時值班。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隱患時,可以撥打燃氣經營者的搶險搶修電話或者政府統一設立的服務熱線,燃氣經營者、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危及燃氣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燃氣經營者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者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查詢要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施工活動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九條 因工程建設損壞燃氣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應急保護措施,通知并協助燃氣經營者搶修。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進行賠償;造成事故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事故應急預案,并負責應急預案的組織實施工作。
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成立事故搶險搶修隊伍,配備必要的專業防護用品、消防器材、車輛、通訊設備等搶修設備和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一條 有關部門在城鎮燃氣監督管理中發現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問題或者違法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并形成記錄備查。
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對所移送的問題或者違法線索進行調查核實,決定是否立案。對不予立案的,應當書面函告移送部門。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本市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實施綜合執法,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接城鎮燃氣管理有關職權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