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政府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2024年12月23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90號公布 自2024年12月23日起施行)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及時清理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市政府規章,廈門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本市下列規章予以修改:
一、《廈門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2003年4月1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05號公布,根據2015年12月3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6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一)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監理工程師因退出、調出所在的監理單位或者被解聘,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變更或者注銷注冊。監理單位不得以已被變更或者注銷注冊的監理工程師名義承接監理業務。”
�。ǘ﹦h去第十七條第三款中的“或福建省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
(三)刪去第二十六條中的“情節嚴重的,不予當年資質年審”,將第一項中的“核銷崗位證書”修改為“變更或者注銷注冊”。
(四)將本辦法相關條文中的“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修改為“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
二、《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1997年9月4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4號公布,根據2004年6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和2015年12月3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6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一)將第一條中的“《廈門市建筑條例》”修改為“《廈門經濟特區建筑條例》”。
(二)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發改、財政、交通、水利等其他政府職能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管理�!�
�。ㄈ﹦h去第八條第三款中的“并報市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ㄋ模⿲⒌诰艞l中的“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修改為“工程造價咨詢機構”。
(五)將第十條第一款中的“批準的建設項目投資計劃”修改為“批復的建設項目投資估算”。
�。⿲⒌谑䲢l中的“工程竣工決算文件”修改為“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相關決算資料”修改為“相關結算資料”,“工程決算文件”修改為“工程結算文件”。
�。ㄆ撸⿲⒌谑邨l修改為:“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造價咨詢活動,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八)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
(九)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ㄊ⿲⒌诙龡l改為第二十一條,刪去“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處罰”。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對相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進行管理�!�
(十二)根據機構改革后部門職責的變化,將本規定相關條文中的“市計劃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發展改革部門”,“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修改為“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站”,“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修改為“市工程造價站”,“造價管理機構”修改為“工程造價站”。
三、《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2022年1月1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83號公布)
�。ㄒ唬⿲⒌谑粭l第一款中的“委托原測繪機構”修改為“委托測繪機構”。
�。ǘ﹦h去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對部分規章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廈門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
�。�2003年4月1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05號公布,根據2015年12月3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6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和2024年12 月23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90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監理行為,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提高工程建設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依據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合同,對建設工程的質量、施工安全、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實施監督。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監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
從事監理活動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和誠信的原則,維護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監理單位依法履行監理職責,不受建設單位的非法干預。
第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的監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相應專業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監督。
第六條 市建設監理行業協會對會員單位進行從業自律教育和監督,開展業務培訓和交流,進行考核和信用評價,依法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市建設監理行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監理范圍
第七條 下列建設工程的施工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ㄒ唬﹪�、省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ㄈ┏善_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以及高層住宅及地基或結構復雜的多層住宅;
�。ㄋ模├猛鈬蛘邍H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ㄎ澹┓�、法規及國家規定應當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以及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工程的其他階段是否委托監理,由建設單位自行決定。
建設單位委托監理的,按本辦法執行;建設單位未委托監理的,本辦法規定的監理單位的職責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章 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
第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第十條 國(境)外監理單位來本市從事工程監理業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監理工程師實行注冊制度。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監理單位的人員,可按規定申請注冊領取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未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的,不得以監理工程師名義從事工程監理業務。
監理工程師因退出、調出所在的監理單位或者被解聘,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變更或者注銷注冊。監理單位不得以已被變更或者注銷注冊的監理工程師名義承接監理業務。
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不得偽造、涂改、出借、出租或者轉讓。
第十二條 監理工程師只能在一個監理單位執業,不得以個人名義私自承接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第四章 監理實施
第十三條 國家和省規定應當實行監理招標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以招標投標的方式選擇監理單位。
其他建設工程是否采取招標投標的方式選擇監理單位,由建設單位決定。
第十四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應當書面訂立委托監理合同。
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十五條 實施監理的主要依據為:
(一)建設工程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ǘ┕こ探ㄔO技術規范和施工質量驗收標準;
�。ㄈ┙浥鷾实脑O計文件和其他有關文件;
�。ㄋ模┪斜O理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與建設工程相關的合同文件。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實施施工階段的監理,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M建項目監理機構,任命總監理工程師;
�。ǘ┽槍椖康膶嶋H情況,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編制監理規劃;
�。ㄈ⿲χ行图耙陨匣蛘邔I性較強的工程項目,項目監理機構應當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ㄋ模⿲κ┕み^程實施監理活動;
�。ㄎ澹╉椖勘O理機構對承包單位報送的竣工資料進行審查,對工程質量進行竣工預驗收;
�。┛偙O理工程師簽署工程竣工報驗單,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ㄆ撸╉椖勘O理機構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并提供相關的監理資料;
�。ò耍┍O理單位向建設單位移交監理檔案資料,并根據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承擔保修期監理工作。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總監理工程師受監理單位授權全面負責委托監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
1名取得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的人員可擔任一項建設工程的總監理工程師,需同時擔任多項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時,應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且可同時擔任不超過3個建設工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
第十八條 實施施工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監理權限及總監理工程師等事項,書面通知被監理的承包單位。
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將其授權的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及其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承包單位。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及監理人員發現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單位改正;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予以記載,對重大違法行為或制止無效的,應及時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報告:
�。ㄒ唬┕こ淘O計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
�。ǘ┦┕げ环瞎こ淘O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
(三)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擴建、超建的;
�。ㄋ模┎话凑瞻踩a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行為的。
監理單位及監理人員發現施工存在重大質量隱患,可能造成質量事故或已經造成質量事故時,應通過總監理工程師及時下達暫停工令,要求承包單位停工整改,并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報告。
第二十條 監理人員應當對進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監理合同約定的或有關工程質量管理文件規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與送檢方式進行及時抽驗;根據旁站監理方案對涉及建設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的施工過程,以及影響安全的隱蔽工程進行旁站監理并做好記錄。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承包單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監督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對不履行合同的應予記載。
總監理工程師應對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的合同爭議進行調解。
第二十二條 實施監理過程中,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應當按規定接受監理單位的監理。
第二十三條 實施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規定的要求對工程質量評估,參加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 設計階段的監理,監理單位依委托監理合同協助建設單位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實施。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應核查設計方案和設計結果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ㄔO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建設單位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ǘ┍O理單位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
�。ㄈ┙ㄔO單位將建設工程委托給不具有資質等級的監理單位監理的;
�。ㄋ模┍O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擔工程的;
(五)應當實行監理招標的而建設單位不招標的;
�。┍O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監理單位以被變更或者注銷注冊的監理工程師名義承接業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實施監理違反規定程序的;
�。ㄈ┻`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行為不予以制止、記載、報告的;
�。ㄋ模┻`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發現施工存在重大質量隱患可能造成質量事故或者已經造成質量事故時,未及時要求整改、報告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對涉及建設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的施工過程,以及影響安全的隱蔽工程未進行旁站監理的。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承包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或者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責令改正,依法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以監理工程師名義從事工程監理業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監理工程師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監理業務的。
監理工程師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依法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監理人員因過錯造成損失的,由監理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專業工程的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三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監理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施行,1996年11月15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發布的《廈門市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1997年9月4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4號公布,根據2004年6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2015年12月3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6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和2024年12月23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90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造價的管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廈門經濟特區建筑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項目從可行性研究到竣工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建設費用,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以及按規定列入工程造價的建設期貸款利息等。其在不同階段具體體現為投資估算、概算、預算、決算。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運用科學的方法,遵循價值規律,在保障國家利益的前提下,保護投資、建設、設計、施工單位等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造價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站(以下簡稱市工程造價站),具體組織實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發改、財政、交通、水利等其他政府職能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管理。
第二章 計價依據的制定與管理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市內使用的各類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實施統一管理。
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包括:估算指標(概算指標)、概算定額、預算定額(綜合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定額(標準)、勞動定額、工期定額、材料、設備預算價格、工程直接費價格指數、材料價格指數和造價指數。
第六條 適用本市工程計價的估算(概算)指標、綜合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標準、建設工程材料預算價格及工程直接費價格指數,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建設工程的實際需要及時組織編制、修訂,并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
第七條 市工程造價站應每月及時公布建筑材料市場價格信息,以及季度和半年的材料價格、人工費、機械費指數及造價指數,實行工程計價動態管理。
第八條 市工程造價站應及時做好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的預算定額項目補充、測算、發布工作。
市工程造價站對工程施工中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進行定額測定,及時發布定額補充項目。
鼓勵開發、應用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軟件。計價軟件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三章 造價的編制與審核
第九條 投資估算應根據建設規模、標準、主要設備選型,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估算指標、概算定額、預算定額、綜合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定額(標準)編制,并綜合編制期至竣工期的價格、利率、風險等動態因素,由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
第十條 設計預算應根據市發展改革部門批復的建設項目投資估算,在優化設計的基礎上,依照綜合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定額(標準)及有關規定,并綜合市場材料差價、價格指數和必要風險系數等動態因素編制。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計劃限額進行設計,控制造價。
施工圖預算應根據設計圖紙、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按前款規定的辦法進行編制,作為建設單位撥付進度款和施工單位備料、用工的依據。
第十一條 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施工發包承包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應當設置最高投標限價,最高投標限價不得上浮或者下調。招標人在發布招標文件時,應當公布最高投標限價及其成果文件。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合同有約定,從其約定),以合同造價為依據,并根據工程設計變更、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及國家政策性調整等實際情況,依照承包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編制工程竣工結算文件并提供完整的相關結算資料,報建設單位審核,建設單位應在收到工程結算文件之日起,大中型工程60日、小型工程30日內作出審核結論。大中型建設工程和重點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須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辦理完竣工決算,其他建設工程在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辦理完竣工決算。
第十三條 市工程造價站應加強對概算、預算、決算編制和審核的管理。屬財政性投融資建設工程的預算、決算審核工作,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編制和審核概算、預算、決算等文件時弄虛作假,隨意壓價、抬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十四條 建設、設計、施工、咨詢中介機構等單位對執行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發生異議時,可報請市工程造價站對爭議的事項進行解釋、調解、裁定。
第十五條 從事工程概算、預算、決算的人員,應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并在資格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活動。
第四章 中介服務
第十六條 鼓勵依法成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中介服務業務。
第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造價咨詢活動,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可以接受委托,承擔下列業務:
(一)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
�。ǘ┙ㄔO項目的經濟評價;
(三)工程概算、預算、決算的編制或審核;
(四)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
(五)接受有關部門委托的造價審核業務。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不得同時接受同一咨詢文件的編制和審核業務。委托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業務,委托方與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不得轉讓所接受的中介服務業務。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委托業務。
第五章 罰 則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不按規定期限辦理竣工決算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編制和審核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決算等文件時弄虛作假或隨意壓價、抬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的,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二十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工程造價站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工程造價站人員遵紀守法、廉政建設和職業道德教育。
第二十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實施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對相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
�。�2022年1月1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83號公布,根據2024年12月23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90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商品房預售行為,維護商品房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預售人將其開發的商品房在竣工驗收前出售給預購人,由預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預售人是指依法成立的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預購人是指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協商一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住房管理部門(以下稱預售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商品房的預售管理工作。
市政府確定的機構接受預售主管部門的業務管理,承擔房地產市場轉讓、抵押、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等方面技術性、輔助性和事務性工作。
第二章 預售項目管理
第五條 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呀桓度客恋厥褂脵喑鲎尳�,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ǘ┏钟薪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房屋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已生效,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已經確定;
�。ㄋ模┩度腴_發建設的資金已達到該項目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其中,申請預售商品房項目工程形象進度應達到的標準為:7層以下(含7層)的,已完成主體建筑封頂工程;8層以上(含8層)的,已完成主體結構工程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于7層;
�。ㄎ澹┮讶〉妙A售主管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預售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預售商品房項目工程形象進度進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預售人向預售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預售申請表;
�。ǘ┍疽幎ǖ谖鍡l第一項至第四項的證明材料;
�。ㄈI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
�。ㄋ模┥唐贩款A售方案。
第七條 商品房預售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椖康拿Q、坐落、土地用途、規模、容積率等基本情況;
�。ǘ╉椖拷ㄔO周期、工程建設計劃及分期工程建設計劃等建設情況;
�。ㄈ┕膊课缓凸苍O施等公建配套的權屬歸屬、位置、面積和套數(間數)等具體情況及其平面示意圖;
�。ㄋ模╉椖款A售計劃,本次預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數、套數、面積,以及每套房屋的房號、面積、銷售單價和總價、用途等內容;
�。ㄎ澹┮巹澲鞴懿块T核定的預售商品房項目總平面圖和分層平面圖;
(六)本次申請預售商品房的預測面積報告書;
�。ㄆ撸┸囄唬◣欤┏鍪刍蛘叱鲎獾姆桨福�
(八)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ň牛┥唐贩垦b修標準;
�。ㄊ﹪乙幎ǖ钠渌麅热荨�
第八條 預售商品房項目可以分期、分幢申請預售許可,但不得分層、分單元申請。
第九條 預售主管部門自受理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預售的書面決定。同意預售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預售人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同意預售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ㄒ唬╊A售人的名稱;
�。ǘ┰S可證編號;
�。ㄈ╊A售商品房的名稱(包括銷售廣告名稱)、幢號、建筑面積、用途;
�。ㄋ模┥唐贩款A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
�。ㄎ澹﹪乙幎☉斴d明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預售商品房項目的容積率或者戶型、結構、樓層、用途依法改變的,預售人應當委托測繪機構對預售面積進行重新測算,并向預售主管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變更手續。
預售商品房項目的容積率或者戶型、結構、樓層、用途依法改變的,預售人應當及時將變更內容書面通知有利害關系的已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購人。
第十二條 商品房預售方案中除預售項目容積率以及戶型、結構、樓層、用途之外的其他內容依法發生變更的,預售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預售主管部門備案,并在商品房預售現場的顯著位置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預售商品房項目依法轉讓給其他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受讓方應當持以下材料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變更手續:
�。ㄒ唬┥唐贩宽椖康霓D讓合同;
(二)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ㄈ┦茏尫降臓I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
(四)重新簽訂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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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符合條件的,預售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變更商品房預售許可。
受讓方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變更手續完畢后,方可預售商品房。
第十四條 預售商品房項目竣工驗收后,預售人應當向預售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商品房現售備案。對符合條件的商品房項目,預售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備案,并出具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后,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三章 預售行為管理
第十五條 預售人應當根據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內容進行預售。
對已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項目,預售人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預售房源及每套的價格。
預售人發布商品房預售廣告的,應當在商品房預售廣告中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編號。
第十六條 預售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慈〉蒙唐贩款A售許可證進行預售;
(二)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即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貴賓卡等方式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費用;
(三)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等方式預售商品房;
(四)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商品房價款外,向預購人收取其他款項;
�。ㄎ澹┓伞⒎ㄒ帯⒁幷陆沟钠渌袨�。
第十七條 預售人應當在商品房預售現場的顯著位置公開下列事項:
�。ㄒ唬┥唐贩款A售許可證;
(二)預售人的營業執照、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土地出讓合同、土地房屋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ㄈ┥唐贩款A售方案,其中項目總平面圖、土地出讓合同中規定公建配套的平面示意圖、商品房的預測面積報告書以及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應當單獨公開;
�。ㄋ模╉椖块_發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商品房預售情況表,內容包括:商品房戶型、面積、公攤面積、預售狀態、權利限制狀況等;
(六)明碼標價的情況和市場監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七)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
�。ò耍┥唐贩康慕Y構類型、戶型、裝修標準;
�。ň牛┥唐贩拷桓妒褂脮r的物業服務企業及其收費標準;
�。ㄊ┎焕蛩氐奶崾�;
(十一)國家、省、市有關商品房預售的規定。
商品房預售現場公開的具體規定由預售主管部門制定。
預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預售項目信息系統,提供預售項目信息查詢服務。
第十八條 預售人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預售商品房的,應當委托依法成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
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商品房預售時,不得向預購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代理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商品房預售現場的顯著位置向預購人公開下列事項:
�。ㄒ唬┍疽幎ǖ谑邨l要求公開的事項;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營業執照;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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