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叉執行工作的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叉執行工作的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叉執行工作的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叉執行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法發〔202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叉執行工作的指導意見》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叉執行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管理,推進交叉執行工作法治化、規范化、常態化運行,加快實現切實解決執行難目標,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1.工作目標。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聚焦“公正與效率”審判工作主題,充分運用督促執行、指令執行、提級執行、集中執行、協同執行等交叉執行方式破解執行難題,深化審執分離改革,加強執行監督,強化對執行工作的統一管理、統一指揮、統一協調,有效破解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等頑瘴痼疾,有效遏制逃避執行、抗拒執行,有效排除非法干預執行、阻礙執行等問題,切實提升執行案件質量、效率、效果,及時實現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2.基本原則。人民法院在開展交叉執行工作過程中,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必要性原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確立了執行管轄的一般原則,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按照該條規定精神確定執行案件管轄法院。但是發現因不當干預、消極執行、執行法院力量不足等因素導致執行工作長期未有效推進,或者因多案存在關聯,集中辦理更有利于執行,或者因執行案件疑難復雜需要上級法院協調、其他法院配合的,可依法開展交叉執行。
——便利性原則。“兩便原則”是我國民事訴訟程序關于地域管轄的重要原則。人民法院開展交叉執行應當參照“兩便原則”精神,統籌考慮當事人住所地、主要財產所在地、執行法院案件數量、執行力量等因素,從便于當事人參與執行、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及時有效開展執行工作出發,合理確定交叉執行案件和交叉執行法院。
——規范性原則。交叉執行是人民法院加強執行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抓手,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規范有序開展。有效借助執行指揮中心信息化管理功能,結合流程監管、質效評查、申訴信訪辦理、督查巡查等方式,強化對轄區執行案件監管,運用交叉執行制度工具,完善執行監督管理體系,壓實各層級法院監督管理責任,規范執行行為,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和滿意度。
3.方式選擇。督促執行、指令執行、提級執行、集中執行、協同執行等交叉執行各種具體方式是加強執行監督管理,有效破解執行難題的有機整體,相互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并非簡單的并列關系或者遞進關系。各級人民法院要深刻認識交叉執行各種方式的內在本質和邏輯關系,結合執行法院和執行案件具體情況,因地制宜,因案施策,精準適用交叉執行方式。
在能達到同樣執行效果的情況下,一般應當優先運用內部交叉、督促執行等成本更小的交叉執行方式;在直接變更案件執行法院效果更好的情況下,也可以不經內部交叉、督促執行,直接指令執行甚至提級執行;對于關聯案件,可以集中至某一家法院執行;對于沒有必要變更執行法院,但需要整合轄區不同法院執行力量,共同協作執行的情況,可以協同執行。
二、關于督促執行、指令執行和提級執行
4.督促、指令和提級執行情形。督促執行、指令執行和提級執行是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執行案件進行監督管理的有效手段。案件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執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上級法院可以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也可以指令轄區內其他法院執行或者直接提級由本院執行:
(1)存在消極執行、拖延執行問題的;
(2)案件受到非法干預的;
(3)案件重大疑難復雜的;
(4)需要督促、指令或者提級執行的其他情形。
“存在消極執行、拖延執行問題”主要包括下列情形: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采取相應執行措施的。
“案件受到非法干預”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組織、個人在訴訟程序之外干預執行,案件執行困難的。
“案件重大疑難復雜”主要包括下列情形: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對執行行為存在較大爭議的;新類型案件具有首案效應的;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涉及國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因素的。
5.決定程序。人民法院審查督促、指令或者提級執行案件時,立“執他字”案件辦理,辦理過程應當充分聽取申請執行人意見,申請執行人申請不進行指令或者提級執行的,一般應予準許。決定督促、指令或者提級執行的,應當經執行局負責人批準,作出決定書并分別送相關法院。原執行法院應當通知相關當事人并做好釋明工作。集中執行、協同執行等其他交叉執行的決定程序,參照前述規定執行。
6.案件移送。相關法院應當做好指令、提級執行案件交接工作。原執行法院應當在收到指令、提級執行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案卷材料及案件執行情況說明移送受指令或者提級執行法院,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案件在相關法院立案后以銷案方式結案。原執行法院移送案件前有未處置款物的,應當將未處置款物一并移交受指令或者提級執行法院。
受指令或者提級執行法院應當在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七日內立案,并作為首次執行案件執行。新立執行案件申請執行標的金額為未實際執行到位的金額,執行期限重新計算。原執行法院已經依法完成的送達、查封、評估等工作,受指令或者提級執行法院根據執行案件情況可以不再重復開展。
7.執行措施。相關法院應當做好指令、提級執行案件執行措施銜接工作,避免案件交接過程脫封脫保等情況發生。執行案件移送前,相關查控措施距期限屆滿不足三十日的,應當由原執行法院辦理續行查控措施,并在辦理完成后移送案件。原執行法院收到指令或者提級執行決定,應當停止執行。確需采取緊急執行措施的,應當報請上級法院批準。案件指令或者提級執行后,原執行法院已采取的查控等執行措施自動轉為現執行法院執行措施,期限連續計算,無需重新制作裁定書。受指令或者提級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申請或者依職權辦理續行查控等手續。
8.配合義務。受指令或者提級執行法院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需要原執行法院予以必要協助配合的,原執行法院應當協助配合。原執行法院拒不協助配合的,上級法院應當責令其協助配合。
9.異議審查。執行實施權轉移后,執行審查權一并轉移。執行案件被指令或者提級執行后,當事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法院審查處理。
10.再次指令。上級法院應當加強對督促執行、指令執行、提級執行案件日常監管,及時指導執行法院依法開展工作。執行法院在指定期間內未落實督促執行意見或者受指令執行法院在法定執行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執行完結的,上級法院可以將案件指令轄區其他法院執行,也可以直接提級執行。指令執行一般以兩次為限,經兩次指令執行后,上級法院認為仍有必要繼續交叉執行的,一般應當提級執行。
11.終結執行。執行案件經兩次指令執行,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或者財產依法處置分配后,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最后負責執行的法院報作出指令執行的法院批準,可以裁定終結執行。裁定終結執行前,可以聽取申請執行人意見。終結執行的,執行法院應當依法解除執行措施。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向最后負責執行的法院申請執行。集中執行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四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財產依法分配完畢后,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參照前述規定終結執行。
三、關于集中執行
12.集中執行情形。集中執行是人民法院優化執行資源配置,提升關聯案件執行質效,依法平等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同一被執行人涉及多起執行案件,不同法院具有管轄權,集中執行便于當事人參與執行、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及時有效開展執行工作的,上級法院可以決定集中執行。
13.集中執行法院確定。上級法院決定集中執行的,一般應當確定由最先受理的法院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負責執行。如有特殊情形,可以由上級法院或者轄區其他法院集中執行。
14.案件受理和移送。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做好集中執行案件的立案受理及移送工作,有關移送程序參照本意見第6條、第7條辦理。集中執行決定作出后,當事人向非集中執行法院申請執行的,由相關法院告知其向負責集中執行的法院申請,當事人堅持申請的,立案后移送至負責集中執行的法院。相關法院認為其正在執行的案件不宜移送的,應當層報作出集中執行決定的法院。
15.集中執行方式。集中執行案件一般由同一承辦人或者執行團隊辦理。負責集中執行的法院對于關聯案件可以合并為一個案件執行,原執行案件作銷案處理。原執行案件已經采取的查控措施繼續有效,其在先查控的順位利益依法應予保護。集中執行法院對未并案但已經納入集中執行的關聯案件一般應當同時采取查控措施,避免因采取查控措施順序不同,導致當事人受償順位不同。
16.移送破產和參與分配。集中執行法院發現作為企業法人的被執行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經申請執行人之一或者被執行人同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及時移送破產審查;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四條規定依法分配財產。發現作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被執行人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務的,可以直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規定依法分配財產。
四、關于協同執行和執行協調
17.統一調度使用執行力量。上級法院應當根據轄區執行法院和執行案件情況,發揮協調和統籌優勢,統一調度使用執行力量,協同、協調下級法院開展執行工作。
18.個案全面協同。具體執行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上級法院可以決定協同執行,調度相關法院力量配合執行法院開展執行實施工作:
(1)案件有重大影響,社會高度關注的;
(2)受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被執行人主要財產或者經常居住地在異地的;
(4)需要協同執行的其他情形。
協同執行案件辦案主體是執行法院,由執行法院以本院名義對外出具法律文書。參與協同執行的其他法院執行人員可以憑協同執行決定書和工作證件,按照上級法院、執行法院要求配合開展執行行動。
19.協同執行法院的確定。上級法院應當統籌考慮轄區法院案件數量、執行力量、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均衡開展協同執行,優先協助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的、騰退房屋壓力大的轄區法院。應當按照就近便利原則,統籌使用轄區法院執行力量,最大限度節約執行成本,防止因頻繁、大跨度調用執行力量對轄區法院正常辦案造成影響。
20.異地執行事項協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執行事項委托工作的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執行過程中遇有調查財產、查控特定財產或者解除查控事項需赴異地辦理的,可以委托相關異地法院代為辦理。各高級、中級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履行督促職責,通過執行指揮管理平臺就轄區法院辦理事項協同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21.人案調配。上級法院可以根據轄區法院案件數量、執行力量情況,合理配置執行資源,統一調配轄區法院執行人員到人案矛盾突出的法院幫助執行,或者將案件從數量較多的法院調配至數量較少的法院。
22.執行爭議協調的情形。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在執行相關案件中發生爭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上級法院協調,直至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處理。
(1)不同法院因執行管轄等發生爭議的;
(2)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與首先查封保全法院之間就移送處置權產生爭議的;
(3)不同法院因事項委托發生爭議的;
(4)需要協調執行的其他情形。
上級法院協調下級法院之間的執行爭議,認為有必要的,可根據協調情況作出協調處理決定。上級法院作出的協調處理決定,有關法院必須執行。
五、關于監督管理
23.臺賬管理。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統籌做好本轄區交叉執行工作,建立交叉執行案件臺賬,全面掌握案件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和監督指導。
24.案件評查。上級法院要定期對交叉執行案件進行評查,重點評查經督促執行或者指令執行、提級執行取得實質進展的原執行法院案件。
25.考核激勵。經交叉執行,案件取得重大進展的,對接受交叉執行法院和相關執行干警,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以適當方式予以鼓勵,并在考評、績效考核等方面予以體現。
26.追責問責。經交叉執行,發現原執行法院和執行干警存在消極執行、拖延執行和執行違紀違法問題的,應當通報批評,按照規定在考評、績效考核等方面予以體現,并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六、附則
27.備案要求。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和本意見,結合執行工作實際,制定轄區關于交叉執行的實施細則,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備案。
28.施行時間。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發布的意見、通知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附件:交叉執行文書樣式
附件
交叉執行文書樣式
1.督促執行令(上級法院督促下級法院執行用)
2.請示(下級法院報請提級執行、指令執行用)
3.執行決定書(上級法院依報請、依職權提級執行、指令執行用)
4.批復(上級法院不同意提級執行、指令執行用)
5.請示(下級法院報請集中執行用)
6.執行決定書(上級法院依報請、依職權決定集中執行用)
7.請示(下級法院報請協同執行用)
8.執行決定書(上級法院依報請、依職權決定協同執行用)
9.請示(下級法院報請協調處理執行爭議用)
10.執行決定書(上級法院依報請協調執行爭議用)
1.督促執行令(上級法院督促下級法院執行用)
××××人民法院
督促執行令
(××××)……執他……號
××××人民法院:
你院立案執行的×××與×××……(寫明案由、案號)一案,……(寫明案件無正當理由長期未執行/應當作出裁定、決定、通知而不制作/應當依法實施具體執行行為而不實施/需要督促執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4條第1款規定,責令你院在收到本督促執行令之日起依法及時執行該案,于××××年××月××日前執結(作出裁定、決定、通知/依法實施具體執行行為等),并將執行結果書面報告本院。
此令。
××××年××月××日
(院印)
2.請示(下級法院報請提級執行、指令執行用)
關于……(寫明當事人及案由)一案報請
提級執行/指令執行的請示
(××××)……執……號
××××人民法院:
×××與×××……(寫明案由)一案,我院于××××年××月××日立案執行,案號為(××××)……執……號。
(基本案情,以及已經開展的執行工作)
我院認為,……(寫明報請提級執行/指令執行的事實和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現報請你院提級執行/指令執行該案。
以上請示,請復。
附件:案情報告x份
××××年××月××日
(院印)
3.執行決定書(上級法院依報請、依職權提級執行、指令執行用)
××××人民法院
執行決定書
(××××)……執他……號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關于×××與×××……(寫明案由、案號)一案,(××××人民法院報請本院提級執行/指令執行),因……(寫明提級執行/指令執行的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4條第2款規定,決定如下:
××××人民法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作出機關)(××××)……號民事判決(或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由本院執行/由××××人民法院執行。
××××人民法院(原執行法院)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將有關案卷材料移送本院/移送××××人民法院,并通知相關當事人。
本決定立即執行。
××××年××月××日
(院印)
4.批復(上級法院不同意提級執行、指令執行用)
關于對……(寫明當事人及案由)一案報請
提級執行/指令執行的批復
(××××)……執他……號
××××人民法院:
關于你院報請提級執行/指令執行的×××與×××……(寫明案由、案號)一案,本院經審查認為,……(不同意提級執行/指令執行的理由和分析意見)。現批復如下:
不同意……一案由本院提級執行/不同意……一案指令執行。請你院依法推動執行工作。
此復。
××××年××月××日
(院印)
5.請示(下級法院報請集中執行用)
關于……(寫明當事人及案由)一案/等多案
報請集中執行的請示
(××××)……執……號
××××人民法院:
×××與×××……(寫明案由)一案/×××與×××……(寫明案由)等多案,本院(分別)于××××年××月××日立案執行,案號(分別)為(××××)……執……號(未立案可不寫時間和案號,案件數量多可另附清單)。
(基本案情,以及已經開展的執行工作)
我院認為,……(寫明報請集中執行的事實和理由,包括同一被執行人涉及多起執行案件,不同法院具有管轄權,集中執行便于當事人參與執行、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及時有效開展執行工作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1條規定,現報請你院依法決定集中執行。
以上請示,請復。
附件:案情報告x份
××××年××月××日
(院印)
6.執行決定書(上級法院依報請、依職權決定集中執行用)
××××人民法院
執行決定書
(××××)……執他……號
××××人民法院(轄區所有法院):
×××因與×××……等(寫明案由)糾紛,在本院轄區范圍內有多起訴訟案件/執行案件/其他可能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報請本院集中執行),為便于當事人參與執行、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及時有效開展執行工作,(寫明集中執行的具體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1條規定,決定如下:
一、涉及×××(寫明當事人)的執行案件(案件數量多可附清單)由××××人民法院集中執行;
二、涉及×××(寫明當事人)的執行案件,已立案執行但尚未執結的,有關法院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三、涉及×××(寫明當事人)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執行的,由相關法院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本決定立即執行。
××××年××月××日
(院印)
7.請示(下級法院報請協同執行用)
關于……(寫明當事人及案由)一案
報請協同執行的請示
(××××)……執……號
××××人民法院:
×××與×××……(寫明案由)一案,我院于××××年××月××日立案執行,案號為(××××)……執……號。
(基本案情,以及已經開展的執行工作)
我院認為,……(寫明報請協同執行的事實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1條規定,現報請你院要求有關法院協同執行。
以上請示,請復。
附件:案情報告x份
××××年××月××日
(院印)
8.執行決定書(上級法院依報請、依職權決定協同執行用)
××××人民法院
執行決定書
(××××)……執他……號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執行的×××與×××……(寫明案由、案號)一案,(××××人民法院報請本院協同執行),為便于依法及時有效開展執行工作,(寫明協同執行的具體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1條規定,決定如下:
×××與×××……(寫明案由、案號)一案,由××××人民法院、……協助××××人民法院開展執行工作。
本決定立即執行。
××××年××月××日
(院印)
9.請示(下級法院報請協調處理執行爭議用)
關于報請協調處理……(寫明當事人及案由)一案
執行爭議的請示
(××××)……執……號
××××人民法院:
我院執行的×××與×××……(寫明案由、案號)一案,與××××人民法院執行的×××與×××……(寫明案由、案號)一案,因……發生執行爭議,雙方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7條規定,現報請你院協調處理。
一、爭議各方執行案件的基本情況
……
二、執行爭議的焦點問題與協商情況
……
三、報請協調的意見
……
××××年××月××日
(院印)
10.執行決定書(上級法院依報請協調執行爭議用)
××××人民法院
執行決定書
(××××)……執協……號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執行的×××與×××……(寫明案由、案號)一案,與××××人民法院執行的×××與×××……(寫明案由、案號)一案,因……發生執行爭議,××××人民法院報請本院協調。
本院經審查認為,(寫明協調處理的具體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0條規定,決定如下:……(寫明協調處理結果)。
本決定立即執行。
××××年××月××日
(院印)